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疫情升級以後,法院的庭期也延期了很多次,我也從本來外出行程滿檔,變成宅在家裡防疫居家辦公(突然有種回歸非訟律師的錯覺😂)
最近因為法院也慢慢改採視訊開庭,才比較常到事務所上班!前幾天中午,很開心的跑去很愛的一家韓式飯捲店,發現竟然停業了(嗚不…)
這次疫情真的影響到很多商家的生意,除了禁止內用的政策,居家辦公也讓原本商業區的人潮變少,龐大的租金壓力,讓有些店家甚至決定停業😭
這讓我想到可以跟大家分享:
「雇主如果因為本次疫情而停業,還需要發勞工薪水嗎?因疫情可否放無薪假、或解僱勞工呢?」
💡看看下面的 #法律小解析吧!
📍公司停業是否仍需發薪水💰?
▪️因應政府政策而停業➡️可不支薪
屬於「#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一方」之情形,白話來說就是「不能怪勞工也不能怪老闆」,所以停業期間的工資可以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
若無法協商,雇主可主張 #不支薪。
▪️若為商家自主停業➡️應依法支薪
因為是老闆因營運考量而自行停業,雇主仍應照付約定之工資。
📍雇主可與勞工協商實施無薪假(減班休息),但須符合通報及最低工資要求
▪️ 依據:「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
▪️需徵求個別員工之「#書面同意」,並#通報 地方勞動局。
▪️對於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約定之每月工資#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即24,000元)
▪️減班休息之勞工可申請之補助:「安心就業計畫」、「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等。
📍可否因疫情解僱勞工?
▪️雇主可能得主張之法定事由:
1. 勞基法第11條第2款「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2. 勞基法第11條第3款「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 仍須符合「#最後手段原則」
如:業務緊縮或虧損之狀態已持續一段時間,且無其他方法可資使用等
▪️雇主應盡義務:
1. #預告期 或給予預告期間工資
2. #謀職假:預告期內每7天有2天之帶薪謀職假。
3. 提供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很重要✨:供勞工申請失業給付)
4. 給付 #資遣費(新制勞工: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
5. #資遣通報:勞工離職10日前應通報主管機關。
這次疫情,使得讓很多業者營運困難,不得不與勞工協商減班休息或資遣勞工,但仍須注意相關法定要件,才能避免後續勞資爭議。
而勞工也應注意相關勞動權益及知識,若雇主有非法之調整或變動,也才能捍衛自身權益喔!
#新冠肺炎 #疫情 #三級警戒 #法律 #sunny律師 #律師 #國考 #法律知識 #武漢肺炎⚠️ #防疫
資遣預告工資離職日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嗨嗨大家,我們跟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合作的貼文,很快的就來到第四篇了~在這篇文章中,想跟大家分享關於雇主「合法解僱」的問題,過去我們在部落格中曾經整理過「好聚好散這麼難?關於勞動契約終止的15種方式」的文章,目的就是希望讓勞資雙方遇到契約終止爭議時,可以更快地釐清究竟是屬於哪一種態樣,才能進一步檢視是否有符合法定的要件。
實務上,當老闆想要合法地請員工走人時,大致上還是以「資遣」與「開除」這兩種情況最為常見,因此以下我們就針對這兩類情形所要注意的事項,概略地跟大家說明囉🙂🙂🙂
🐟資遣(經濟性解僱)
當企業因為遇到經營上的困難,再繼續聘用員工顯然有所困難,或是所聘僱的員工確實無法勝任約定的工作內容時,便可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規定預告員工終止勞動契約,這就是我們常聽到「資遣」員工的依據。
但事實上,要資遣員工並沒這麼簡單,很多企業在資遣員工時往往沒有妥善協商或是符合部分法令規範,很容易在事後與員工發生爭議而面對到主管機關的檢查或與員工對簿公堂時,就產生無法預期的法律風險了。以下我們簡單說明一下合法資遣員工的各個程序供讀者們參考:
❶確認是否符合法定事由
基本上雇主只能在有符合勞基法第11條各款的情況才能資遣員工,並且也應有充分的相關證明以佐證確實有法條列舉的狀況。相對地,如果並沒有符合法定事由便要遣散員工,事後員工便可主張雇主的行為屬於違法解僱而要求「恢復僱傭關係」(可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甚至可因此要求至確定判決以前期間的薪資,對雇主來說可能這筆金額可能就會遠高過資遣費了(可參考我們部落格中「老闆開除員工後,還要繼續付薪資?」一文)
❷依照年資預告資遣
依照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依照年資提前預告以讓員工有所準備找到下一份工作, 如果事先預告的話,與法定標準不足的部分則應計算預告工資。
