大家好,我是周易老師。今天來談一個重要問題:於繼續行為中另犯他罪,如果要構成行為單數(一行為),究竟要符合什麼條件?
有學者從德國的見解觀察,早期德國實務有認為,只要繼續行為中另犯他罪,兩罪構成要件實現時間有重疊,即屬一行為,而可論以想像競合犯。這點在兩罪構成要件行為「全部同一」的情形,應無疑問,可論以想像競合犯;然若兩罪僅有「部分」構成要件行為同一(重疊)時,能否當然論以想像競合犯,即有疑問。德國多數說先引入構成要件行為的實質內容,觀察先、後兩罪的構成要件行為是否源於行為人的同一身體活動,若是,才能將兩罪當成一行為,論以想像競合犯,否則應數罪併罰。不過,德國學說後續發展出較為緩和的見解,亦即為了確保繼續犯的犯罪成果,從而實行後續構成要件行為,仍可納入「一行為」的解釋範疇。(註1)
無獨有偶,我國最高法院亦採取類似德國學說的解釋取徑: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373號刑事判決】
繼續犯係以一個行為持續侵害一個法益,其特性為行為人僅有一個犯罪行為,在法益侵害發生時犯罪即屬既遂,然其不法侵害仍持續至行為終了時。雖云繼續犯僅一個行為,然其基本結構中可分為二部分,其一為著手實行構成要件之行為,另一為維持不法侵害狀態之行為。而行為人著手於繼續犯性質之犯罪,並持續至行為終了前之繼續情況中,另有實行其他犯罪構成要件者,而他行為與繼續行為有部分重合或全部重合之情形時,得否認為一行為,應就客觀之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依社會觀念,視個案情節加以判斷。如行為人著手於繼續犯行為之始,即同時實現他罪之構成要件時,因二罪之構成要件行為的著手行為同一、時間及場所完全重合(如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一開車即誤油門為煞車,而撞傷路人),依社會觀念,故意行為與過失行為之主觀意思與客觀行為之發生時點無法明顯區別,自應論以一行為之想像競合犯。倘行為人於繼續行為著手後,不法侵害持續中,#另因故意或過失偶然犯他罪(即著手行為不同一),而有構成要件行為重合之情形者,因繼續犯通常有時間之繼續或場所之移動(狀態犯無此現象),#若該後續所發生之其他犯罪行為(無論故意或過失),#與實現或維持繼續犯行為目的無關,#且彼此間不具有必要之關連性時,#應認係行為人另一個前後不同之意思活動,此觀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一五二七號(2)判例即揭明斯旨。如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於駕車途中,因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而肇事致人受普通傷害時,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行為與過失傷害之行為,僅於撞人之時點與場所偶然相合致,且後續過失傷害之犯罪行為,並非為實現或維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繼續犯行為所必要,且與繼續行為間不具必要之關連性,從行為人主觀之意思及客觀發生之事實觀察,依社會通念,應認係二個意思活動,成立二罪,分論併罰,以維護國民法感情與法安定性。尤無一行為受雙重評價之問題存在。
當然,本判決後續認為,縱使在不能安全駕駛罪增訂加重結果犯的規定後,仍採上述標準判斷,許恒達老師有不同意見。畢竟立法者已透過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規定,宣示不能安全駕駛之繼續行為後,違犯過失實害犯罪,均屬該罪實行行為的一環,應認定為「一行為」(加重結果犯屬於法的行為單數),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註2)
我們再來看另一則最高法院判決,此見解亦為王皇玉老師所支持(註3):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5號刑事判決】
犯罪行為有一舉可畢者,有必須達相當時間始能完結者,前者謂之即成犯,後者乃為繼續犯。繼續犯,專指犯罪行為之繼續,非兼指犯罪狀態之繼續。所謂犯罪狀態之繼續,指犯罪雖已完畢,而犯罪所生之違法狀態仍繼續存在而言。一般即成犯,常有此種「狀態繼續」之情形。從而,在一個繼續犯之行為開始以迄完結之持續時程中,另有其他犯罪(即成犯)之實行行為時,此兩罪應如何處斷,端視其他犯罪之著手行為,究係存在於繼續犯之行為伊始,抑或是繼續犯行為著手之後,始犯他罪為衡。