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1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5司律一試第22題】
職業殺手甲受僱去殺害A,甲卻將長相酷似A之B加以殺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殺錯人,屬於不等價的客體錯誤,得阻卻故意
(B)A與B之生命法益價值相同,故甲錯殺B之行為,屬於等價的客體錯誤,不得阻卻故意
(C)甲因判斷錯誤而殺錯人,僱用者形同利用的工具有瑕疵,故甲錯殺B之行為,屬於打擊錯誤,不得阻卻故意
(D)甲錯殺B之行為,屬於重大偏離的因果歷程錯誤,不得阻卻故意
【103司律一試第1題】
甲欲槍殺A,槍法不準誤射A身旁的B,B因槍傷而死亡。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行為學說上稱為客體錯誤
(B)甲之行為學說上稱為因果流程錯誤
(C)甲之行為應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死罪的想像競合
(D)甲之行為應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死罪的數罪併罰
【106司律一試第24題】
甲欲殺鄰居A,前往隔壁敲門時,見A前來應門,立即開槍射殺,不料子彈射中A身旁的B,致其死亡。依實務見解,有關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射擊之子彈與A之位置有所偏差,尚難認為已著手於故意殺人罪
(B)本案屬因果歷程之偏離,甲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C)本案屬等價客體錯誤,甲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D)就B之死亡,甲僅負過失之責
---------------------------------------------------
【105司律一試第22題答案】(B)
【103司律一試第1題答案】(C)
【106司律一試第24題答案】(D)
---------------------------------------------------
【綜合分析】
這幾題涉及(等價)客體錯誤和打擊錯誤的法律效果,重要的實務見解如下: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01號刑事判決
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者與客觀上存在或發生之事實,二者間不相一致之情形,乃刑法上所稱「錯誤」。其中「客體錯誤」係指行為人對於行為客體發生誤認,以致其本身雖以為所加害的為其所認識或相像之客體,而實際上卻為不同之客體。以刑法上之殺人罪為例,殺人行為係侵害人之生命法益,亦即一個人的生命因殺人行為而喪失,則其行為客體只要是「#自然人」即可,至於此「人」之姓名、身分、年齡、性別如何,並非殺人罪應細究之重點。是倘甲要殺乙,卻誤丙為乙而殺之,不論採德、日或我國之「客體等價說」或「法定符合說」理論,#均不阻卻故意,甲仍成立殺人罪。則若行為人對於行為客體、行為、行為情狀及行為結果認識均無錯誤,即如甲主觀上具有殺乙之故意,嗣所殺害的即為其所計畫殺害之乙,後始發現乙之姓名其實為丙,此只能認行為人係對被害人之姓名認識錯誤,然並非刑法上所稱之「錯誤」。於前述「客體錯誤」時甲並不阻卻殺人之故意,則在所認識與實際加害「客體同一」而非刑法上錯誤下,當然亦不影響甲殺人罪之成立。
最高法院28年度渝上字第1008號刑事判決
打擊錯誤,係指行為人對於特定之人或物加以打擊,#誤中他人等之情形 而言。若對於並非為匪之人,誤認為匪而開槍射擊,自屬認識錯誤,而非打擊錯誤。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672號刑事判決
按行為人對所採犯罪方法或手段引起之結果,與其所預見之客體有誤,並非其本意時,即學理上所謂打擊錯誤(或方法錯誤),其錯誤 #應阻卻行為人對該誤擊客體之故意,此與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仍應論以故意犯之情形有別。
