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在前面。
事實上美國就是台灣的宗主國。不管是從盟友道義的層面,還是從台灣的國家利益,還是從台灣的建國理念,還是從客觀的地緣政治情勢來看,台灣都沒有疑美的空間。
這幾天美國撤出阿富汗,搞得有點灰頭土臉。而台灣以國民黨為首的投降主義者,便開始大吹法螺高唱「疑美論」。比較假掰的,不直接講疑美,卻也少不了要賣弄一下「雞蛋不能放同一個籃子裡」的等邊三角形論調。
在這個時間點,台灣要怎麼看待自己與美國之間的關係?
我想到的是,拜登勝選隔天,非主流歷史學家劉仲敬先生的第114期訪談。這一期訪談,對台灣人來說不是很愉快的經驗,陳醫師似乎因此與劉仲敬分道揚鑣。
但我認為,劉仲敬作為一個立場超然,與台灣非敵非友的旁觀者,話雖然不中聽,他的意見反而更值得我們參考。
🔹 台灣玩不起「等邊三角形」
首先要給大家一個直截了當的命題:所謂「#等邊三角形」,是有強悍實力的人才玩得起的。大前提是,你加入了其中一邊,就能助其取得決定性勝利的程度。
台灣論政經軍事實力,不能算弱咖,但也不到能在第一島鏈現場大玩「等邊三角形」的程度。稍有地緣政經與軍事常識的人,都能清楚地知道,即使台灣加入中國那一方,也不可能決定性地扳倒美國霸權。既然清楚知道這一點,台灣還有什麼理由去押寶中國?
至於國民黨式的疑美論宣傳,那真的純屬深宮怨婦式的低級文宣,話一說出來馬上迴力鏢打臉。拿這種低路的疑美論當核心思想,如果真讓國民黨當家,對台灣的弊害真有不可勝言者。
🔹 用人不疑,疑人不用
回到上面的問題,台灣要怎麼看待自己與美國之間的關係?
很簡單,要倚靠美國,就別懷疑美國;要懷疑美國,就別倚靠美國。現實上吃穿都倚靠美國,又篤信疑美論這種低級文宣,這種蠢事,只有極度缺乏政治常識的軟弱者才做得出來。
「要嘛你就不要有資源,不要有資源反而安全;要嘛有了資源而且需要保衛的話,最好的方式就是自己保衛自己,退而求其次才是指望別人。指望了別人以後,就要 #用人不疑疑人不用,不能在指望了別人、把希望寄託在別人之上以後,又對別人充滿懷疑。#最糟糕的方式就是用口頭攻擊,而實質上又不能造成傷害。」
「很多女人之所以鬧出離婚,就是因為她們在家裡面,對男女之間經常有的小小糾紛,一副理直氣壯地去指控男人,說是你這樣做一定是對我不忠。最初男人還會辯解兩下子,因為這根本是沒有的事情。最後被誣陷得習慣了,就會產生這樣的心理:『反正我無論怎麼樣說,你都要說我不忠,我就索性到外面去真的不忠,這時候你就沒法收場了。』」
這個離婚的比喻不那麼政治正確,但很貼切。放到台灣的現實狀況中,就變成以下的這個蠢模樣:
「你一面在絕對依賴別人、自己的脖子掌握在別人手裡、想捏斷就可以捏斷的情況下,一面理直氣壯地罵他對你不忠,而且還是在 #沒有任何證據、#所謂的證據全都是極其不靠譜的低級文宣 的情況下,對他進行這種攻擊,這除了傷害自己是不會有什麼結果的。」
🔹 自立自強才是當下最該做的事
這幾天在臉書河道上,看到台派對於阿富汗事件的論述,沒有上百也有幾十篇。雖然著眼點各異,但最後其實都指向同一個結論:自立自強才是台灣該走的道路。劉仲敬的看法也是一致的:
「你想要防止戰爭,那就要加快社會演化的速度……這些事情就要提前開始做。你要想避免別人傷害你,你自己就要有足夠強大的力量。而要製造足夠強大的力量,時間就是最重要的,越早做越好。不可能是等著美國人來替你做。美國人對你也是有相應的評估的。你越是害怕戰爭,或者說越是想推遲戰爭,給人留下的印象就是,你沒有保衛自己的能力,將來你可能是我的拖累而不是我的有效幫助。……潛在的保護者就會覺得,做好人來保護你是一件很累而且不討好的事情,直截了當把你扔掉的誘惑反而會增加。」
這裡所謂的「社會演化」,指的是建立自己的軍事傳統,與強化民族認同的建構而言的。這裡的論述甚深,我們就暫時跳過吧!