其屬於行為人著手於繼續犯之行為初始,即同時著手實行他罪者,因二罪之著手點同一、行為之時界及行為地重合,依社會通念,其主觀意思與客觀行為之發生無法明顯區別,在刑法牽連犯廢除之後,自應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倘行為人係於繼續行為著手之後,始犯他罪,因其著手行為不同一,#若該後續所犯之他罪,#與實現或維持繼續犯行為目的無關,#且彼此間不具有必要之關連性時,#仍應認係行為人另一個前後不同之意思活動,#而依數罪併罰處斷。本件原判決係認定上訴人夥同共犯先將林瑋郴強架上車後,駕車駛離至車程約一分鐘之鄰近公園停車場,強推林瑋郴下車,分持鋁棒或徒手加以毆打成傷。則上訴人顯係在著手實行妨害林瑋郴行動自由之後,始另犯傷害罪,原判決因認其所犯二罪,應予分論併罰,適用法則並無違誤。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未以想像競合犯論擬,為判決違背法令。揆之說明,即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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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整理自許恒達,不能安全駕駛罪與過失實害犯的罪責及競合難題,台灣法學雜誌第212期,2012年11月,頁102-103。
註2:同前註,頁108。
註3:參王皇玉,私行拘禁罪與傷害罪之競合/最高院102台上235判決,台灣法學雜誌第229期,2013年8月,頁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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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一則新的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作成囉!
最高法院108台上大3563裁定
本件是關於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中,若輕罪部分遭查獲後,行為人自承重罪部分,且該重罪確實符合自首要件時,是否得依刑法第62條減輕其刑。
最高法院過去曾作出73年第2次刑庭會議決議採取否定說看法,其後延續此見解,於最高法院判決中多採取相同意見,時至事前有最高法院法官認應採取不同意見,提案至大法庭,今作出108台上大3563裁定,認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各罪部分是否適用第62條自首條款予以減刑,仍需分別認定之,不可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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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73年第2次刑庭會議決議:
提案:犯人因案被發覺獲案,以後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訊問中陳述連續犯其餘行為或牽連犯他罪,是否有自首之效力?討論意見採甲說
甲說:裁判上之一罪其一部分犯罪既已因案被發覺,雖在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訊問中被告陳述其未發覺之部分犯罪行為,並不符合刑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不應認有自首之效力。
最高法院108台上3462判決: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之自首,指犯罪之行為人,於其犯罪為偵查犯罪機關公務員發覺之前,向該管公務員自承犯罪並接受裁判而言,苟職司犯罪偵查之公務員已知悉或依據相當事證合理懷疑其犯罪事實及犯罪嫌疑人後,犯罪嫌疑人始向之坦承犯行者,僅為自白,而非自首。又具有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關係之犯罪,倘其中一部分犯罪已先被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後,行為人始就其餘未被發覺之部分,自動供認其犯行者,即與上開自首之要件不符,自不得適用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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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法典