❸辦理資遣通報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事業單位資遣員工時應在員工離職10天前列冊通報主管機關(勞動局或勞工局)以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站或就服處),否則就會面臨相關的罰則。
❹依法計算資遣費
資遣費的計算最快的方式就是參考勞動部建置的「資遣費試算表」系統,只要輸入各項條件很快就能概算出資遣費的金額了。
❺折算未休畢之特別休假工資
其實無論員工是否是被資遣,只要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就應依照其最近一個月的薪資換算成日薪後,再乘以員工未休畢的特休天數作為未休工資。
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及服務證明書
依法來說開立這兩種這證明主要是讓員工可申請失業給付以及找下一份工作時作為工作經歷證明之用,特別是服務證明書,如果拒絕開立的話也是會有罰則的喔😅
🐟開除(懲戒性解僱)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若今天勞工在履行勞動契約的過程中有列舉的行為時,雇主便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而且在此情況下也不必另外給付資遣費或預告工資。由於依照此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是對員工最為嚴重的處分,並且也會剝奪了員工的工作權,因此當勞資雙方因為這類情形而有契約終止爭議而進入到訴訟程序時,法院可能也會以較為嚴格的角度來檢視雇主是否有充分的證據開除員工。
實務上常以此規定開除員工的情況,除了符合第六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這種最為明確的情形外,應該就以主張員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較為多見。
然而,要以上述條款開除員工,除了要有事前約定好的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且其中應有懲戒相關條款外,雇主還應舉證員工有哪些行為符合「情節重大」的情狀,而且還必須考量勞工違規行為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違規、對雇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商業競爭力、內部秩序紀律之維護,勞雇間關係之緊密情況、勞工到職時間之久暫等因素,再進一步衡量是否達到懲戒性解僱的程度(參照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894號⺠事判決)。
簡單來說,其實資方要開除員工並沒有想像中的那麼容易,如果沒有注意到上述的說明,勞方同樣可能在契約終止後再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以主張雇主為違法解僱。
以上就是關於雇主如何合法解僱員工的一點小分享,如果有興趣瞭解更多內容的讀者,我們先前在部落格有寫過蠻多篇相關的文章,都可以再去看看。希望大家會喜歡我們今天的分享,如果對如何合法離職的議題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去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那邊看看「員工如何合法離職」的貼文唷❤️
追蹤 @workforce.tw
獲取更多勞動法令小知識
#Workforce勞動力量 #勞動力量 #資遣 #解僱 #開除 #勞工 #員工 #老闆 #雇主 #法律 #法令 #勞資顧問 #離職 #求職 #找工作 #職場 #職涯 #法律百科 #特別企劃
資遣預告工資離職日 在 勞動黨陳新源:新埔——改變,才會不一樣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衛生福利部不福利兼沒衛生?
——有關各長照、失智據點勞工處境的陳情書
衛福部平日全額補助的各社區長照C據點及失智據點因疫情停課,但針對停課期間的經費,衛福部竟只補助「量能提升費」每月最多50,000元。而日常維持的課程費,例如基本人事費、房租水電電話瓦斯等等,停課期間因據點無法在系統登打資料、都不補助。
衛福部說,如果據點工作人員去支援衛生所的工作,則每月每一據點最多補助50,000元。一個據點正常情況都有兩名工作人員。這50,000元扣掉房租水電電話瓦斯等等,根本無法支應兩個人的正常收入,甚至會低於基本工資。(以致於在某些地方變成,讓月薪的負責人上班領錢,時薪制人員回家喝西北風。)
各據點除了兩名工作人員外,平日還要排課程,請各領域的專業老師來幫長輩上課。這些時薪制的鐘點老師(講座員),現在也沒有收入。
勞工不是機器,你用不到就擺在倉庫裡,兩個月後又要用了再拿出來——即使機器也要定期試轉和保養。勞工被擺在倉庫裡的時候,家裡還是要米,房貸、學貸也要照繳。
這些工作人員,平日照顧我們的長輩,也作為衛福部重要的工作項目之一。他們已經有經驗,而且和該據點建立穩定的合作關係,和長輩們也互相熟悉。萬一他們被迫另找工作,將來據點重開時,據點又要面臨找新人、流動率高、人手不足、培訓新人等問題,長輩們又要再和新的工作人員互相適應。