誠然,一個有遠見的台灣建國主義者,會預見到一個願景:台灣脫離美國的羽翼、自立門戶。這時,它就要用一種 #更成熟的馬基雅維利主義 來處世:「在雙方實力不對等的情況下,你如果覺得美國人靠不住或拜登靠不住,那麼什麼叫一個『#合格的馬基雅維利主義者』?你發現拜登靠不住以後,一句話都不要說。非但不能罵他,而且要在場面上把他捧得更好,不要讓他懷疑你有另立門戶的打算。在過渡時期趕緊準備自己的力量。因為他畢竟還是一個比你強大得多的力量,所以準備好了你能夠自立以後,你再想辦法跟他客客氣氣地分手,指望將來。」
🔹 千萬不要「扔掉教鞭換皮鞭」
然而,如果真有那麼一天,台灣的實力夠了,能自立自強了,那時台灣就可以毫不客氣地甩掉美國嗎?
我不這麼看。美國是秩序高地,台灣能從一個資源匱乏的降虜社會小島,演化到現在具有相當的政經軍事實力、且有襁褓期的的福摩薩民族建構,其實都是拜從美國輸入秩序所賜。
任何帝國治術,都有現實面與理想面。有一點是千真萬確的:美國是「#人類有史以來最仁慈的秩序輸出者」,它的理想性超過人類史上任何一個帝國。你在大英帝國、大唐帝國與羅馬帝國的身上,是找不到 #威爾遜主義 的影子的。
之前敝粉專有談過,美國是一面鏡子,它對待你的方式,會忠實地反映出你如何對待自己。如果台灣自己有信心,認為自己可以成為一個更好的國家、擁有更強的防衛能力、建構出堅實的福摩薩民族共同體,那麼美國是很樂意幫忙的。對喀布爾政府這麼扶不起的阿斗,美國都撐了二十年,不是嗎?而你翅膀硬了以後,美國也能給予你更多單飛的自由、用更平等的態度對待你,就像他對待強大起來的日本、德國、法國那樣。
而中國呢?奉中國為宗主,想從秩序窪地中國輸入秩序,那是完完全全搞錯方向了。我們看到的是,原本就混亂的第三世界國家,在接受中國的「保護」與「資助」後,反而變得更混亂、更剝削、更深陷債務陷阱。原本治理尚可的民主國家,在中國軟實力滲透後,貪污腐敗、經濟過度依賴、研發創新怠惰等症頭都跑出來了。而要在中國的保護下自立自強?中國的「天下秩序」是無法容許有人翅膀硬了單飛的。就算中國有那個雅量,也根本無法給你自立自強的養分。
奉美國為宗主,也許不時要看美國道德說教,更少不了要為美國與其全球秩序做牛做馬。但,只要願意,有決心有努力,美國會幫助你向上提升。日本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台灣也在往上的正向螺旋當中。
奉中國為宗主,能換到的,只是虛假的承諾與真實的剝削;原本就混亂的國家會更混亂,原本還可以的國家會墮落腐化。
美國秩序是助人向上的教鞭,而中國秩序是奴役墮落的皮鞭。任何能洞悉此一宏觀原則的台灣人,根本不會講出「疑美親中」這樣的蠢話來。任何有自立自強觀念的人,都不會想要「#扔掉教鞭換皮鞭」的。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萬的網紅巴打台,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外星系主任 - 海奧華預言 (中篇) [廣東話] https://youtu.be/bgidXD4aATk 請各網友支持, 課金巴打台 (過數後請標明所支持的節目或主持, 把入數收據WhatApps 至 : 94515353 ) - 恒生 348 351289 882 - 中銀 012 88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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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直播重點整理來了♡ 順手分享好人一生平安~~
【直播EP23重點整理】 台澎小堅果
時間:7/10(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 同盟國是什麼?
