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鍋 #全國停課
教育部宣布:全台各級學校明起至5/28停課
教育部長潘文忠今(18)日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記者會中宣布,因應國內疫情警戒生及,教育部宣布,自5月19日起至5月28日止,全國各級學校及公私立幼兒園停止到校上課,且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也同時配合停課,請所有學生停止前往,在家學習。
新聞: https://reurl.cc/v5rXY1
防疫照顧假: https://reurl.cc/YWLQxO
簡介: 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高中職以下學校(包括短期補習、幼兒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依法停課時。家長一人可請防疫照顧假在家照顧小孩。雖然無薪水,但不會占用家庭照顧假+事假一年14天的額度。
給假日數: 一年最多十四天。
假期工資: 無薪。
申請條件: 照顧依法停課之高中職以下家庭成員。
申請方法:
應詢問公司人資規定。
規則法條:
勞動部防疫專區: 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例如特休)處理,也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相關問答: (民視新聞整理)
Q:孩子學校因為疫情停課,可以向雇主請什麼假?
A:12歲以下學童之家長其中一人,於停課期間如有照顧學童之需求,得請「防疫照顧假」。另外,如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有照顧需求,家長其中一人也得請防疫照顧假。
Q:哪些家長可以請「防疫照顧假」?
A: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Q:如果雇主不給防疫照顧假,如何處理?
A:依據規定,若家長符合上述需求,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若雇主扣發全勤獎金,將依違反勞基法第22條「工資未全額給付」處罰;如強制勞工一定要請特休、事假,將依違反勞基法第38條或第43條規定處罰,處罰金額都是2萬元至100萬元。
Q:若家中孩子不符合「防疫照顧假」適用對象,家長還可以請什麼假?
A:家長得請「家庭照顧假」、「特休」或「事假」以為運用,雇主應予准假。
其中「家庭照顧假」是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而規定,受僱者於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該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請假期間可不給工資,但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
孕產育嬰假家庭防疫照顧假懶人包
https://q82465.pixnet.net/blog/post/194705104
育嬰留停另予考績 在 鄭麗文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根據銓敘部統計,2020年申請留職停薪的公務員共計4785人,#其中以育嬰者佔七成為最多🤰。
銓敘部的育嬰假新制也於今年3月上路,然而此新制對於育嬰假普遍遭「隱藏性歧視」的氛圍真的有幫助嗎? 會不會只剩「形式上的進步」呢?
🔺實際案例
曾留職停薪2年的公務員,原本任主管職,復職後原來的職務已有人接手,就被調去做其他非主管職的業務。而復職後第1年沒有考績,第2年考績竟被打乙等,#也可能因主管或同事對育嬰假的錯誤印象失去專案考績,對升遷影響至大,還有 #年資中斷、#復職後福利不如同期同事等問題。另外,公務員請育嬰留停,#不像勞工可以領到六成薪,因公務員是用本俸計算,#請育嬰留停的薪水會少很多‼
政府在推出新制前,有考量過這些實質問題嗎?
新制保障了主管職的保留,但復職後代理主管何去何從?育嬰假通常時間長,在職期間易少於六個月,若不予以考績計算,對於育嬰留停公務員而言,將影響明年度休假等福利計算,是否有不公平的狀況發生?而若以懷孕期間計算考績,會不會因孕婦身心狀況,也有不公平的影響?公務人員育嬰留停的津貼基準是否應重新計算,不要以本俸六成為限?年資計算是否應重新研擬?停職期間與復職相關的業務交接、與同事及職務代理人間的溝通,是否都應建立配套措施?
育嬰假本是美意,而政府要對抗少子化危機應從制度改革做起,針對育嬰假實際執行的狀況進行檢討,及正視「隱藏性歧視的問題」,才不會讓育嬰假新制僅流於「形式上的進步」!
育嬰留停另予考績 在 林于凱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新任公務員3年內不得轉調,若是一個小家庭分處異地,讓年輕父母公務員在幼兒照顧困難重重,更影響適婚、適生育年齡公務員的成家意願!制度如何改善?
今天我和 陳惠敏 高雄鳳山立委參選人 ,在立法院舉行公聽會,希望在提出《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法之前,盡可能地收取各方的意見,希望能真正為大家解決問題。
我曾經接到多位公務員陳情反映類似的情況,大多是年輕、基層的公務員,例如有一位被分發到台中的高雄人,先生是台中人,兩人育有一個半歲的孩子,但因為規定要綁定三年,所以必須要單獨撫養孩子到三歲半,這個過程是非常辛苦的。
另一個我遇過的類似個案中,太太一個人帶不足兩歲的幼子,後來嚴重憂鬱到需要看精神科醫師;亦有新進公務員一報到就請育嬰留停,等孩子稍微長大,請完留停後,還是得被綁在原機關三年。
我再提一個案件來給大家參考,目前國發會在推「地方創生」,地方對接窗口是區公所,但我們的區公所公務員,夠熟悉地方生態嗎?有足夠的能量推動地方創生嗎?我曾經問過國發會的官員,他們自己也表示「高度存疑」!
在地方服務的公務員,可能有很多都是因為綁約,才留在地方服務, 3 年綁約期滿了之後,公務員就申請轉調了。但是地方創生可能要 10 年才會看到效果,好不容易有起步了,隨著人員流動,對於累積的經驗及在地人脈養成又幾乎歸零,這也是十分可惜的。
這樣如何能有效推動地方創生?地方的留才沒有提供足夠的誘因,硬是要用綁約留人,時間到人就走,難以經驗傳承,更無法蓄積能量推動地方創生。
對於即將要提出的修法,我提出了幾個重點,希望和大家一起討論,若有任何意見,也歡迎私訊或留言喔!
◎ 政府中約聘僱人員請育嬰假,會影響考績;正式公務人員請育嬰假,當年度考績年資少於一年,是另予考績,通常也是乙等。
➡️這兩項有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1 條的疑慮,並不合理,請考試院提出修正辦法。
◎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5 條:「正額錄取人員...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逾期未提出申請補訓,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增加:若已分配訓練,因疾病、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得申請重新分配。
◎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6 條:「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直接限制公務員轉調的權力。
➡️增加:但因疾病、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經機關同意後商調後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