Ps. 此系列預計會出到EP15,同學們可以期待一下XD
「重大因果偏離」的推薦目錄:
- 關於重大因果偏離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關於重大因果偏離 在 鄭龜煮碗麵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關於重大因果偏離 在 [課業] 關於刑法結果提前發生之論罪- 看板Examination 的評價
- 關於重大因果偏離 在 調皮豹-楊過的刑法小天地- #錯誤專題3... 的評價
- 關於重大因果偏離 在 請益故意同時性原則與因果歷程偏離- 法律人板 的評價
- 關於重大因果偏離 在 [請益] 109司律一試刑法題目腦力激盪- Examination - PTT職涯區 的評價
- 關於重大因果偏離 在 Re: [考題] 刑法「相當因果關係」的判斷- 看板Examination 的評價
- 關於重大因果偏離 在 Re: [請益] 原因自由行為結合等價客體錯誤問題 的評價
- 關於重大因果偏離 在 刑法總則一08. 第八章因果關係與結果客觀歸責理論 - YouTube 的評價
重大因果偏離 在 鄭龜煮碗麵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這篇文章沒什麼條理,而且會微爆《復仇者聯盟:終局之戰》的雷,儘管只是量子程度的。然而,為了避免任何人成為飛灰,各位繼續讀下去之前,請先看完電影,或是做好心理準備。
--------------------
「我們都是好人,不知道為什麼事情會變成這樣子?」
這句台詞在《我們與惡的距離》中,由洪都拉斯飾演的 NEWS 哥口中說出。這齣戲裡暖男眾多,而當中我認為最暖的,就屬 NEWS 哥了。
他找上無差別殺人犯李曉明的妹妹,李大芝(陳妤飾),兩人互向彼此道歉,接著 NEWS 哥感慨地看天空,嘆息地說出這句台詞。
--------------------
或許是因為我還在回味《我們與惡的距離》,今天早上,到電影院看完《終局之戰》後,無法克制地把兩部戲疊在了一起,覺得天衣無縫。
一個無差別殺人犯,為著一般人難以理解、絕大多數人永遠也無法理解的目的,在彈指之間奪走了大批生命。
留下來的人,過不去。
「為什麼我沒能阻止他?」
「為什麼是我愛的人?」
「憑什麼我可以活下來?」
「憑什麼我可以過得好?」
「我若放下,對得起死去的人嗎?」
「為什麼沒人負起責任?」
我們用因果跟時間的規律來理解世界,一旦發生難以理解、偏離預測軌道的巨變,大腦就會自己編故事,以找回原本的穩定與公平。
許多的大腦,編出無數的故事,不斷相互述說,有些故事勝出,成為主流,其他的則沈寂。
有時候,痛到無法忍受,但自己加給自己的痛,能怎麼躲呢?
有的人躲進酒精、有的人躲進工作、有的人躲進無盡的嘈雜資訊後頭。
有的人想重新開始,透過幫助跟自己一樣的人來幫助曾經無助的自己。
有的人一直陪伴,有的人轉身離開。
有的人決心復仇。
--------------------
比起李曉明,薩諾斯的動機解釋得更清楚,儘管依舊超級荒唐。
他們不帶絲毫恨意地奪走生命,因為他們根本不認識這些生命。
他們刻意、有計劃地奪走生命。他們相信唯有「刪除」這些生命,才能達到更高的善,並實現自我。
就像舊約聖經裡的上帝一樣,也像人類透過破壞棲地以及大規模畜牧與捕獵做的一樣。
甚至,也像在網路上恣意以言論為武器的部分人一樣。
https://www.facebook.com/watch/?v=856864957726427
其實也像不久前的我一樣。
--------------------
善惡的故事難說,好人與壞人也難辨。但偏偏人就是活在自己想像的故事裡。
在看各種故事時,我總是想很多。
例如在《獵人 hunterxhunter》第16集,磊札跟小傑說:「其實我也是個死刑犯。」在第17集,殺手家族出身的奇犽則說:「如果我殺的人比炸彈魔還多,你也願意救我嗎?」
我會想,如果我是小傑,怎麼回應?如果我的親人慘死在磊札跟奇犽揍敵客家族手下呢?我又該怎麼辦?
例如在看《海賊王》的時候,我也不禁想,我到底是該站在企圖劫出死刑犯艾斯的海賊魯夫那邊,還是捍衛司法正義的海軍大將赤犬那邊呢?
例如在看《一拳超人》的時候,總會讓我懷疑我自己是否真的支持廢死,因為我看琦玉打爆怪人超爽超開心的,我一點都不在乎他們為什麼會成為怪人?是否真的犯下大錯?有沒有人權?該不該接受合理的審判?