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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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盟國是什麼?
同盟國當初怎麼出現的?扮演什麼角色?但因為它的中文翻譯有個「國」、讓人以為是法人,這其實都是文字造成的誤解。同盟國的英文是 Allied Powers,這個 s 是複數,意指由很多國家組成的軍事同盟。
在1941年,針對法西斯主義(納粹德國)以及軍國主義(義大利、日本帝國)等等的侵略,一開始是由26個國家集合起來合作簽署這份聯合國家宣言(Declaration by United Nations),這些簽署多邊國家條約的國家彼此之間達成協議,在軍事上合作約定來對抗共同敵人。
同盟國只是軍事政治結盟並不是國際組織喔!也不是法人喔!也沒有組織架構!
聯合國則是二戰結束後組成的國際組織,具有國際組織法人格,聯合國憲章就是組織章程,加入的成員必須簽署並遵守組織章程。
同盟國成員基於法律上平等原則共同建立軍事同盟,彼此地位平等,這些國家建立起來的軍事同盟,這之中不一定都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其中還有大英國協的自治領喔!例如加拿大、澳洲等。
我們在看到同盟國的行動時,要知道這是所有成員的行動集合。每一個成員都有其獨立性,是基於共同目標進行軍事合作。關於戰區分配、軍事戰略合作等等就是彼此一起協調,達成合意後而作出共同決定。
那什麼是盟軍?只要是加入同盟國的這些成員(國家或政治實體),他們的軍隊在執行與軍事同盟目的有關的軍事行動任務時,就是盟軍、同盟國軍隊。
「同盟國軍隊」指的是參與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的各個成員的軍隊。盟軍成員的軍隊必須聽命於各盟軍成員。
本質上這些軍隊仍舊是參與同盟國成員的軍隊,只是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取得盟軍的身分。像美軍在二戰執行同盟國的任務時,它的身分會是美軍也同時會是盟軍身分。
這些盟軍成員的軍隊彼此基於聯合國家宣言互相協助,並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同時多了盟軍身分。
任何以軍事同盟名義執行的行動,本質是參與同盟國的各個成員行動的集合。就像二戰美軍執行同盟國任務打日本時,這個過程中美國軍事行動跟策略,法律上的效力會向上延伸到所有同盟國成員。
原則上,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要對所有盟軍的行為負責,而加入同盟國的所有成員也要為此負責,但在責任追究上,最終仍舊會回歸到實際做出該行動的成員身上。
所以才會說每一個參與成員的獨立性是存在的,同盟國的行動是所有成員行動的集結。如果同盟國是法人,責任會規屬於該法人。一旦法人解散了,就找不到對象可以負責。但情況不是這樣。由於同盟國不是法人,如果有哪個盟軍成員出問題,追究責任時不會「只是」停留在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上,而是可以追究到實際發生問題的成員身上。
同盟國要執行哪些任務,原則上也必須是經由相關成員討論好才會執行,所以每個成員當然多多少少要對任務造成的結果負些責任,但最終責任還是由實際造成結果的成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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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同盟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是以蔣介石為首的ROC政權。
軸心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則是汪精衛在中國南京成立的ROC政權。
在國際法上,蔣介石這個ROC政權才會是國際承認的中國合法政府。
而1937年日本把中國南京拿下來還佔領下來,日本扶持的汪精衛這個ROC政權本身是由佔領者在佔領地扶植成立的政權,在法律定性上會認定傀儡政權。在國際法上是不會得到承認的,因為傀儡政府沒辦法展現一個主權國家必須具備的獨立自主性。
這張圖說明了「同盟國(軍事同盟)」、「盟軍成員(軍事同盟參與者)」、「盟佔代管(軍事同盟參與者共同授權特定對象代全體參與者實施的佔領及管理)」之間的關係。
蔣介石代表的ROC政權就是當時同盟國軍事同盟中所有成員認定的中國合法政府。當日本投降,舊金山和約還沒簽時,1945.9.2《降伏文書》簽署當天,盟軍總部發布《指令第一號》裡面的附件《一般命令第一號》有指派蔣介石的ROC政權代表盟軍全體來台受降並軍事占領台澎。
《一般命令第一號》寫得很清楚就是同盟國分區佔領日本的軍事安排。
ROC政權履行盟軍的任務,在1945.10.25在台北辦受降典禮,同時「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這一天開始運作。提醒大家,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中的「台灣省」這三個字,看起來很像是RO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中的內部組織。但它其實是為了執行盟佔代管任務所成立的機構,所行使的權限是同盟國所有成員所授予的權限,並不是中國自己的權限,有權佔領戰敗國日本領土的是同盟國所有成員。任何為了佔領成立的機構,無論是那個國家、編制如何,這個機構在法律上的性質就是盟佔機構。
