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也要轉型正義
#司法院不要再迴避威權黑手曾深入大法官會議的真相
#公開為威權服務的大法官姓名
#法德韓都有釋憲過程公開規定
我在9月30日就曾質詢促轉會,促轉會調查到的九號戒嚴時期大法官解釋,其中屢次出現「請院長詢問中央意見」等紀錄,甚至有「總裁手令」指示;鞏固萬年國會的釋字第31號,更從會議一開始就預設不必討論「應改選」。
這些證據顯示,戒嚴時期威權黑手伸入大法官會議,但目前司法院已經提供給促轉會的檔案都 #遮蔽大法官姓名。所以我當時要求促轉會繼續徹查相關檔案,且後續要公開大法官姓名。日前檔案局也已審定相關檔案為政治檔案,並要求司法院在11月前移轉相關檔案。(9月30日質詢促轉會看這裡 👉 https://reurl.cc/GrgoQZ )
#司法院仍抗拒公開相關檔案
但我發現,今天司法院來立法院列席備詢,提交給委員會的「司法機關落實轉型正義」專題報告中,雖然沒有明確拒絕移轉檔案,卻要求未來檔案局在開放應用時應注意「基於審判獨立原則之評議秘密法益衡平」,甚至宣稱相關檔案「並非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9號大法官解釋有違審判獨立原則
今天我當場詢問司法院,是否有看過促轉會的報告?「詢問中央意見」、「請黨中央派員列席」、有大法官持「總裁手令」遊說同仁,這些難道有遵循 #審判獨立原則 嗎?如果根本就並不獨立,為何又口口聲聲說要遮蔽姓名 #保護審判獨立原則評議秘密法益 呢?
司法院來列席的葉副秘書長,一開始不敢明講,不好意思批評過去的大法官前輩們,只說時空背景不同,後來脫口而出 #不好說,我追問之下才承認 #以現在標準有違審判獨立原則。
#不論移轉或應用都不得遮蔽姓名
目前司法院提供的檔案都 #遮蔽大法官姓名,稍早在 愛信任-劉世芳 的質詢下,司法院已經承諾 #檔案移轉給檔案局時不會遮掩大法官的姓名。
我進一步問,若是如此,為何司法院還要檔案局在 #未來開放時注意衡平評議秘密法益?司法院是不是仍在抗拒公開大法官姓名?
2019年7月公布 #政治檔案條例,明定機關不能為了 #隱瞞違失、 #掩飾不名譽行為 或 #拒絕或延遲應公開內容 而規避解密。司法院也沒有該條例第8條明列的限制應用法定理由。而依 #國家機密保護法,即使是總統才能核定的 #絕對機密 最多也是保密三十年。
司法院過去一直主張評議秘密的基礎是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檔卷管理要點,這都只是行政規則,對比法律位階且新訂的 #政治檔案條例,司法院若堅持讓相關檔案遮掩保密,有違 #法律優位原則、 #後法優於前法原則。
#評議秘密原則並非絕對也非永久
即使是受評議秘密原則保護的大法官會議,也是過程中絕對保密,而不是事後也絕對、永久保密。
我特別整理了法、德、韓等國家的立法例:
🇫🇷法國《憲法委員會特殊程序組織法》:
紀錄憲法委員會行止的檔案,在屆滿文化遺產法典規第21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25年後,得供自由閱覽。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
近年因應2016年的歐盟指令修法,2019年起施行新法,第35-b條明訂,檔案30年以上應移轉、60年以上包含評議過程應公開,其《處務規程》第37條則規定,10年以上即可移轉包含評議過程的檔案給檔案局。
🇰🇷韓國《憲法法院法》:
也訂有民眾閱覽複寫案件紀錄的條件。雖然憲法法院院長在出於國家安全等理由時可以敘明理由拒絕申請,但也非絕對不可公開。
#不只公開而且要擴大徵集公開
目前已經被促轉會公諸於世的九號解釋,涉及的是建立萬年國會限縮人民選舉權、放寬國民大會開會法定人數、擴大認定叛亂罪、限制軍事審判救濟權。
但威權時期的大法官解釋,還涉及《違警罰法》、《檢肅流氓條例》、言論自由、人身自由、出版自由、民代言論免責等重要人權議題,甚至所有的戒嚴時期大法官解釋,本質上都涉及人權、憲政的保障,應該要公開受到社會檢視。
所以我今天也要求促轉會、檔案局,不只這九號解釋,還要 #限期擴大徵集其他大法官解釋檔案,必要時也應該去調用檔案檢視,繼續完成大法官的轉型正義。 #促轉會也承諾一個月內提交擴大檢視的書面報告。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乾坤門五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反滲透法,即將在2019年12月31日進行三讀了!如果真的順利通過,那麼整個國家的公務人員或是百姓都要人人自危了!因為只要你去過大陸,跟中國官員那怕是芝麻官見過面,吃過飯,你就可能要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伍佰萬以下罰金?這是真的嗎? 以下是民進黨版的「反滲透法草案」的細則: ...
