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EP7重點整理】🥜台澎小堅果🌰
時間:3/20(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派 vs 詐騙集團台灣民政府」匿名留言截圖探討。
台澎小堅果
🔗 https://fb.watch/4lU65JvitZ/
在這兩週出現在我版上的臺灣民政府信徒,稱作「#臺灣民政府之亂」,特開此直播來回應臺灣民政府與台澎國際法理建國派的差異。
大家可以去 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粉專 看看~大概是2015年就已經把「#臺灣民政府」的謬誤寫出來了!
國際法就像大家在游泳,你可以游我也可以游,你可以討論國際法,我們也可以,但你游的不得要領,會溺水,所以雖然臺灣民政府也是要以國際法來探討,可是論點大錯特錯!所以不是會泡到水裡就代表會游泳。
這份黃聖峰撰寫的探討內容是從歷史事實、國際法及國際慣例分析「台澎主權屬於日本」(日屬)及「臺灣目前正由美國佔領」(美佔)的主張之駁斥。分享給大家!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g6xGs7JUi3WwTjTlv7EPSGPXl2vg6irV/view
創立臺灣民政府的是來臺灣開英語補習班的外國人何瑞元,是根本沒有國際法知識背景的人,在開始打臉臺灣民政府之前,我們先來補充基本知識。
#二戰盟軍對日戰區分配圖 (附件1)
在同盟國對日本的戰爭規劃中,對日戰爭共分為由美國負責的太平洋戰區、由英國負責的東南亞戰區、由中國、英國及美國共同指揮負責的中緬印戰區。而盟軍整體戰區規劃,則是由英國參謀長聯席會議 (CSC, Chiefs of Staff Committee) 及美國參謀長聯席會議 (JCS, Joint Chiefs of Staff) 所合組的英美聯合參謀本部 (CCS, Combined Chiefs of Staff)負責提出。因此,「美國負責太平洋戰區」是盟軍規劃的結果。第二次世界大戰並不是美日大戰,而是盟軍對日作戰。
現實上,美國本身在太平洋戰區的戰鬥也與包括澳洲、紐西蘭、荷蘭、菲律賓及英國的軍隊協同作戰對抗日本。
美國又在太平洋戰區中權力鍊的分配上,西南太平洋戰區最高統帥是由西南太平洋地區最高盟軍司令麥克阿瑟担任。其他主要戰場盟軍則由美國尼米兹將軍指揮。而麥克阿瑟和尼米兹則都必須接受美國參謀長聯席會議及前述英美聯合參謀本部的指揮。
對日戰爭絕對不是美日戰爭。何瑞元先生的主張「美屬美佔」就完全不符合史實。儘管日本是由負責太平洋戰區的美國投下兩顆原子彈後宣布投降,但第二次世界大戰實際上是由「同盟國」與「軸心國」兩個軍事同盟之間的作戰。
對日戰爭不是只有美國在打而已,例如《一般命令第一號》把中國東北的滿州國交給蘇聯去佔領,原因是在日本投降以前,蘇聯對日宣戰後,蘇聯紅軍入侵滿州國,把日本在滿州國的精銳關東軍打趴,這一戰其實日本已經算幾乎殲滅。
據上,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日本是被盟軍擊敗而非被美國擊敗,美國絕非日本的征服者,所以美國無法依據不存在的「征服者身分」對日本進行所謂的「美佔」。
所以台澎領土「美佔」是胡說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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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教業的林志昇,依何瑞元論述延伸出基於「領土神聖不可分割」、「日本未於舊金山和約放棄台澎主權」、「日本天皇未簽署舊金山和約」云云之理由,認為台澎領土主權目前仍屬於日本天皇、大日本帝國或日本國。故其主張可總稱為「台澎主權屬於日本」簡稱「日屬」。