像蝙蝠俠那樣,總是把犯下滔天大罪的小丑、企鵝、謎語人、雙面人等等重複送進阿茲卡班精神病院,然後又讓他們再次犯下更糟糕的犯行,真的合理嗎?
像 Star Trek 那樣,完全廢除死刑的未來,離我們比較近?還是像《戰鬥天使:艾莉塔》那樣,人命毫無意義的世界,離我們比較近?
而接連看完《與惡》跟《終局之戰》以後,我更不禁想:如果王赦要幫薩諾斯辯護,我支持嗎?還是會去潑糞?
如果涅布拉是薩諾斯僅存的「親人」,我能不把氣出在他身上嗎?我不會要求復仇者聯盟把人交出來嗎?李大芝跟他父母完全不知道李曉明要動手,而涅布拉完全知道,甚至長期協助,有什麼理由不該找她洩憤?
我只知道,人一點都不理性,總是被故事牽著走,包括我自己在內。
--------------------
不,我並不期待薩諾斯、王赦,跟整個宇宙每一個剩下的人坐在一張木製 IKEA 桌子兩邊,相互傾訴。進戲院看終局之戰的我,期待他被徹底打垮、消滅。
儘管他回鄉種田,整個星球只有他一個,而且再也沒有殺意。
我越想,越覺得我並不反對死刑。
但同時我也越覺得,我如果不能像看電影或漫畫一樣,以幾乎全知者的視角來看一起犯罪事件、一個重刑犯,我也無法說我能夠支持一個人被判死刑。
--------------------
有人質疑,為什麼台灣人一邊不信任司法,另一邊又極力支持死刑、甚至更多的嚴刑峻法?覺得這一點都不合邏輯。
但我覺得很合邏輯。
其實人們多半認為自己是好人,不會犯法,如果被判刑一定是司法的問題,我也是。
我想,人們也多半認為司法不公,而且被判輕罪的人數量比較多,比較有機會聲稱司法不公,一般人如我,也比較容易接觸到這些訊息,形成司法不公的觀感很正常。
而如果有人被判死刑重刑,首先那絕對不會是身為好人的自己,極高的機率是我不認識的陌生人。
儘管那個被判死刑的陌生人死活對自己其實沒有太大影響,但他死了就絕對不會對自己有影響,所以支持死刑,實在是很合理。
直到自己是遭殃的那個人。
--------------------
看完《與惡》,在重大刑案、死刑處決的整個過程中,到底誰真的獲利呢?
想來想去,就只有從頭到尾沒出現的廣告商跟政治人物了。
前者利用焦點,販售商品,後者利用事件,轉移焦點。
對某些媒體裡的大廚來說,越惡之人,越是頂級食材,巧手翻炒,能讓無數食客口沫橫飛。我們吃得越起勁,心也越累。判斷力越低,越容易被牽著走,越被牽著走,就越看不到焦點以外的事情。
--------------------
假裝不了的是,我身為一個小孩的父親,每當我看見殘忍的殺人新聞,我就是會擔心,儘管我明確知道台灣的治安在世界排名可說是極好、特別安全。
然而我不知道何者我更該害怕?壞人,當然會怕,但從過往的案件,我更害怕那些希望被判死刑才隨機動手的人。我們的政府的確會因為民意,而成全想死但不敢自殺的人,快速判刑、快速執行,然而這很矛盾地反而會激勵那些根本就想死的人動手。
我覺得台灣人非常善良,然而從《包青天》到《台灣霹靂火》再到《我們與惡的距離》,我們會一直需要更好的媒介,來幫我們說出更適合現在與未來的好故事。
在劇中出現了「修復式司法」,然而現實生活中,我認為「修復式新聞媒體」與「修復式社群媒體」更不可或缺。
我想,就從我自己做起吧。
--------------------
#今天的鄭龜嗑什麼暫停一天
重大因果偏離 在 調皮豹-楊過的刑法小天地- #錯誤專題3... 的推薦與評價
就客觀歸責的角度來看,在因果流程上的偏離是否重大 這個問題上,應認為此偏離尚在一般生活經驗的範圍中 。故行為人仍必須負故意殺人既遂罪之刑責。 林佩萱和其他182 ... ... <看更多>
重大因果偏離 在 請益故意同時性原則與因果歷程偏離- 法律人板 的推薦與評價
甲擄走乙,用膠布把乙口鼻貼住。甲原打算取得贖金後以刀殺死乙,結果乙竟然在等待取贖過程中,窒息而亡。」教科書上說這是不重要的因果歷程偏離(結果 ... ... <看更多>
重大因果偏離 在 [課業] 關於刑法結果提前發生之論罪-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這是我在聽今年保成陳介中老師刑法總複習的時候,
關於結果提前發生案例,徐育安老師文章結論的疑問。
其案例事實略為:
甲計畫將乙打昏之後,將乙投入海中偽裝其為自殺溺斃;
然而乙卻在甲毆打其腦部時即死亡,問甲之行為如何評價?
