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可以反對,但不該用污穢、歧視、扭曲、暗示性的字眼誤導大眾。
#LoveHasNoLabel
同性戀、異性戀、雙性戀絕對跟有沒有性教育無關!!!這樣的說法根本沒有邏輯,時間序上來看,同志早就存在。
你可以恐同,但不該因為自己的害怕,讓一直以來的性發展掩蓋了人類的真實性向,而性取向更不可能因為恐同而消逝。
如果教育的力量可以左右一個人的心智意識(這裡的意思是說,一個人要做什麼決定終究決定於那個人本身),那麼為什麼強姦強暴犯、性騷擾等等更需要矯正的人並沒有因為教育減少。
📣對我來說「性教育」有絕對必要的存在,尤其是在無法管制每個人的行為時,「#身體自主」「#性病防治」與「#安全性行為」更是重要的關鍵。
「性教育」是一件本來就該存在且該正確該執行的,目的是讓人不要用錯誤的方式學習。是一件重要的事,請大家不要倒果為因或胡亂因果配對。
不教不看不聽不代表事實不存在,重要的是去面對現實。「性」本來就是一個在自然界存在的東西,性器官也是一個本來就存在的器官,根本不需要刻意隱瞞事實與真相。
難道人會因為沒有性教育就沒有慾望?重要的是教導當一個人慾望產生的時後該怎麼處理,越不教,就越會跟偏門的方法學更不對的處理方式。
教育是一種人類在求好的歷程與成果。
真是氣死人,為什麼有一堆說話沒有邏輯的人,根本不是為了讓世界變得更好,目的不是要協助你的發展,而是施加羞辱並逼你走向一致性,只為了逃避現實生活中本來就存在的事實。拒絕性教育只是對性抱持負面態度的作法!
但感到欣慰的是,教育讓人越來越有邏輯。
柏拉圖說:「假如人類受過真正的教育,它就是全世界最高雅的人。但假如他沒受教育,或是受一種假的教育,那麼他將是全世界最難應付的人。」
G. 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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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哪個是正確的?
關於客體錯誤的評價
**林東茂老師第六版書裡面寫到(P.1-287)
"法益等價的客體錯誤,對於未遭殺害之甲成立殺人未遂,
對於遭誤殺之乙成立殺人既遂",then,想像競合處理。
但是,我在李允呈的教戰守則裡面看到不一樣得說法
**教戰守則 101年2月出版(p.213)~大意是為:
對於誤殺之客體丙成立殺人既遂,對於未遭殺害之乙因為法益未受到侵害
所以甲對乙不成立任何罪。
這兩位老師,哪個說法比較正確?
Q2.關於李允呈老師(同上版本)因果歷程錯誤的學說(p.229)
3.自主雙行為說
第一個行為,行為人主觀上雖有故意,但客觀上並為完全實現構成要件,至多成立過失
^^^^^^^^^^^^^^^^^^^^^^^^^^^^^^^^^^^^^^^^^^^^^^^^^^^^^^^^^^^^^^^
問題:是成立未遂嗎?
第二行為,行為人主觀上雖不具有故意,應無犯意貫穿之歸責道理,成立未遂
^^^^^^^^^^^^^^^^^^^^^^^^^^^^^^^^^^^^^^^^^^^^^^^^^^^^^^^^^^
問題:應該是過失吧@@??
煩請大家替小弟解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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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我的想法也是跟李老師ㄧ樣
既然是誤認而不是方法錯誤
那對沒有侵害到的客體自然不成立未遂呀@@
所以,如果考試寫李允呈老師的想法
會被扣分嗎??
還有Q2是李老師筆誤,還是是我想法錯誤呀??
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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