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時報第109期 📌減資決議與驅逐股東濫權效之爭議/廖大穎(東海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本文探討之爭點聚焦於公司減資、法人意思形成之多數決與畸零股東意志等。藉由最高法院判決之內容,分析現金減資與提升經營績效、改善財務結構之目的與維護股東權益間之連動,具體分析判決之案例事實內容與所涉之法律爭議,廖大穎老師評析該最高法院判決之妥適性,並提出自身意見,值得一讀。
✏關鍵詞:減資、資本多數決、誠信原則、濫用權利
✏摘要:
民國(下同)104年初始陸續在報章雜誌上披露,相關臺灣商○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商○印書公司」)的新聞,例如「臺灣商○印書館於(去年)上月8日從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遷往新北市新店區……讓已有景美人權文化園區的新店,更富文化色彩與書香氣息,而陪伴老主顧多年的雲五大樓,也將走入歷史。
✏試讀
🟧減資與企業策略
增資、減資是資本額增減的相對概念,即實務上之股本變動,在章程明定資本額(公司法第129條)與現行法採授權資本制(公司法第130條)的架構下,相關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的變動,與如何兼顧保護股東、債權人權益的議題,依法所定的程序,完成公司之增資、減資。至於減資,一則是因公司財報計算上,平衡公司資本總額與現實財產的不一致,例如公司營運發生巨額虧損,無法以公積填補該虧損時,依減資方式處理,稱為形式上的減資,但如此整理公司的財務狀況,縮小規模,並無實際資金之返還,僅在虧損作帳上的移轉,亦稱為計算上或名義上的減資。二則公司因事業未如當初預期或經濟環境變化,致生公司資金過多時,為整理公司過剩的資本,依減資程序,將公司現實財產,返還給股東,屬實質上的減資,明顯不同於因彌補虧損的形式減資,此為實務上俗稱的現金減資,以減少公司的積極財產,且實質上減資的操作。
🟧減資99.996%與特定股東外之所有股東全數畸零股效果
針對本件商○印書公司減資高達99.996%比重,雖非結束事業,全部返還股東股款,但因減資的結果亦造成除股東雲○基金會1人外,其餘的所有股東持股「畸零股化」現象;質言之,這減資結果的實收資本100元發行股數10股,雖亦非構成「股東不滿二人」,即公司法第315條之法定解散事由,但在減資計畫原本預期「剩10股,而僅股東1人持有5股,其餘股東全數都屬畸零股」之提案,在股份不可分性的設計下,打破經濟部90年8月8日商字第09002168930號函釋所指摘「按公司法第168條第1項……股東所持股份係為特別股或為普通股,則非所問。又依本部66年2月11日商03910號函釋規定略以:『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故一股為資本構成之最小單位……』,是以,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應以一股為計算單位」的大原則,思索如此減資動機,實令人費解。
🗒全文請見:減資決議與驅逐股東濫權效之爭議/廖大穎(東海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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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召開記者會,就 #紅色資本入侵科學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一案,邀請台糖等單位派員出席。
記者會上,台糖一再表示因預算不足,無法於30日內(華航要求回覆是否優先承購的期限)完成預算程序,且為了避免產生另外一家國營事業,所以才決定不行使科學城物流股份的優先承購權,維持現有26%持股。
首先,時力黨團要提醒台糖,依科學城物流在2003年第四季的財報,當時的台糖持股可是高達44%,在經過歷次的增資之前,科學城物流從泛公股事業成為國營事業的距離並不遙遠。
再者,若從台糖2017年的預算書及當年度決算書所記載之內容,可發現台糖所謂預算不足的說詞,實為推卸之詞:
