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給付之競合/孫迺翊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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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社會安全體系越趨完備、法規越趨複雜時,難免產生請求權競合。對於同一需求個案同時滿足不同社會給付立法之給付要件之情形,我國立法上少有事先作通盤檢視,明確規範請求順序或能否併領,因此,實務上常見人民同時請領所有社會給付,或於一段期間內先後請領,嗣後主管機關清查時,以重複請領為由,撤銷原處分,追回溢領之金額,造成人民之困擾。
為有效解決上述問題,孫迺翊教授除將分析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72號判決外,並嘗試從社會法之學理以及德國社會法典相關立法例,分析競合權利彼此之間的關係,以及如何判斷權利主張之順序。本文亦將引介德國社會法典第10編關於社會給付競合時不同行政主體間之返還規定,為溢領返還外提供另一種達到依法行政、權責相符的思考途徑。
◎本文出處:社會給付之競合──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72號判決關於就業保險法與就業服務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競合為例,孫迺翊(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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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間之關係為何?
出賣人就其交付之買賣標的物有應負擔保責任之瑕疵,而其瑕疵係於契約成立後始發生,且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所致者,出賣人除負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外,同時構成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物的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二者之規範目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均不同,各別存在,屬請求權競合,當事人得擇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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