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補償金多國語言宣導,有助外籍移工申請】🌏
花蓮高齡者眾多,青壯人口大量外移的情況下,無論是老人照護或各大工廠中的基層勞務工作,幾乎都仰賴來自東南亞的外籍移工勞動力。🧕
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嚴重,外籍移工入境台灣後,和所有境外移入的人們一樣,都得進行14天的居家隔離或檢疫,但因為政府資訊取得不易,語言上的不理解,所以除非雇主或仲介主動協助,隔離或檢疫期間的生活費用往往還得自己承擔,很少移工知道可以向台灣政府申請防疫補償金,造成經濟上很大的壓力。😓
為了提供移工朋友申請防疫補償金的第一手正確資訊,我建請縣府社會處製作越南、泰國、印尼語言的宣導單,希望能夠有效幫助移工們減輕隔離或檢疫期間的經濟負擔,敬請大家下載圖片並多多轉發給需要的移工朋友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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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金 💰
✅ #申請對象
1⃣持有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個案接觸者居家(個別)隔離通知書、自感染區入境者居家檢疫通知書、集中隔離通知書或集中檢疫通知書者。(簡稱受隔離或檢疫者)
2⃣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 (簡稱照顧者)
※「生活不能自理」是指以下7種情形:
(1)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規定接受長期照顧需要等級評估,其失能等級為第二級至第八級者。包括隔離或檢疫前已提出申請,於隔離或檢疫後,經完成評估者。
(2)經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出具確診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書者。包括隔離或檢疫前已提出申請,於隔離或檢疫後,經完成診斷者。
(3)接受社區照顧服務或個人助理服務之身心障礙者。
所謂社區照顧,包括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所定社區日間作業設施、社區式日間照顧、機構式日間照顧、家庭托顧或社區居住。
(4)所聘僱之外籍家庭看護工,經醫師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或其他因素不能提供服務,需由家屬照顧者。
(5)國民小學學童或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6)就讀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級之身心障礙者。
(7)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者。
※「家屬」是指為二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或民法第1123條所定之家長、家屬。
✅ #申請應檢附資料
1⃣受隔離或檢疫者:
(1)申請書
(2)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3)受雇人,由雇用人所出具受雇人請假及無支領薪資之證明。
(4)非受雇人,本人無法從事工作及無獲得報酬、補償之切結書
(5)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2⃣照顧者
(1)申請書。
(2)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3)受雇人,由雇用人所出具受雇人請假及無支領薪資之證明(點我下載檔案)。
(4)非受雇人,本人無法從事工作及無獲得報酬、補償之切結書。
(5)照顧第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對象者,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出具確診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書。
(6)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諮詢專線:03-8227171#397~399 花蓮縣社會處社會救助科
📂資料來源:https://reurl.cc/8GD8ld
精神科診斷證明書請假 在 桃園市議員 簡智翔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防疫補償辦法 Q&A
近期有些民眾詢問,如果是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
中檢疫者,抑或是照顧者要怎麼領取防疫補償呢?
智翔先整理請領資格和未來申請方式和時間,先讓有需求的市民了解準備資料,未來開放就可以更快速申請。
★誰能申請↓
1、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簡稱受隔離或檢疫者)
2、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簡稱照顧者)
▽ 有上面資格並符合以下規定↓
1、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應居家隔離或檢疫,但違反規定趴趴走就不可以)
2、檢疫隔離期間,沒有支領薪資者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
★防疫補償追溯日期
防疫補償追溯到 109 年 1 月 15 日生效,在 1 月 15 日到 3 月 23 日期間的都可以申請。
★防疫補償要向誰申請?
可透過線上系統申請,也可臨櫃或郵寄申請。
1.考量隔離檢疫名冊,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列冊,相關申請窗口尚在研議。
2.直接線上申請:申請網頁建構中,預計於3月23日開放。
★從申請、核准到發放補償大約需要幾天?
原則上備齊文件申請後 30 天內完成發放,但若有必要依規定可延長 30 天。
★準備什麼資料才能申請防疫補償?
▽#如果是受隔離、#檢疫者,除了要依照要求填寫申請書。
1.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2.受雇人,由雇用人所出具受雇人請假及無支領薪資之證明。
3.非受雇人,本人無法從事工作及無獲得報酬、補償之切結書。
4.無工作或未成年者,本人無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性質相同補助之切結書。
5.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文
件、資料
▽如果是 #照顧者(家屬),除了要依照要求填寫申請書外。
1. 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金融機構存簿
封面影本。
2. 受雇人,由雇用人所出具受雇人請假及無支領薪資之證明。
3. 非受雇人,本人無法從事工作及無獲得報酬、補償之切結書。
4. 照顧第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對象者,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出具確診
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書。
5.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更多相關問題可以點擊連結查詢:
https://www.cdc.gov.tw/File/Get/qMXlamXh70RM0ck3e0Ga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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