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犯案撤銷假釋」宣告違憲 最高法院釋放3重刑犯
#領口的荷葉編:現在是把法務部當塑膠?
#撤銷假釋 #違憲 #重刑犯
釋字590 在 沈智慧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大法官作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宣示通姦、相姦入刑法違憲,而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的但書規定也牴觸憲法。
消息一出,馬上就是鋪天蓋地的新聞跟評論。
有人贊成,覺得此舉順應國際潮流,婚姻乃家務事,本來就不該入刑由國家來管,用民事的配偶權受侵害要求損害賠償就好。
有人反對,認為除罪化罔顧被劈腿配偶權利、也忽視近八成的反對民意,而且剩下的民事賠償根本無濟於事,難道有錢就可以外遇嗎?
我不會說我贊成哪邊,我比較想聽聽大家的意見。尤其是法務部提供的調查顯示仍有85%的民意反對通姦除罪,或許大家還是希望有個管道可以懲罰不忠吧?
奉勸大家,如果你現在不是單身、也想好好經營關係,就別用這則新聞浪費時間跟伴侶互相揶揄會不會出軌了!請趕快好好的向對方表示愛意與關心,一起努力經營你們的婚姻與愛情,珍惜彼此❤️
如果你曾受傷,也希望你可以找到自己的人生方向,或找到下一位良伴、一起努力的人生隊友,再創幸福。
歡迎大家留言自己的想法,但如果你有伴侶,請先去給他/她關心和愛,再來這邊分享你的討論吧。
#大法官釋字791 #通姦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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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推翻18年前見解!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
https://udn.com/news/amp/story/121138/4599623
法務部:民調顯示逾8成民眾反對廢除通姦罪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003310087.aspx
全國偵查中通姦被告將獲不起訴 法務部長:對大法官解釋結果感到遺憾
https://www.ettoday.net/amp/amp_news.php?news_id=1725649&from=dable_Article_Bottom_AMP
通姦罪失效「真正問題」未消除 許常德嘆:災難依然在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0529003967-260404
釋字590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萬一鼠疫傳來台灣,傳染病防治法這次準備好了嗎?】
▌故事是這樣的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日前確認了北京市新增2例肺鼠疫確診個案。目前傳出疫情的北京朝陽醫院已設置隔離區,嚴密監控 #鼠疫 疫情。對此,#疾管署 也表示會密切監視那邊的疫情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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鼠疫有多厲害?我國的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主要把傳染病依照致死率、發生率及傳播速度等危害風險程度高低分成五類,而鼠疫是明文規定的第一類傳染病,跟當初的SARS還有天花被分在同一類。
▌你還記得當年的SARS嗎?
當年面對SARS,我們國家的傳染病防治法根本就還沒有準備好,不信你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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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當時的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的「#必要處置」其實是導不出來可以封院的(和平醫院)。先來看看第37條第1項:「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留驗;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置。」留驗?遷入指定處所檢查?預防接種?全部都是很輕微的干預措施(比較像是 #行動自由),其實根本就很難把「#強制隔離」(這種 #人身自由 的剝奪)跟前面舉的例子放在一起比較啊!而且後來還增訂一個「#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在第5條說可以強制隔離,這不就更代表了當時傳染病防治法就是沒想到可以強制隔離,所以才要另外訂一個法規嗎?這樣是不符合 #法律明確性 的要求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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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大法官說這種人身自由的剝奪是以保護人民生命安全跟身體健康為主的,跟刑事處罰不一樣,而且還跟醫療、公共衛生專業有關,對於正當程序的要求可以不用跟刑事處罰要求的一樣高,有人說這種人身自由的剝奪叫做「#照護性人身自由的剝奪」。大法官認為在這種情況應該讓專業主管機關依照他們的專業知識做決定,跟需要由中立、公正的法院介入的情形不一樣,所以事前可以不用 #法官保留(原本在憲法第8條有說因為犯罪嫌疑被逮捕的話要在24小時內送到法院,讓法官看看ok不ok),只要事後有救濟管道、給予合理補償就可以了!但在這裡想提出 #許宗力大法官的部分不同意見書 給大家參考,許大法官在這裡就講到:第一,從歷史經驗來看,當權者以罹患精神疾病為藉口,以達整肅政治異己的情況屢見不鮮。第二,法官保留與「疾情防治貴在迅速」二者不必然相衝突,法官保留的主要功能在於要 #讓事件透明化,使行政機關對剝奪人身自由的理由,不得不做詳盡的說理,公開接受反方的質疑與檢驗,不具專業知識不是不讓法官審的理由,畢竟我們仍然可以藉由其他專家的意見來審查。
▌現在的傳染病防治法長這樣!
現在關於防疫手段規定在第37條:「一、包括管制上課、集會、宴會或其他團體活動,二、管制特定場所之出入及容納人數,三、管制特定區域之交通,四、撤離特定場所或區域之人員,五、限制或禁止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出入特定場所,以及六、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且當有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時,則應依中央指示辦理。主要是使大規模傳染病發生時,明確規定由中央統一指揮,另外也新增了一些例示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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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對於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措施,則也在第48條明定有隔離的手段。另外關於傳染病病人的人身自由則規定在第44條,將第1類至第5類的傳染病病人的處置措施分為三種:「應於指定處所隔離治療」「必要時得於指定處所隔離治療」以及「依公告防治措施處置」,且應於強制隔離治療之次日起三日內作成隔離治療通知書,讓本人跟他的家人知道。(但就是因為 #釋字690號解釋,因此強制隔離還是不需要先讓法官看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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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跟SARS時期不同的是,我們身處的這個世代資訊傳遞快速,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規定在傳染病發生期間會對不實散播資訊者課予罰金處罰,但這是不是能有效達成 #消息正確性 的目的還是可以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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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再讓小編講一個,在民國99年的時候,「#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將原本有對於隔離者的補償措施刪除,原因是對於沒有在隔離中染病的人,國家雖然沒有負起醫療照顧責任,但也會給你便當啊,國家也是有出到錢的欸!你在隔離中幸運沒染病,不准給我拿補償,這樣才公平。欸!想想如果你是在SARS期間被隔離在和平醫院幸運沒染病的人,國家跟你這樣說,你:“Am I a joke to you?”因此陳新民大法官就說了膳食供給跟受隔離人被剝奪自由的利益相較,顯然也太不成比例。雖然這條規定也修法了,不過現行法也只是新增加「受指定至檢疫場所照顧幼童者」為補償對象,並將原本一天600元的補償費用改為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決定而已。
▌一休泥看文章去!
李濬勳|儘管被 WHO 拒於門外,台灣仍是「全球疫情通報及防治體系」的一員──究竟衛生情報多重要?有何影響?
https://buff.ly/2YH9jvQ
葉明叡、廖偉翔|全球衛生與沒有人權的人
https://buff.ly/2UBed8G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
https://buff.ly/2KwBt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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