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60號判決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
此因正常多層次傳銷之目的,應是在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惟倘若在多層次傳銷組織中,「上線」只靠不斷介紹「下線」加入,而收取未合於商品或服務價值之代價,並將部分代價充為「上線」之酬勞(獎金),「下線」之加入亦非為取得商品或服務之使用,僅係圖謀再介紹「下線」後得收取之酬勞(獎金),亦即「上線」僅係藉由介紹「下線」之加入,來獲得報酬,則該多層次傳銷組織一旦解體,勢將破壞市場機制,甚或造成社會問題,故將此種非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之多層次傳銷行為,予以明文禁止,並於同法第29條課予刑事責任。
亦即,倘若多層次傳銷行為中所推廣、銷售之商品或服務 #僅流於形式,並無實質內涵,或屬可有可無,而有虛化之現象,卻 #仍以介紹他人參加繳納一定代價作為收入來源,實際上不在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自屬 #變質之多層次傳銷之核心類型,而為法所不許。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Hi,你們知道 #多層次傳銷94直銷 嗎?
#多層次傳銷 aka #直銷 的主要收入應該是銷售商品或服務,如果變成以 #介紹他人 為收入來源(就是 #拉下線(aka #老鼠會(官方名稱是 #變質多層次傳銷),會有刑事責任,7年以下有期徒刑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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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碰到老鼠會假傳銷真詐財,能怎麼告?
🎸真傳銷?假傳銷(老鼠會)?
不要聽到傳銷就覺得是違法,我國目前允許多層次傳銷這種營業手法。
依照我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條,合法的多層次傳銷是指「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
這種傳銷手法的獲利手段,仍然是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來賺取收入,只不過經營模式是由「人找人」來形成行銷體系、擴大經營。
假傳銷(老鼠會),則是假裝在做傳銷,但目的根本不是從商品、服務來獲得,而是「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這種模式根本無意透過商品、服務牟利,毫無利潤可言,傳銷事業與上線卻可不斷賺取獎金,形成一個資金黑洞 ,屬於公平交易法與銀行法禁止的商業模式。
公平交易法第29條規定,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的傳銷(老鼠會),處行為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此外,老鼠會的營業方式還可能同時違反銀行法第125條「非銀行不得收受存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如果你不慎跟到這種老鼠會,你可以向主管機關檢舉或提告,讓這些負責人被抓去關,並依照民法第184條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
🎸除了告經營者,也有可能告「上線」。
傳銷的商業模式,就是透過拉人加入、販售商品來擴大營業收入,拉人加入的角色就是「上線」,被拉進來的人就是「下線」。
通常假傳銷的紛爭中會以經營者(會首)作為提告的對象,但有時候老鼠頭已經脫產或捲款潛逃了,這時候下線能不能告自己的上線來請求民事賠償,對下線來說就很重要。
實務上大多在「上線同時是經營者」的時候,會判上線應該要賠償下線的損失。例如這些拉人入會的上線同時是傳銷公司的經理、總監或專案參與者。
反過來說,假如上線自己也不是傳銷公司的核心角色,也只是被拉進來的某個路人,就有可能不賠。但這種情況可能屬於少數,因為許多假傳銷的手段會透過給予會階、職等或升職的機會來鼓勵下線介紹更多人進入,使得原本的下線變成傳銷的經營者之一。
🎸怎麼知道是真傳銷還是假傳銷?
真傳銷的重點還是在商品、服務的販賣。
因此你加入的傳銷公司,如果是要你購買一定商品(例如保健食品、器材用具)或服務(假設美容課程),並讓你在一定銷售額能夠領取獎金、晉升,那可能還屬於真正的傳銷。
反過來說,當你看到一個傳銷公司不斷地在跟你說投資報酬率、可以賺多少錢、完全不會賠,卻幾乎沒提到任何販售商品、服務的內容,並且要你去拉人進來賺獎金,那十之八九是老鼠會。
例如,會員規則可能這樣寫:「依個人投資金額分大、中、小盤」、「小盤介紹會員入會時,中盤每月撥所推薦新會員「入會保證金額」2.5%予該小盤作為推薦獎金;大盤、中盤則每月分別得5%、2.5%作為推薦獎金」。
這種以獎金作為會員收入的團體,就是老鼠會囉!
如果你還是不知道怎麼區分,沒關係,你只要記得「有報酬就有風險,沒風險就沒報酬」。假如有人告訴你有一件事情穩賺不賠叫你加入,就告訴他謝謝再連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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