換句話說,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這個盟佔代管機構的職權是獨立於ROC政權代表的中國之外的。ROC政權就是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人」的身分,即使它故意將成立的機構名稱裡加上「台灣省」也沒辦法改變盟佔代管機構的本質。
補充聖峰在社群提過的:
蔣介石(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被指派代表盟軍到台澎受降,之後在台澎成立軍事佔領機構A實施軍事佔領,這個軍事佔領機構A在實施軍事佔領時,可以運用同盟國任何一個成員的軍隊,只是因為蔣介石是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所以蔣介石使用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真正具有佔領權限的單位,是蔣介石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在台澎成立的「為盟軍全體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軍事佔領機構A,而不是蔣介石所屬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所以假設:
1.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政變另立軍事政府,與ROC執政黨對立,則此新的軍事政府/組織還有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佔領台澎的權力嗎?
答:佔領台澎的權限在軍事佔領機構A,不在派員運作軍事佔領機構A的同盟國成員X的政府,所以即使同盟國成員X內部出現有別於原中央政府a的其他政權b,政權b也不會因此取得佔領台澎的權力。
2.ROC將軍隊裁撤,ROC政權可以代表盟軍佔領台澎嗎?
答: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運用任何盟軍成員的軍隊,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裁撤,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使用同盟國成員Y的軍隊。
「軍事佔領是幹嘛用的、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是國際社會長期運作之下形成的慣例規則,不是由英國內閣的報告來決定,也不是由美國國務院的發言來決定。
這就好比我說:在台澎殺人(依照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規定)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時,之所以在台澎殺人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是因為「我」這麼說,而是因為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如此規定。
同理,美國國務院提到ROC政權在代表盟軍受降之後合法治理台澎,英國內閣提到軍事佔領要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才結束、就只是相關國家在闡述「(依照國際法及國際慣例)軍事佔領會以什麼方式開始、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而不是因為他們這麼說,軍事佔領才有這樣的作用、才會那樣結束。
「軍事佔領的作用,是在戰爭正式結束,戰後相關處置確定前,維持被佔領地區的正常運作」,這是國際社會數百年來進行大大小小成千上萬次的戰爭所形成的規則、慣例。
所以,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軍事佔領不會結束。
另外,由於軍事佔領本來就只是「最終處置確定前,維持相關地區在正常運作狀態」的「手段」,所以,規範軍事佔領要如何進行的《一般命令第一號》當然不會有決定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的效果。
至於佔領何時會結束,取決於最後處置何時確定。
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本來就不會特別寫何時結束,因為在下命令的當下沒有人知道最終處置何時才能確定。
因此,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一定都是有開始時點,沒有結束時點的命令。