【審訂】法務部【編譯】陳子平【譯者】陳子平.謝煜偉.黃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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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溯源自「大清新刑律」,是清末政府修律大臣沈家本聘請日本法學教授岡田朝太郎等人參酌日、法、德等國刑法制定,故我國刑法可謂間接承繼大陸法系刑法。「大清新刑律」既係由日本刑法學者代為起草,其內容必然受當時日本刑法之影響。
✔外國立法例尤其是日本刑法,更是重要的參考,如民國94年刑法大幅修正時,重新界定刑法公務員之範圍及廢除連續犯、牽連犯改採一罪一罰等立法政策之變更,亦均參採日本刑法規定觀之,不可諱言,現行刑法仍受當今日本刑法之影響。
✔日本原即受漢唐文化之深厚影響,並與臺灣在地理上及歷史文化上有著密切的互動關係,從比較法觀點而言,無論是刑法之修訂或刑法學之研究,日本刑法自是最重要而不可或缺的參考資料之一。
【本書目錄】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通 則(第1條至第8條)
第二章 刑(第9條至第21條)
第三章 期間計算(第22條至第24條)
第四章 緩 刑(第25條至第27條之7)
第五章 假 釋(第28條至第30條)
第六章 刑之時效與刑之消滅(第31條至第34條之2)
第七章 犯罪之不成立及刑之減免(第35條至第42條)
第八章 未遂罪(未遂之減免)(第43條至第44條)
第九章 併合罪(第45條至第55條)
第十章 累 犯(第56條至第59條)
第十一章 共 犯(第60條至第65條)
第十二章 酌量減輕(第66條至第67條)
第十三章 加重減輕之方式(第68條至第72條)
第二編 罪
第一章 刪 除(第73條至第76條)
第二章 內亂罪(第77條至第80條)
第三章 外患罪(第81條至第89條)
第四章 妨害國交罪(第90條至第94條)
第五章 妨害公務執行罪(第95條至第96條之6)
第六章 脫逃罪(第97條至第102條)
第七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第103條至第105條之2)
第八章 騷亂罪(第106條至第107條)
第九章 放火罪及失火罪(第108條至第118條)
第十章 決水及妨害水利罪(第119條至第123條)
第十一章 妨害往來罪(第124條至第129條)
第十二章 侵入住居罪(第130條至第132條)
第十三章 侵害秘密罪(第133條至第135條)
第十四章 鴉片罪(第136條至第141條)
第十五章 關於飲用水之罪(第142條至第147條)
第十六章 偽造貨幣罪(第148條至第153條)
第十七章 偽造文書罪(第154條至第161條之2)
第十八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第162條至第163條)
第十八章之二 侵害支付卡電磁紀錄罪(第163條之2至第163條之5)
第十九章 偽造印章罪(第164條至第168條)
第十九章之二 關於不正指令、電磁紀錄之罪(第168條之2至第168條之3)
第二十章 偽證罪(第169條至第171條)
第二十一章 誣告罪(第172條至第173條)
第二十二章 猥褻、強制性交及重婚罪(第174條至第184條)
第二十三章 賭博及彩票罪(第185條至第187條)
第二十四章 禮拜場所及墳墓相關犯罪(第188條至第192條)
第二十五章 瀆職罪(第193條至第198條)
第二十六章 殺人罪(第199條至第203條)
第二十七章 傷害罪(第204條至第208條之2)
第二十八章 過失傷害罪(第209條至第211條)
第二十九章 墮胎罪(第212條至第216條)
第三十章 遺棄罪(第217條至第219條)
第三十一章 逮捕及監禁罪(第220條至第221條)
第三十二章 脅迫罪(第222條至第223條)
第三十三章 略取、誘拐及買賣人口罪(第224條至第229條)
第三十四章 妨害名譽罪(第230條至第232條)
第三十五章 對信用及業務之罪(第233條至第234條之2)
第三十六章 竊盜及強盜罪(第235條至第245條)
第三十七章 詐欺及恐嚇罪(第246條至第251條)
第三十八章 侵占罪(第252條至第255條)
第三十九章 盜品等罪(贓物罪)(第256條至第257條)
第四十章 毀棄及隱匿罪(第258條至第2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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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謝宜安
一九九二年生,彰化鹿港人。文字工作者。現居臺北。