總之,衛福部正在製造失業,而且是沒有資遣費、沒有預告工資、沒有非自願離職證明的失業。
現在各據點(被衛福部丟掉或降薪的)工作人員正開始要處理過去幾個月的核銷工作。平常據點開課時,因人手不足,這些行政工作常常是由工作人員下班後無償加班完成;現在停課,工作人員終於可以用上班時間來做這些事。但是,衛福部又砍了薪資補助,這些工作人員變成必須「向平日去支援的衛生所請假,回到據點在沒有薪水的情況下辦理核銷等行政」。
衛福部也許認為,「並沒有說不補助日常的活動費」,但實際上各據點因為沒有開課,無法在系統上登打相關資料,就是無法領錢。「系統」是為了「人」而存在的,此時應該修改或繞過系統,而不是讓人挨餓以維持系統的一致性;就像腳和鞋子不符時,要修改、要變換的是鞋子,而不是腳。
衛生福利部作為各據點的指導、監督、補助單位,雖然躲掉了直接間接的雇主身份;但是,這些作法,形同在政府撥款紓困時,另一手在製造貧困,不福利兼沒衛生。
綜合以上,我們要求:
一、 衛福部應照常補助各據點日常維持的課程費;唯確實因停課而減少支出的部份,金額可以酌減。(但絕對不包括人事費,勞工不會因為你停課,房貸和學貸也跟著酌減)
二、 在時薪及月薪人員都不減少薪資及工時的情況下,讓這些工作人員好好處理各據點的行政工作,如有餘裕,可支援各衛生局、衛生所真正與防疫相關的臨時性工作。
三、 最差最差的情況,不論時薪或月薪制人員,如果停課期間確實工時大幅減少,在勞工同意的前提下,可調整薪資,但每月薪資總額不得低於月基本工資24,000元。
此致
衛福部
勞動部
立法院各黨團
陳情人:勞動黨新竹縣議員陳新源
勞動黨新竹縣議員羅美文
連絡人:勞動黨陳新源服務處高偉凱03-5892118,0910-170417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資遣預告工資離職日 在 勞動部- 【資遣預告期間,謀職假怎麼請?】...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勞工於接到雇主資遣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請假外出,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之 ... ... <看更多>
資遣預告工資離職日 在 [問題] 離職日期 - PTT 問答 的推薦與評價
可以拒絕,硬要你走就變遣,有預告工資、遣散費這些 01/28 23:40 ... 23 F →XtrEmeMasTeR: 資方願意提早資遣並給足到預告的離職日的薪水不然 01/29 02: ... ... <看更多>
資遣預告工資離職日 在 Re: [轉錄][職場] 關於資遣- 精華區Employee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ksaon (小包)》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Salary 看板]
: 作者: snowwater (我是小兔) 看板: Salary
: 標題: [職場] 關於資遣
: 時間: Thu Dec 10 18:32:23 2009
: 事情是這樣的,我於12/14開始請婚假,請假手續已於上週完成
: 但今日得知被資遣,離職日期為明天(12/11),
: 我想問的是,
: 1.離職日期應該是明天,還是原定婚假的最後一天呢?
你明日就會被資遣,故無後續婚假請假之情況,離職日為明天。
即使之前請假手續已經完成,但那是奠基在你在職的情形。
有勞務關係,請假需勞雇雙方協商,無勞雇關係則無請假之狀況。
: 2.再來,勞基法規定婚假8天是不含例假日,所以如果婚假薪資照常給予,
: 是否應該連例假日(六日)一併算入呢?
婚假就是消失了,也不會補錢,但雇主須給你預告工資,視年資而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動基準法第16條)
雇主若未提前預告而請你明天離職,需一次發給此預告工資。
: 3.公司表示,資遣費需於12/31才匯入戶頭,我是否可以要求於離職當日匯入?
勞退條例十二條是規定公司30日內發給即為合法。
第12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
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
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
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 4.除了要拿非自願性離職證明以外,是否還有其它要注意的?
其實我會建議你找當地勞工局,可能有調解的餘地﹝資遣事由不存在之類﹞,
因為不是隨便的理由都可以叫員工走人,最常見的大絕招是不適任,
但這也不是公司口頭講講就可以算,必須有些憑據如何不適任:
考核是否低於平均值?工作有無重大疏失?出勤狀況?是否這一兩年有加薪?
﹝若不適任的員工還加薪,那是自打嘴巴﹞
調解的好處在於有主管機關介入,公司該給你的不會不給,若解雇不算數,
這段期間你薪水可照領,但若真的要走這條路就不能請假,每天都要去公司,
證明你持續付出勞務但雇主不受領。如此則雇主還得付薪水。
若你已經不想在此工作了,就找勞工局聊一聊,嚇嚇雇主然後早點更新履歷求職吧。
※ 編輯: erty 來自: 118.168.32.66 (12/10 19:49)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