大日本帝國修憲改體制不變更日本國家法人格。所以即使日本修憲也不可能把臺灣當作神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舊金山和約》是由首相吉田茂以日本國內閣總理大臣、外務大臣之全權大使身分於 1951年9月8 日簽署。該和約於日本國會批准後,在同年 11 月 18 日送交日本天皇認證。日本天皇並於 1952年 4 月 28 日蓋上玉璽後公布該和約內容。由前述說明可知,《舊金山和約》業經日本天皇認證並用璽後公布,日本天皇已經承認、接受該和約要求日本放棄台澎主權的規定。
再來,日屬支持者會提「剩餘主權」一說,這是《舊金山和約》第3條【託管統治】中,日本放棄這條列出的地方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法「治權」,換句話說,只有在《舊金山和約》中日本同意交付託管的島嶼才會被承認日本具有終極主權。對於第 2 條的領土日本則是以最徹底的拋棄模式拋棄領土主權。由於臺灣是列在第 2 條並非第 3條,所以,日本對臺灣並沒有剩餘主權。事實上,杜勒斯在《舊金山和約》針對和約草稿進行的說明演講中,也明白提到剩餘主權,但同樣是針對琉球群島的第 3 條的部分,而不是針對第2條台澎領土。
所以台澎領土「日屬」是胡說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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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快速檢視已匿名的臺灣民政府信徒的言論,逐一駁斥。
1. 阿扁不可能是臺灣民政府的影武者,大家都知道臺灣民政府是詐騙集團,這位先生說當年被這個詐騙集團拐的陳水扁是臺灣民政府背後的影舞者,是會損害到陳水扁的名譽的,是嫌自己犯下的誹謗罪數量還不夠多嗎?
事實上臺灣民政府成立初期,一大堆臺派獨派人士都被拐騙加入,直到後來意識到臺灣民政府是詐騙集團後才退出。而其中絕大多數人都是為了自己的面子而默默退出臺灣民政府,留下一堆跟相信他們所以跟著加入臺灣民政府的信徒繼續在裡面受苦。
陳水扁則是在卸任後被中華民國流亡政權追殺,病急亂投醫,才會被臺灣民政府拐到,然後跑去美國提出必敗無用官司。還有啊,如果臺灣民政府的論述主張這麼正確無瑕疵,那為什麼林志昇基於美佔要美國發護照的控美案會敗訴呢?為什麼陳水扁去美國打官司會敗訴呢?如果臺灣民政府的論述主張這麼正確,AIT 幹嘛出來打臉啊?AIT都證實沒有美國軍政府這個,為什麼臺灣民政府信徒不相信? 只相信詐補教業何瑞元先生? 如果臺灣民政府的論述主張這麼正確,身為首腦的林志昇被中華民國流亡政權抓去的時候,美國政府怎麼不吭一聲說抓錯人啊?說臺灣民政府的「日屬美佔」論述無誤,是在侮辱美國的智商嗎?
2.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根本不知道這是什麼,特地查了一下,應該是臺灣民政府內部的單位,臺灣民政府初期的論述(美屬美佔)是何瑞元提出的,後來用這個論述吸引到一些知名人士之後,其中就有些人以何瑞元的論述為基礎進行發展。具法律背景的城仲模就是其中一個。又因為城仲謀當過中華民國流亡政權副司法院長,所以讓臺灣民政府的論述得到許多非法律出身的人的信任。但問題在於,城仲謀本身並不具有國際法專業,他是學屬於國內法領域的行政法。因此,城仲謀並不具備建構國際法論述的能力。
3. 我們反對的是分離獨立,反對台澎從中國主權母國中獨立,因為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不屬於中國,所以台澎不是統獨的問題,是要不要建國的問題。
4. ROC就是中國流亡政權,我們不會說它已經滅亡,它至今仍然治理中國領土金馬,且依盟軍授權來台澎領土執行代管任務,擁有合法的治理權,但沒有台澎領土主權,它的另一個身分就是盟佔代管機構,是代表盟軍全體的這個身份,不是中國政府的身份。
如果ROC就滅亡的話,那日本跟ROC簽訂《中日和約》是跟幽靈簽訂嗎?《中日和約》是終止日本跟中國的戰爭關係,當時日本承認ROC是中國國家的代表政府喔!