陳介中老師擷取的文章之學說結論是:
這一個與行為人計畫有不同的風險,客觀上是否還在經驗上
可預見的範圍之內,主觀上行為人對此風險有無認識,若否
,則當成立故意殺人未遂與過失致死兩罪之想像競合。
對於這個結論我不知道是怎麼導出的QQ
--------------
就文章內容:「客觀上是否還在經驗上可預見的範圍之內」,
我的理解上這是客觀歸責因果關係有無重大偏離的層次,而
「主觀上行為人對此風險有無認識」,我想應該是指主觀故意
的內容,而據此我自己作了以下排列組合,似乎都無法得出
271II與276I想像競合結論QQ,在想是否我理解上有誤
以客觀上有無重大因果歷程偏離假設切入,本案甲打乙頭行為
已著手,是依行為故意同時存在原則,其打乙之意思得以評價
為刑法上故意,故
假定甲毆打乙的前行為,與乙之死亡結果客觀上有重大
因果歷程偏離,則乙死亡結果不可歸責於系爭行為,非
屬既遂。在認甲之故意內容與客觀行為無本質上重大差
異,具有殺人故意時成立殺人未遂;反之若甲主觀上故
意內容與客觀行為間具本質上重大差異時即阻卻故意而
不成罪。
假定系爭行為與乙死亡結果間並無重大因果歷程偏離,
則乙之死亡結果可歸責與甲之行為,故依甲行為時主
觀上故意與客觀行為本質上有無重大差異,及有無主觀
意見可能性,分別可能成立故意殺人既遂或過失致死,
但排列組合之下我想不到為何老師的結論是故意殺人未遂
與過失致死的想像競合?
是因為後行為拋乙屍體下水的部分成立殺人未遂,而後行
為與前行為(甲打乙頭)可合併認為屬接續之一行為,進
而形式上兩罪屬一行為而成立想像競合嗎?
就這部分一直相當苦手,論述上有錯誤或不清楚的部分再
麻煩各位幫忙釐清!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6.45.13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4192483.A.100.html
※ 編輯: jessiemon (111.246.45.133), 09/18/2016 19:20:44
有個地方不太理解還煩請N大撥冗解惑:
關於因果歷程的重大偏離,為何毋庸於客觀要件中檢驗呢?
書上舉的例子是,行為人捆綁被害人時雖已著手,但如果
被害人這時即發生死亡結果,客觀歸責上是否可以不檢討而
僅在主觀要件中處理呢?
另一個問題是,徐育安老師文章的這個結論,是否為:
客觀上可歸責,然而主觀上故意有重大偏離而無法對應僅能
論過失致死;另依主客觀混和理論行為人有殺人故意並依其
犯罪計畫觀之該當著手,是成立殺人未遂。故形式上兩罪想
像競合?
這樣論述結果,關於主觀要件的部分是否有兩種不同的評價囧?
※ 編輯: jessiemon (111.246.45.133), 09/18/2016 19:44:42
我誤把老師名字跟另一個公法界的老師名字錯置了
※ 編輯: jessiemon (111.246.45.133), 09/19/2016 15:56:43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