至於《舊金山和約》第六條指的是「《舊金山和約》生效時『日本』的軍事佔領」該怎麼結束,由於台澎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一部份,規範《舊金山和約》生效時的「日本」的軍事佔領何時結束的《舊金山和約》第六條,與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台澎的軍事佔領該怎麼處理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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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盟佔代管機構即使一開始是由ROC政權成立的,由於盟佔代管機構是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成立的單位,法律上是有別於ROC政權而獨立存在,所以不會被ROC政權發生的任何事情改變。
假設如果真的發現ROC政權消失了,沒人運作盟佔代管機構,那同盟國成員中就會有人接手了。在所有盟軍成員中,與台灣距離最近的就是美國了,美軍在沖繩有部署。萬一ROC政權說要跟PRC政權合併,那當然同盟國成員之一美國就會出手。
但我們要強調,法理建國派從未主張己願他力或要等到別的同盟國成員接手。
法理建國派主張的「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由台澎住民以身為原日本殖民地駐民及其後代的身分趕快來行使去殖民化住民自決權決定未來,這時候就會確定台澎的戰後最終處置,那這個盟佔代管就可以終止了,因為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到此也算確定了。
➖➖➖➖➖以下進階思考➖➖➖➖➖
#進階思考:分享社群中聖峰曾說過的
盟佔的實際執行單位是中華民國政權成立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後來改制為台灣省政府),這個單位雖然在組織架構上列在中華民國政權的組織內,但實際法律上屬性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與中國國家政府是誰無關的盟軍機構」。
這個盟軍佔領機構是「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設立,並「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派自身人員實際運作」。而目前因為中華民國政權實質凍結「省」這個層級,所以中華民國政權可以說已經沒有派自身人員運作這個盟軍佔領機構,而是把這個盟軍佔領機構的工作移轉到中華民國政權其他單位來執行。
在中華民國政權因自主宣布解散,或因選擇與PRC政權合併而消滅的場合,由於盟軍佔領機構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所以中華民國政權若在法律上消滅,這個「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並不會跟著消滅。機構仍舊存在,只是沒有人實際運作。此時,二戰盟軍成員可直接派員到台澎接手運作該機構。由於這個盟軍機構當初成立時所依附的中華民國政權已經不存在,到台澎接手的盟軍成員自然會將其名稱做適當的修改。
另外,PRC政權並不會因為ROC政權消滅或併入該政權而取得派員接管的資格。講白了,二戰盟軍成員本來就沒有打算讓PRC政權接管台澎。
其實,大多數二戰成員早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因此,對大多數二戰成員來說,「中國主權國家『早就』是由PRC 政權代表」。英國在 1950 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美國也在1979年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它們從來就不曾考量過要將台澎的代管權限移交給他們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PRC政權。
總之,ROC政權之所以能夠佔領代管台澎,本來就不是因為它是中國代表政府,而是因為盟軍授權它來台澎受降、讓它成立並運作盟軍佔領代管機構。這個盟軍代管機構在法律上是盟軍機構,不是ROC政權的內部單位。只是因為這是ROC在盟軍授權下成立的,裡面的人員又是以ROC政權的人為主,所以被ROC政權塞進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當然,ROC政權為了把「台灣光復」的戲演下去,也必然會將這個盟佔機構放在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但無論ROC政權把盟佔機構放在自身組織內部的哪個地方、叫什麼名字,盟佔機構始終就是一個獨立於ROC政權的存在。
所以就算ROC政權解散了,當初它為了執行盟佔任務所成立的盟佔機構「在法律上」仍舊存在,即使沒有人運作,這個盟佔機構仍舊存在。而任何在後來得到二戰盟軍成員任命接手的單位,都可以直接讓這個盟佔機構復活,並發揮所有的作用。
事實上,二戰盟軍成員在任命接手者這件事情上,享有極高的自由度。它們可以任命任何可以履行法律責任、承擔法律上義務的法律上行為主體來接手。因此,任何國家政府、任何國際組織,乃至於任何個人,都可以被任命來接手運作盟佔機構。
《舊金山和約》的未定安排就是將台澎戰後最終安排「留待日後處置」。
在這情況下,因為盟軍成員是將本來該在和約中處理的事留到日後才處理,佔領當然「必須」要繼續。
如果《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最終處置沒確定的台澎的佔領就結束了,那日後要回來處理的時候,如果台澎被其他沒得到授權的單位強佔,盟軍成員豈不是要先打一仗奪回控制權才能處理?