5. 1945.9.2盟軍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授權佔領代管台澎的,是參與二戰的中華民國政權,依照這號授權可以治理台澎的,是中華民國政權為了佔領代管台澎所成立的盟軍佔領代管機構「行政長官公署」。
代管文件佐證文獻:
https://www.facebook.com/rotpnetwork/photos/a.802796716480053/912051708887886/?type=3
只是因為中華民國政權一直堅持「臺灣光復」的謊言,所以將在台澎的盟軍佔領機構變成像它內部的行政機關一樣:「『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是1949.10.1建政,不是《一般命令第一號》授權的中華民國政權,對台澎沒有實質控制,所以無法執行代管任務。
盟軍授予中華民國政權治理台澎的權限至今仍然有效,可參考英國 1955 年內閣文件 CAB 129/73/38的翻譯說明:
https://www.facebook.com/rotpnetwork/photos/a.802796716480053/912347392191651/?type=3
英國這份文件非常有價值,原因在於英國1950年就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仍認為中華民國政權有繼續依據盟軍先前安排管理台澎的權限。
今天除非當年授權中華民國政權佔領代管的同盟國成員撤銷授權,否則這個授權就會一直有效。不要把英國1955年這份文件當視而不見阿!
6. 《中日和約》,這位信徒連「和約」都打錯字,根本搞不清楚和平條約的意義。《中日和約》法律上就是實質停止,不是作廢,是日本停止承認ROC是中國代表政府,所以ROC就失去這份文件中所代表的中國政府。《中日和約》並沒有把日籍台澎人的國籍「變成」中華民國國籍,而是把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後喪失日本國籍而成為無國籍的台澎人「視為」中華民國國民。「視為」意思就是「你不是,我把你當作是。」
台澎人的日本國籍早在1952.4.28隨《舊金山和約》生效而喪失,台澎人也從那個時候就成為無國籍人。而《中日和約》是在1952.8.5生效,也就是在台澎人喪失日本國籍之後才生效。換句話說,就算假設《中日和約》真的具有「改變」台澎人國籍的效果好了,在《台北和約》生效前就已經喪失日本國籍的台澎人根本沒有日本國籍可以讓《中日和約》去改變。
既然台澎人喪失日本國籍跟《中日和約》無關。《中日和約》就算被廢止,也不會讓台澎人取回日本國籍。日本法務府發布《民事甲438號通達》,明訂台澎人的日本國籍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喪失。台澎人依《舊金山和約》生效而喪失日本國籍,如果要恢復台澎人的日本國籍,除非《舊金山和約》被撤銷,而且一切因此恢復原狀(包括日本與所有盟軍成員重新恢復到戰爭狀態)。
7. 這位信徒不是我們法理建國派的人,他是迷信派、幻想派的祖師爺。
8. 領土主權歸屬跟在領土上面的居民是兩回事。如果說居住上面的國籍可以決定腳下土地的歸屬,那這樣征服世界不就太容易?遊行到哪就插旗?唐人街的人就可以主張是中國領土嗎?
9. 我們沒有主張我們是日籍,我們說的是原本具有日本國籍的台澎住民及其後代。
10.中華民國什麼有效性?我們法理建國派主張中華民國政權依據盟軍授權自1945年合法合理治理台澎,中華民國政權做錯的地方是利用這個機會圖利自己,謊稱台澎主權屬於它,進而將台澎捲入它自身的問題。簡單說:有合法治理權限,但做法及手段有很大的問題。
將台澎定性為「在盟軍戰後安排下,由盟軍成員為盟軍設置的佔領代管機構治理中的佔領地」,屬於「非自治領域及尚未達成獨立之領地」。透過《聯合國大會第1514號決議》可讓聯合國會員國有義務協助台灣取得獨立地位,透過《聯合國憲章》和《人權公約》內明訂的「自決權」,讓聯合國會員國、公約簽約國無法否認原殖民地台澎的住民有權「舉辦自決公投」,且聯合國不能否認自決結果的效力。
11. 我們並不是主打國際法可以解殖建國,而是去殖民化建國本來就是依照國際法,這就是二戰過後國際共識。
12. 合法統治不代表不會殖民。殖民是手段。
這是兩件事情。
外來政權用不用殖民手段是兩件事情。即使是有統治正當性跟是不是殖民是兩回事。
也有一種情況是有合法統治治理也有領土主權的國家,在國家內部殖民所代表的意義是對國家領土內部人民實施差別待遇,使其特定住民在政治上成二等公民。
13. 聯合國不是世界政府,聯合國是國際聊天室,不等於國際法,請看上一篇直播。