臺中女中、政治大學中文系、臺灣大學中文所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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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製作桌遊《說妖》。《說妖卷一:無明長夜》、《說妖卷二:修羅妄執》、《臺灣妖怪學就醬》作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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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連犯 在 陳柏宇 Jason Chan - 悔過書 Youtube 的評價
「故事,悔恨告終;亦從悔恨開展。」
〈悔過書〉,與〈感情這回事〉、〈哪個明日〉,結合成整個故事的前、中、後三部。由說故事的陳柏宇,由始到終,見證一切事情的發生;一對戀人,讓轟烈的感情刮起風沙,計劃無數明日之旅,卻一子錯,悔恨終身,為未來記恨。
「音樂,高低起伏;讓感情逐寸牽連。」
旋律方面,監製 Edward Chan 鎖定佳旺這首作品,作為故事的最終章,感情澎湃,且有強烈抑壓感。這首歌曲難度很高,對於處理高音的人有一定要求,亦令填詞人花了不少功夫。
最需時仔細琢磨,乃編曲方面。Edward 與 Ariel Lai,早已設計好一套想法:將這三段故事圍繞的三首歌,作為一首歌來編製。〈感情這回事〉作樂章的前奏;〈哪個明日〉乃是中段,因此有較長的純音樂部份;而〈悔過書〉即為終結。三首歌的承接,不單是樂器上的關連,而結構、主唱者的聲音運用、氣氛,都既不重複,卻環環相扣。而三首歌可以互相連接之餘,亦是一個循環。所以悔過書的 Outro,會與第一首〈感情這回事〉Intro,藕斷絲連。
「感情,愛恨交纏;對與錯,循環不息。」
如果你知道〈三世書〉,都會相信,人的性格、命運,早已注定。陳柏宇這個前中後三篇的音樂故事,彷彿在前篇的〈感情這回事〉,MV 中出現了命中注定要開的一支手槍,就預告了悲劇收場。來到終章〈悔過書〉,窺探感情世界中,往往絲毫陰差陽錯,已可造成全面崩潰。承接〈哪個明日〉,一次對明日的失約,引致一切一發不可收拾,懊悔而終。
製造不能磨滅的瘡疤,從此,改寫感情這回事。人生,總是循環的經歷犯錯。〈悔過書〉的 MV,亦同步上架,完全拼湊整個劇情,密切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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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過書〉
曲:佳旺 / Euywein 楊展鴻
詞:陳詠謙
編:Ariel Lai@emp
監:Edward Chan /Ariel Lai@emp/ Cousin Fung@emp
唱:陳柏宇
是沉重的肩 或徒勞的倦
是麻醉的煙 或難圓的願
我 接近崩潰了 心連場騷亂
我 暗自想堅持 卻要 狡辯
別人愛新鮮 別人求方便
為何吃辛酸 讓我吃些甜
怕 製造出很多錯的表現
錯在難以避免
明明就可以犯錯
漸漸卻掩飾太多
喉嚨內吞了又吐 移走甚麼
成和敗一切屬我
跪地再飛天求甚麼
一顆蠢大腦 仍飢餓
就神勇一天 露神氣一面
讓狂妄優先 別再博可憐
我 最後悔擺出怯的嘴臉
以後行我路線
根本不需認可
明明就可以犯錯
漸漸卻掩飾太多
喉嚨內吞了又吐 移走甚麼
閒人沒資格罵我
在自我中心為何躲
一顆蠢大腦 仍飢餓
⋆⋆⋆⋆⋆⋆⋆⋆⋆⋆⋆⋆⋆⋆⋆⋆⋆⋆⋆⋆⋆⋆⋆⋆
All Instruments by Ariel Lai except
Piano by Walter Kwan
Drums Programming by Ariel Lai / Edward Chan
Strings Arrangement by Ariel Lai
Violins by Leslie Ryang / Miyaka Suzuki
Cello by Richard Bamping
Backing Vocal Arranged by Cousin Fung
Backing Vocal by Cousin Fung
Protools Edited by Edward Chan / Ariel Lai / Kelvin Au
Recorded by Edward Chan / King Kong@nova
Mixed by King Kong / Edward Chan@nova
#陳柏宇 #JasonChan #悔過書 #TheRepentance #53FPS #SonyMusicHK
牽連犯 在 Marc TV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大家好!歡迎來到Marc TV!再過幾天就要邁入2021年了,讓我們一起來看一下在1月上線的電視劇都有哪些精彩的看點吧!