盟佔不結束就是要確保盟軍成員之後處理時控制權仍在手上。
《一般命令第一號》就是二戰後所有對日軍事佔領、讓日軍繳械的法律根據(甚至包括駐日本本土的盟軍總部在內),當然非常重要。
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實施的軍事佔領,必須遇到具有可以結束戰爭關係的法律效力,且對相關地區的戰後安排有辦法做出最終決定的文件或動作出現才會結束。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法律根據是48個盟軍成員跟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約》,不是《一般命令第一號》。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所有盟軍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法律上根據。
另外,請注意一件事: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對日本及全體盟軍成員都具有效力的軍事命令,是只用幾個字就能指示數百萬軍人的行動,影響上千萬人權利義務關係的軍事命令。
請對這份命令給予應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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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基本原則就只有一個而已:只有在法律上具有適當權限的主體,採取足以產生法律上效果的行動,才有可能改變法律上的狀態。
要解決「在國際法下,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問題,只能透過在國際法中可以確立領土歸屬的方式來進行:由具有領土主權歸屬決定權的法律上主體來決定。
要結束「台澎的盟佔狀態」,只能透過讓「盟軍全體成員對台澎進行軍事佔領的理由」消失來進行: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讓台澎戰後領土主權歸屬確定。
所以,只要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盟佔就不會結束。
而要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確定,兩條線:
1.盟軍全體成員聚在一起決議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或議定一個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的程序,然後依據該程序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
2.直接依據二戰後「去殖民化」國際共識,讓原日本殖民地台澎的住民,行使在國際法架構下得到認可的自決權直接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
盟軍成員身為戰爭勝利者所具有的「戰勝者決定戰敗者領土(台澎)未來」的權利,跟曾受日本殖民的台澎住民在「去殖民化」脈絡下,「殖民地住民決定殖民地(台澎)未來』的權利兩者相互獨立,在法律上存在「競合」狀態。
任何一個權利行使之後,都能夠確定台澎的領土主權歸屬,也都能夠產生「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進而使盟軍佔領狀態結束的效果。
至於ROC政權跟PRC政權之間,不管怎麼私相授受,或甚至是讓PRC政權派解放軍來掌控台澎,都無法改變「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是盟軍佔領地」的法律狀態。
這就好比你的房子,被從某黑幫被趕出來的黑幫前幫主佔據,然後這個前幫主某天跑回自己的黑幫,然後跟現任幫主講好,說要讓現任幫主用你家的房子。
來,請問你家的房子會因為這樣就變成黑幫的財產嗎?
不管黑幫前幫主、現任幫主住多久、用多久,你的房子,始終是你的房子。
ROC政權具有兩個身分:
可以被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中國(流亡)政權跟盟軍佔領任務的執行者。
中國政權身分讓它能以中國政府的身分合法治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甚至可以處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
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讓它可以成立、運作佔領機構來合法治理台澎,但這個身分只能治理台澎,而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所以,就算它掩飾自己身為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始終以中國政權的身分示人,還扯「台灣光復」說台澎領土主權屬於自己要代表的國家,它在台澎,仍舊是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它也仍舊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今天你在公司委託下管理公司車,就算你平常都開著公司車在外面跑,還很無恥地說這台車是自己花多少錢買的,甚至還將這台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進行改裝,公司車仍舊是公司車。
你不會因為把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改裝、你的街訪鄰居親友都「相信」這台車是你的,就能把這台公司車轉手賣給你的混帳兄弟。
這樣應該就可以瞭解為什麼法理建國派會一再強調並說明「台灣地位未定/盟佔」狀態持續至今了吧?