臺灣沒有放在聯合國裡面的非自治領域,是因為中華民國政權從1945.10.24聯合國成立開始,到1971.10.25《聯合國2758號決議》被踢出中國代表,這期間ROC自始至終都主張台灣屬於中國的一部分,但其他國家就算不認同也不會主動反對他國主張,因為當時冷戰時期,為了反共才犧牲掉台澎人自決權的機會,但台澎人自決權不會消失或者喪失,雖然國際政治上的戰略因素,但不代表台灣不是原日本殖民地,台澎人就是原殖民地人民,擁有可行使住民自決權來去殖民化建國。
14. 蔣政權是臺灣統治當局這點也沒錯,這就是一個事實陳述,描述ROC政權是治理台澎的一個政治單位而已,沒有台澎領土主權。
ROC政權只是《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四特質中的可以成為中國的政府,不代表它是國家,只是中國流亡政權而已。
15. 我們這個「直接否定中華民國政權對台澎領土主權主張,認定台澎主權歸屬未定不屬於任何國家、台澎人可在二戰後『去殖民化』國際共識脈絡下,以原日本殖民地住民身分行使自決權,以原本日本殖民地台澎為領土範圍自決建國」的論述是要如何「讓台灣變香港」?
這位信徒對於歷史的了解真的零分,居然不知道香港是中國的領土。
我們的主張不會讓台灣變成香港,請看上一篇直播。
16. 臺灣民政府主張日屬美佔才是真的統派,不要再亂貼我們標籤了。我們主張台澎主權不屬於任何國家,我們怎麼可能是統派。
17. 傀儡政權必須是欠缺自主性的狀態,如果ROC是魁儡政府的話,那美國何必浪費時間勸蔣介石接受雙重代表制度?魁儡應該要完全聽話阿不是嗎?蔣介石還可以喊漢賊不兩立阿哪是傀儡。
駐台美軍的原因,主要依據是ROC政權以中國代表身份跟美國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1954年簽的,把台澎寫進ROC實質控制的領域,並不會改變台澎法理地位狀態,台澎領土主權未定。
這位信徒根本搞不清楚《台灣關係法》,《台灣關係法》是因應美國「停止承認中華民國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在『冷戰』架構下仍舊需要與治理台澎的中華民國政權往來、合作」,美國所自行制定的法律。因為美國換承認PRC 是中國國家代表政府,所以與ROC政權(在當時中國代表政府)簽訂的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就宣布終止,美國於1979.4.10總統簽署《台灣關係法》,不是跟中華民國政權簽訂。
1979.1.1美國轉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1979.4.10美國總統簽署《台灣關係法》,該法並溯及自 1979.1.1 生效,且1980.1.1《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失效。駐台美軍依據就是1980.1.1失效,才會趕緊要離開。
18.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沒有說禁止蔣介石反攻大陸,而且是現實上蔣介石也根本辦不到,美國也根本不可能干預中國內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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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清楚了,今天最後一次回應,以後臺灣民政府的信徒若再來跳針,只會統一回覆今天直播後的重點整理◔_◔
圖片取自 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
上一集EP6🔗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70893187825903/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誹謗罪 立法 理由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家長揭露幼兒園違法,反被吿妨害秘密、誹謗?
別怕,不起訴的實用資訊文分享給你!
「我在與幼兒園磋商的過程中錄音蒐證、或是在討論區發表孩子在托嬰中心或幼兒園的經驗,結果卻反過來被業者告了,該怎麼辦?」
先前有位家長,發現孩子就讀的幼兒園有 #違法的超收情形,而且已經持續兩個月,家長想幫孩子換學校、爭取退費,沒想到,該幼兒園卻用各種理由推拖,說什麼也不給退。在和幼兒園協商的過程中,這名家長都有錄音自保,因此事後家長便把這些錄音內容公佈在網路上,親自揭露這家幼兒園的惡劣行為!