《流金歲月》
這部劇是一部雙女主劇,改編自亦舒的同名小說,卡司陣容非常的強大,除了兩位女主劉詩詩、倪妮外,還包括:陳道明、袁泉、董子健、吳越、楊佑寧、何泓姍、王琳等一眾明星的加盟,為該劇添色不少。兩位女主在人物設定上有著截然的不同:蔣南孫(劉詩詩 飾)因有著與生俱來的優越生活,個性隨遇而安,而朱鎖鎖(倪妮 飾) 因一出生就被拋棄,在南孫家過著寄人籬下的生活,所以自小就學會了察言觀色。步入社會後,鎖鎖很快憑藉自己出眾的才貌發達了起來。後蔣家落難,鎖鎖幫助南孫走出困境,而南孫也在鎖鎖遭遇婚姻危機時,給予扶持,一對同甘共苦的好姐妹在歷經生活的洗禮,成為了更好的自己。該劇定檔於12月28日首播。
《司藤》
這部劇是改編自尾魚的同名小說,由景甜、張彬彬領銜主演,值得一提的是:為了帶給觀眾更好的視覺體驗,該劇都是實景拍攝,此外,景甜在劇中還將一人分飾兩角。題材上也是十分的吸引,加入了異界、重生等元素,講述了青年設計師秦放(張彬彬 飾)在尋根途中因不小心觸動了殘留機關,將沉睡數十年的司藤(景甜 飾)喚醒,並被迫認了司藤為主人,司藤乃是異界外星苡族之產物,逢敵從無敗績,然而在秦放幫助司藤找尋記憶的過程中,驚然發現其背後竟牽連著一股神秘力量,而過世多年因愛成痴的白英(景甜 飾)竟與司藤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該劇推至3月8日首播。
《武林秘案之美人圖鑑》
這部劇是由蔡俊濤、張楠領銜主演的。劇情上融入了武俠與懸疑探案兩個熱點元素,講述了少年俠客楚雲瀟(蔡俊濤 飾)初入江湖,卻在機緣巧合之下,捲入了一場驚天陰謀。當他試圖去撥開重重迷霧時,卻發現自己竟也是局中之人。隨著一樁樁接二連三的謎案,楚雲瀟意外發現這些離奇案件的背後竟都與美人圖鑑有關,然而當一切接近真相時,一場更大的騙局正逐漸浮出水面,而其背後竟與楚雲瀟的父親有著莫大的關聯。該劇定檔於12月30日首播。
《陽光之下》
這部劇原名為《掌中之物》,改編自鮮橙的同名小說,由蔡文靜、劉凱、彭冠英領銜主演,劇情在原著上做了改動,不僅人物角色的名字與原著都不同了,故事上也做了調整,原著的男主變成了劇中的男二,而原著的男二變成劇中的男主,倒是老戲骨王勁松的加盟成了該劇的一個亮點。講述了大學老師柯瀅(蔡文靜 飾)遭遇三名歹徒劫車,卻在混亂之中幫助警方擊斃了其中一名在逃案犯,七個月後劫車匪徒的頭目改頭換面成為了封氏集團總裁封瀟聲(彭冠英 飾),並對柯瀅展開了瘋狂報復。柯瀅為保護自己和家人,聯手為警方辦案提供線索的外賣小哥小武(劉凱 飾)暗中收集封氏集團的犯罪證據,最終協助警方守護正義的故事。該劇定檔在12月26日首播。
《刑警之海外行動》
這部劇是一部刑偵劇,由吳剛、柯藍、任達華、俞飛鴻領銜主演,可以說各個都是演技實力派。劇情上融合了跨境犯罪與電信詐騙等社會熱點問題,首次聚焦中國公安與海外警方攜手破案。講述了由高笑天(吳剛 飾)領導的中國公安專案組為抓捕潛逃至海外的電信詐騙集團頭目,與海外執法機關合作,成功找到詐騙案中的兩位關鍵證人,最後成功將這一危害法制安全和人民利益的跨國詐騙集團一網打盡。該劇將於1月24日首播。
《羅密歐方程式》
這部劇是由許鎮耀、李欣燃、陳柏融、鄧超元領銜主演的,人物的設定頗為有趣:女主唐覓(李欣燃 飾)是一個女漢子性格的小娛記,男主楊瀚(許鎮耀 飾)不僅是一名當紅大明星、楊氏集團繼承人,還是唐覓曾暗戀過的學長。五年後的尷尬相遇再次激發了唐覓的少女心,於是通過海選進入劇組,與楊瀚上演了一場甜寵又搞笑的戲碼。其實劇中的另一對cp超會撩的御姐曲曼(潘辰 飾)與酷帥的小奶狗葉之川(鄧超元 飾)也十分有看點。該劇推至3月19日首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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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yyyyeeeaar (言多必失)》之銘言: : 新刑法廢除有關牽連犯與連續犯後的解決方法: 其中有謂擴張接續犯的概念以成立想像競合: 可是我大概看了看實務見解看不出範圍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