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花絮】
📍10月財會稅務課程第一彈! 本次邀請 #PwC 審計服務部協理 #葉芳婷,以淺顯易懂的方式講述新創事業開始常見的稅務概念。
⭐️以下分享課程中重要的一大內容: 公司型態。
#公司型態設立
設立公司的第一步,先知道自己適合什麼企業型態,後續經營管理以及未來發展性將會更清楚明瞭。
以下介紹不同的公司型態供大家參考。
#商號
屬於「組織」形式概念,不須公司登記,僅需商業登記即可。
優點為股東單純、管理成本低、報稅相對容易。
但成員須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也就是若有虧損或是欠債(甚至高於當初的投入資本),都必須償還直至付清為止。
🔸獨資: 股東人數1人
🔸合夥: 股東人數2人(含)以上
#公司
(1) 無限公司: 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有「無限清償責任」。
(2) 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
(3) 有限合夥: 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
普通合夥人是實際經營業務之人,負無限責任。
有限合夥人未實際參與經營,僅以出資額負有限責任。
(4) 兩合公司: 公司股東組成包含(1)、(2),即具有無限責任和有限責任的股東。
(5) 股份有限公司: 需有兩個股東以上,責任以股數作占比。內部會有股東會、董事會、監察會等。
🔸股東會: 擁有公司的責任所有權
🔸董事會: 實際營運者
🔸監察會: 監督董事有實際營運狀況
(6) 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 和股份有限公司近似,但股東限制50人以內,可以勞務出資,且股份轉讓受限制。
💡新創企業可先以有限公司、有限合夥、股份有限公司、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作優先考量,再以自身狀況判斷適合的公司型態。
🔥本次課程讓大家更瞭解目前的企業型態與概念,在開始新創的第一步時,以自身條件選擇適合的型態,藉此能更全面掌握事業的規劃和發展!
💪而接下來的財會課程也請各位拭目以待!
#創學院 #財會稅務 #公司型態介紹
#行政院新創基地 #新創圓夢網 #你的創業第一站
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鬥陣來關心】家族事業傳承系列(2)家族成員持股轉讓之限制
作者:李叡迪律師
如何管控家族事業之股權外流,長期確保家族經營權之穩定是家族事業傳承規劃重要的ㄧ環。就此而言,在現行公司法制與司法實務下,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是較適合的選擇。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雖公司法第163條本文規定,原則上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實務上仍多有公司與股東間以契約限制股權之轉讓。司法實務雖有認為此類股權轉讓限制契約有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字第74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61號民事判決參照),惟股權轉讓限制契約畢竟僅係公司與股東間之契約關係,並不拘束股權買受人(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025號參照),股權買受人仍得請求移轉股權。
然而就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依公司法第356-5條第1項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章程應定明股份轉讓限制。復依同條第2項規定,該等股權轉讓限制應以「於股票以明顯文字註記」或「於讓與人應於交付受讓人之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之方式公示。因股份轉讓限制已公告周知,除該限制違反公序良俗外,原則上應認有對抗第三人效力。違反章程所載股份轉讓限制之轉讓係屬絕對無效(經濟部閉鎖性公司問答集Q3.1採相同看法)。準此,相較於股份有限公司,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較能避免家族事業之股權外流。惟須特別注意者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不得載明僅部分股東(含特別股股東)股份轉讓不受限制,或僅部分股東受有限制 (經濟部107年5月29日經商一字第10702023420號函釋與107年8月13日經商字第10700057880號函參照)。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 在 AppWork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八月主題分享 1.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101 】
Hello 大家好我是 AppWorks 的 Norman,目前在 AppWorks 擔任分析師已經一年多了,主要負責投資與基金管理。
從這個月開始, AppWorks 的粉絲專頁會進行不一樣的嘗試。我們的夥伴們將輪流擔任粉絲專頁的 Monthly Editor 一個月,依據每個人不同的背景與專業,在一個月的時間和大家聊聊我們想分享給創業者的人事物或是一些觀察與想法。這個月將由我打頭陣,還請大家多多指教。
在這個月,我希望透過幾篇文章,分享創業者們可能會需要知道的一些財務會計及其相關法規的大小事。希望在一個月後,這一系列的分享會對曾有或是正在對相關疑問苦惱的創業者們有所收穫。這系列的第一篇,我想跟大家聊聊的主題是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應該有部分創業者已耳聞這種新型態的公司。事實上,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在歐美己經施行很多年了。由於新創公司股東結構通常較為封閉,大多數創業者都希望在公司治理上能有較大自治空間與彈性,因此台灣立法院於 2015 年與 2018 年通過公司法的修正,在不影響公司法制健全發展前提下,於公司法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並放寬部分公司法的管制性規定,避免法規過度介入閉鎖性公司治理以降低新創公司法遵成本。自修法後,目前全台登記在案的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已超過 2,400 家。
那究竟創業者該了解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與其他公司型態不同的點會是什麼呢?以下是我整理出來的三點:
ㄧ、得有效維持創業團隊之經營主導權與穩定性:
傳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可以自由轉讓的,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但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不一樣,創業者可訂定限制股份自由轉讓的條款,這項規定可以避免股份落入不具信賴關係的第三人手中,使創業團隊得以鞏固經營權與並維持股東組成的穩定。
二、籌資便利性:
以往公司發行新股時,依法律規定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剩下百分八十五到九十的新股則需保留給既有股東優先認購,如果兩者不認購才可以洽特定人認購。惟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籌資時,可以直接洽特定人認購,而無須保留給員工或先洽原股東認購。這個條款使創業者募資安排可以更有效率,並降低對經營團隊持股比例的稀釋風險。
三、允許股東或員工勞務出資入股
目前所有公司型態中,只有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允許員工或股東以勞務出資認股(但要得到全體股東同意)。考量到不是每個創業夥伴都銀彈充足,或是創業者希望透過釋出股權激勵並留住核心團隊,故現行法律允許股東或員工在一定比例下以勞務作價方式出資入股。當然,這樣的入股數量是有上限規定的,目前經濟部以新台幣 3,000 萬元為標準,若資本額未達 3,000 萬元,勞務出資比例可達資本額二分之一,而資本額達 3,000 萬以上勞務出資比例只可達四分之一。
事實上,經過近幾年的公司法修法後,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與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差異已經不大,但對於較為初期的新創團隊來說,以上三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獨有的設計對創業者還是比較友善的。礙於篇幅,仍有不少眉角是創業者會需要注意的,如對於勞務作價夥伴的稅務規劃,或是股東人數
50 人的上限等等需要注意,創業者還是須依據未來規劃來決定是否設立或採用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這週的分享就先到這裡,如果對這類型的文章有興趣,歡迎關注我接下來在八月的貼文喔!
Image by mohamed Hassan from Pixabay
By Norman Chi, AppWorks Analy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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