沒想到,這間幼兒園業者,竟然反過來對家長提告妨害秘密、誹謗...
看到這裡,你可能會擔心,一般民眾不熟悉法律刑責,面對有錢有勢的業者提告,我們一般老百姓該怎麼辦。如果以後自己也遇到一樣的情況,還敢像這樣見義勇為、揭露不法情事嗎?
各位家長別擔心,面對幼兒園這樣無理的提告,其實並不需要害怕!
一位熱心的家長和我們分享經驗,他提供自己的不起訴書給大家參考,希望能夠讓大家安心,千萬不要因為幼兒園的惡質恫嚇,就因此害怕、畏懼,而噤聲不語。
以下來和大家解釋不起訴的原因:
🔺刑法第 315 條 #妨害秘密罪嫌
家長在和幼兒園協商退費、不當對待行為時,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可能會錄下談話過程,作為日後證據。
然而,幼兒園卻很容易因此對家長提出妨害秘密罪的告訴。
但是,刑法中所謂的妨害秘密罪,是指「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等,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也就是說,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竊錄,才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
反過來說,只要是「有故」,那就有例外不受處罰的情況。
在不起訴書中,檢察官明確表示,家長是要將錄音作為日後維護自己權益、發文揭露幼兒園違規事實的證據,這樣的目的,與幼兒園的隱私相比更具有公益性質!
因此並非無故,自然也就不成立刑法妨害秘密罪。
🔺 刑法第 310 條 #妨害名譽罪嫌
在網路上發表對托嬰中心或幼兒園業者的評論,會構成誹謗罪嗎?
誹謗罪白話來說,是指公開散布毀損他人名譽;然而,如果內容是真實,而且與公共利益有關,或是針對可受公評之事適當評論,透過合理評論原則的保障,都不會成立誹謗罪。
像是這位家長的案件中,檢察官認為,孩子遭受不當對待的情形,是許多家長都非常關心、重視的,屬於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事務,是可受公評之事。
身為將孩子送去該幼兒園的家長,當知道幼兒園有不當對待情形,使用社群媒體公開、訴求大眾關心,這樣的作法,並沒有超出合理評論原則的範圍,因此,不會成立誹謗罪。
以上兩個不起訴的詳細理由,提供給大家參考!
在進入立法院的這一年來,我們確實收到不少托嬰中心、幼兒園家長的陳情,但是,這群勇敢爭取權益的家長,卻經常因為錄音蒐證,或是在社群媒體討論區發表針對托嬰中心或幼兒園的評論,而遭到業者提告,追究刑事責任。
今天提供給各位家長這篇資訊文,就是希望家長們別過於擔心,更不用因此害怕、畏懼。
不過,最後也要提醒各位家長,因為每個案件的情況都不同,若你有也同樣遭到幼兒園業者提告,建議還是要尋求專業協助;時代力量許多議員、委員或是地方服務處,都有 #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若有需要,都歡迎求助。
以上資訊,提供給各位家長參考,別因為幼兒園惡質提告、濫訴的惡霸行為,就讓自己和孩子的權益睡著了!
誹謗罪 立法 理由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嗚嗚!法院你看他罵我!】
▌代誌係安內啦!
今天要介紹一個比 #博恩 更狂的人,小編以為他就是個作家,維基卻告訴我不只是這樣!他簡直戮力於挑戰法院對於妨害名譽罪章的判斷!他是 #馮光遠 先生。而這次跟他有對手戲的角色是 #潘恆旭 嗎?那個 #柴山冷泉變溫泉,#來去高雄未經同意使用齊柏林遺作 的那位前高雄市觀光局長,跟韓老闆一樣,都是媒體的寵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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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光遠在他還在當觀光局長的時候,有一天在他自己的臉書上公開發表這種言論:「此人曾經是給我報報的外圍份子,幫我談過一兩個案子,可是後來被我踢走,人品太差也;…如果一個人擅長招搖撞騙,不出事才有鬼,哈」、「他騙吃騙喝,都是踩在其他人的肩膀上,霹靂就是一例,明明只是霹靂公關,搞得好像霹靂的成功,是靠他的推廣,喧賓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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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不要這樣講小編!不然會聽到玻璃碎滿地的聲音!請用愛跟錢呵護我長大!