遊說法施行細則 在 沃草 Watchou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抗議《性平法》 反同家長大喊 I am Chinese!📢
回應去年反 #性平教育 公投案結果,教育部修改《#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但仍遭到反同團體抗議,並於今(24)日召開公聽會。高雄市家長協會理事長 #洪志和 則表示,性平教育的母法沒有保障父母教育選擇權,導入同志教育就是危害兒童,「家長絕不同意!」他自信表示,我們本來就沒有要學同志教育啦,並高喊:「I am Chinese!」
還記得去年1124的反同公投嗎?其中有一案便是要求國民教育階段內不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教育部因應公投結果,將《施行細則》中「同志教育」字眼刪除,改為「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以符合提案團體也肯認的《性平法》精神,但家長及反同團體仍不買單。今年五月,在 #中國國民黨 團及 #親民黨 團提案下,將本來只要「備查」的修法改為「審查」,並在反同方遊說下召開公聽會。
對於反同方口說尊重同志但卻反對性平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大平台專案經理 #張明旭 質疑,「沒有認識怎麼尊重?」勵馨基金會 The Garden of Hope Foundation執行長 #紀惠容 也以最新問卷結果指出,性別暴力幾乎發生在國中小,霸凌者就以「同學」為大宗,顯示現行性平教育仍缺乏。
教育部次長 #林騰蛟 則表示,教育部將秉持《性平法》宗旨,繼續努力建立無霸凌、無歧視的友善校園。他會後也表示,目前施行細則已公布,多數意見都是肯定的,教育部會依照目前公佈版本辦理。對於未來教科書審查、課程教學也會把關。他強調,所有文字、名詞都是母法《性平法》有的,絕對依法推動。
#阿草說_I_am_TAIWANESE
#但阿草不曉得這跟性平教育有什麼關係
#看完這些Chinese的言論阿草都不純真了
🔍 延伸閱讀:
📣 「懷孕8週禁人工流產」公投惹議 婦產科醫學會批:忽視女性自主權又讓墮胎地下化 https://waa.tw/UWJOao
📣 再度不認公投 反同團體痛批「748施行法」:我們愛同志但反同婚 https://waa.tw/UTDV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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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施行細則 在 阿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同學們,請連署相挺性別平等教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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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你我都很慶幸,教育部回應去年公投結果時,沒有將「尊重及認識同志」的內容逐出國中小的性別平等教育。但你知道,萌萌們正在「#拼翻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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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萌萌正如火如荼地遊說立委,把教育部已經公布的《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拿來審議。今天萌萌們在立法院前集會,許多家長也一直強調。如果立委審議後,覺得沒有回應公投結果,就可以要求教育部修改。如此,#國中小學的性平教育恐名存實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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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身為學生的我們應有權對此發聲!不論是公投前後,或是最近的討論,都能看見學生的聲音是被遺忘的。我們總一直被家長、各式民間團體給代表。但我傲慢地相信,完整實施性平教育,其實是學生意見中的最大公約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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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我準備了一篇聲明,想邀請你一起連署發表!我會把這篇聲明投書於《自由時報》,期望能讓許多人看見學生的心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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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願意參與,可以這麼做:
1️⃣ 點選:https://forms.gle/DerPpG3wZ7aBVkFH6 進入表單。
2️⃣ 閱讀完聲明內容,確認有無疑義。若有疑義,可以提出喔,我會回應的~
3️⃣ 填寫資料,以利我整理連署人名單。請注意,連署名單會公開,以便讓大家知道有許多學生真的關心此事。因此,如果你不方便透露真實姓名,可以填寫暱稱,但校名請照實填寫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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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在週五(05/10)下午四點前完成連署喔!
由於議題有時效性,理想上希望這篇聲明能在兩天內見報。所以,我將在明天下午四點整理最終連署名單、將聲明寄給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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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參與連署外,#你還可以做這些:
🐶 打電話給選區的立委服務處,表達支持性別平等教育的立場。
🐱 持續關心性別友善團體的資訊(如性別平等教育大平台、同志諮詢熱線、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等),當他們需要動員時,我們就一起來幫忙!
發起人:廖浩翔(課審會審議大會學生委員/政治大學政治系學生)
聯絡方式:[email protected]
遊說法施行細則 在 乾坤門五術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反滲透法,即將在2019年12月31日進行三讀了!如果真的順利通過,那麼整個國家的公務人員或是百姓都要人人自危了!因為只要你去過大陸,跟中國官員那怕是芝麻官見過面,吃過飯,你就可能要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伍佰萬以下罰金?這是真的嗎?
以下是民進黨版的「反滲透法草案」的細則:
第一條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 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 派遣之人。
(三) 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 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 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條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 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
第九條
滲透來源從事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 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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