💰預算書「#營運資金餘額」為62.55億元,決算書「營運資金餘額」為227.99億元,當年度決算數比預算數高出165.44億元。
💲預算書估計 #淨利 有33億元,決算書甚至有55億元的淨利,比法定預算的淨利多出21億元。
但台糖竟推說沒有3億元可以優先承購華航所釋出的科學城物流股份,令人費解。
此外,事實上台糖早在2017年6月23日收到華航公文前,時任董事長黃育徵早已知悉華航要出脫科學城物流股權,即使以收到華航公文時日起算,台糖如評估有優先承購必要,30日內依 #預算法第88條 規定,完成報經行政院核准程序,綽綽有餘。
然而,從台糖的下列兩份內部文件及沒有會議記錄的情況可合理推論,時任董事長黃育徵避免留下任何簽核的公文紀錄:
1⃣2017年7月4日,應陳核至「#董事長」的簽稿,僅簽到單位主管(企劃處處長)後,就未再進行後續副總經理、總經理及董事長的批示,而人力資源處處長有保留不予承購理由的斟酌空間的註記意見。
2⃣台糖表示,因直接向董事長口頭報告,前述簽稿就未完成後續批示。但此 #口頭報告並無會議記錄。
3⃣2017年7月18日,才有另外一紙台糖「以稿代簽」的函稿,也僅簽署到總經理(註記權責劃分陳核至總經理)。
不行使優先承購,竟然不需要有時任董事長黃育徵的任何正式批核,究竟在閃躲什麼責任?
科學城物流遭紅色資本入侵一案,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呼籲台糖勿再混淆視聽,也 #呼籲台糖前董事長黃育徵應公開對外界進行說明。
https://www.facebook.com/532547436922744/posts/1854321598078648/?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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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考前隨意猜】
哈囉,剩下一個星期,現在同學應該做的就是不斷地溫習自己的筆記,並且把總複習看熟。不過,如果同學已不知道該看些什麼,或者已讀到心煩意亂的話,那不妨來練習一下題目吧。
#猜題應試有賺有賠
#抱佛腳前請先詳閱風險告知
甲手機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5億元,股東人數1000人,董事三席(由ABC擔任),監察人一席(由D擔任)。甲公司為求集團綜效,於107年5月甲公司決定斥資2.1億元設立乙公司(100%持股),用以研發並製造藍芽手機配件,並由ABC兼任乙公司之董事,乙公司並均將資金用於建造廠房、聘僱研發人員、並購買生產機具。108年2月,甲公司為降低成本追求經營效率,修改章程如下:(1)董事會得採書面決議、(2)董事設3-5名、(3)監察人設0-1名;此外,同年月,乙公司亦修改章程如下:(1)董事設1-3名、(2)不設監察人。
108年6月,甲乙公司均全面改選董監,甲公司仍由ABC連任董事、D連任監察人;乙公司亦仍由ABC連任董事,且本屆未選任監察人。同年7月,因藍芽耳機市場需求日增,乙公司乃決定增資1億元用以擴充廠房,除保留10%給員工優先認股外,其餘由股東全額認購,另一方面甲公司亦有意對乙公司增資,甲公司董事長A有意於第三季之定期董事會中討論系爭增資案,並於8/1先以書面取得全體董事同意以書面方式召開本季定期董事會,並於8/5寄發載有乙公司增資決議(同意、反對、棄權,三選一)之書面予全體董事,並要求董事於8/15前繳回,逾期以棄權論。惟直至8/15止,僅AB兩人勾選同意並繳回,甲公司乃按董事會決議對乙公司增資。孰料乙公司增資後,不僅未將資金用於添購設備,反而全遭AB兩人侵吞。試回答下列問題(各子題間,各自獨立判斷):(50分)
一、甲乙公司修改章程是否合法?(20分)
二、甲公司108年對乙的增資行為,是否合法有效?(12分)
三、承二,設甲公司增資行為合法,若乙公司108年辦理增資程序時未保留員工優先認股權,則該次增資是否有效?(8分)
四、針對AB侵吞乙公司財產之行為,應如何究責?現行法有無漏洞?如何解決?(10分)
#參考擬答已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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