▌#誹謗vs #公然侮辱!
不知道凡人的眼裡怎麼想,不過我們恐龍們(?)是這樣去區分侮辱跟誹謗的:侮辱是指「#抽象的謾罵而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譽者」,就是他說不出來他罵你的邏輯,他就是想罵,比如你這個王八蛋!三字經之類的(吼小編平常太文雅髒話都不知道幾個啦(´///☁ ///`));誹謗則是指「#指摘或傳述足以毀害他人名譽之具體的事實」,就是我罵你有邏輯,我說得出我為什麼罵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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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既然我們叫它「公然侮辱」,就是說我罵你王八蛋這件事要「#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也就是依我選擇罵人的地點會有不同的結果,比如我在自己房間羞辱婉君,跟我在公車上羞辱婉君會有不同結果,公車上來來去去的人這麼多,隨時都有可能會聽見我在罵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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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不用說的,用做的可嗎?打咩!立法者是沒有打算要放過這種漏網之魚的。具體行為也可能構成公然侮辱,例如在監察院前強行拔下邱毅假髮、把洪秀柱的臉P到AV女優身上,都會跟公然侮辱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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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法律也有給這些損及名譽的話一個機會,就是如果你講的事是跟公共利益有關的話,只要你能證明那件事是真的(或是 #釋字第509號解釋所說的即使不是真的,但根據你提出來的證據能證明你這樣相信是有理由的),我們就不處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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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一審的時候是這樣說的,馮先生講的話是他就市政業務所做的主觀評價,雖然他在臉書上把跟潘恆旭過往相處及合作的經驗做連結,甚至穿插嘲諷笑謔的「人品太差」、「招搖撞騙」、「不出事才有鬼」、「騙吃騙喝」、「踩在其他人的肩膀上」、「喧賓奪主」等稍嫌不留情面的言詞,法院認為只是希望潘恆旭在繼續擔任觀光局長期間可能再次發生類似爭議之情事,提出相關質疑、批判、表達不滿及期望大眾關注此等公共議題,是他主觀價值判斷的陳述跟意見,是就可受公評事項善意發表言論,並不是以惡意中傷原告名譽為目的,所以不處罰他。
▌用刑法來阻止越過 #言論自由 的線的人好嗎?
言論自由是你的基本權利,這個憲法有認證過!但是大法官也說為了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的保護,法律還是可以對他做合理的限制。也就是說,你的我的他的言論自由都是有界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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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用刑罰去遏止一個人亂講話,真的妥當嗎?實務上多的是因為告刑事不用錢就「#以刑逼民」的人,況且每個人對於自尊心感受的差異很大,有些人心理素質堅強,有人容易玻璃心碎一地,顯然無法有統一標準。但是在刑法必須要有明確標準的前提下,立法院或法院勢必得建構一套「#受保護的社會最大公約數自尊心」。
▌法院可以強迫我道歉嗎?
在這個案子裡,潘恆旭主張,贏了的話要馮光遠 #登報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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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之前就有發表意見,認為如果是登載被害人判決勝訴的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等手段,還沒有辦法回復被害人的名譽的話,叫他公開道歉就ok。但是如果有涉及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的情事發生,就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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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這樣覺得,你也是嗎?
▌不管你嗑了什麼妨害名譽,都給我來一點!
楊貴智|從「特殊性關係」談誹謗罪與言論自由
https://buff.ly/2ln582b
楊貴智|法院認證的OOXX之什麼是公然侮辱罪
https://buff.ly/2P9FgnT
王鼎棫|懸在天平兩端的言論自由與民主保障
https://buff.ly/2XI0PmQ
徐書磊|虛假訊息的張狂時代,法律與事實查核如何扮演守門員?
https://buff.ly/2RzlA0N
附上一審判決字號(二審找不到):臺北地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392號
再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2EY5eH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