法理建國派之所以會一再強調「盟佔狀態」持續至今,
就是因為至今都不曾發生過可以改變/終結「盟佔狀態」的事件。
法理建國派提出來的,是「法律上的狀態」。
-
法律上的狀態(應然)與現實上的狀況(實然)未必是一致的。
但這並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法律上的狀態不存在」,也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現實上的狀態不存在」。
應然與實然之間如果出現差距,連結出來的是兩個行動方向: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
舉例來說:
某甲偷偷開著只能用於公務的公司車A上下班,親朋好友也都以為那台車是他的
應然:公司車A屬於公司,且只能用於公務。
實然:某甲將公司車A當成自己的車用於私務,親朋好友也認為那台車是他的。
此時,讓應然與實然一致的方法有兩個方向,至於要朝哪個方向走,自然要做利弊評估: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變成某甲的車,能自由使用於私務。
做法:某甲跟公司把公司車A買下來,自此取得該車所有權。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維持公司車狀態,只能使用於公務。
做法:某甲停止將公司車A用於私務,並老實告訴親朋好友那台車是公司的,不是自己的。
回到台澎的狀態:
法律上,應然面: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中華民國政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
現實上,實然面:中華民國政權不斷宣稱自己所代表的國家擁有台澎領土主權,並把台澎當自己的領土在利用。
若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代表的國家(中國)擁有台澎領土主權。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主張自己繼承ROC政權的PRC政權可以合法主張統一台澎。
若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承認自己沒有台澎領土主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台澎還不是國家」的法律狀態被清楚認知,此時,希望台灣是主權國家的人就會去採取行動完成建國程序,讓台澎成為國家。
存在不等於真理。
一個現實狀況存在,不代表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本身合理、但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一定有它的理由。至於這個理由合不合理,那是另一回事。
類比到台澎的狀況:
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這個威脅雖然存在,但它存在並不表示這個威脅是合理的。
而這個威脅的存在,確實有它的理由:
因為ROC政權主張它已經為自己代表的國家(中國)取得台澎領土主權,而PRC政權主張它繼承ROC政權的中國代表政府身分,所以PRC政權主張身為中國代表政府的它可以行使武力為擁有台澎主權的中國掌控台彭。
所以,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確實有理由。但這個理由合不合理呢?史實跟國際法告訴我們,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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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資料裡面都講過了ROC政權可以主動終止代管了,
不過我想順便藉這個機會「法普」一下,講一下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
在基本法律關係中,有個關係稱之為「代理」: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則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也就是產生如同本人自己親自做這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
而在基本契約關係中,有種契約稱為「委任/託」:當事人A(委任/託人)與當事人B(受任/託人)間約定,由當事人B為當事人A完成一定事務。這就是委任/託。
由於委任/託關係是由雙方「合意」所形成的「契約」關係,所以在概念上,契約任何一方都可以結束這個關係。
如果今天有兩個人約定成立一個「委任/託」契約,而契約的內容,是由委託人A(本人)請受託人B(代理人)以委託人A的名義去完成一定行為,而且這個行為對委託人A產生法律效力,這個關係就是所謂的「代理委託關係」。也由於「代理委託關係」是一個委託契約,所以,委託人A(本人)跟受託人B(代理人)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在「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這件事來說,盟軍全體成員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就是代理委託關係:
盟軍全體成員(本人)委託ROC政權(代理人)以盟軍全體成員的名義去佔領、管理台澎。
由於是代理委託關係,所以無論是做出這項委託的盟軍全體成員,還是接受委託的ROC政權,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因此,ROC政權當然可以終止自己被委託交付的代管任務。
但在這裡要注意的是,
「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的結束」跟「盟軍全體成員跟ROC政權之間代理委託關係的終止」是兩回事。
由於「在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盟軍全體成員都會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因此,就算ROC政權自己主動宣布終止與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委託關係,
只要「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尚未確定」,盟軍全體成員仍舊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如果要舉例的話,就好比:
父母在法律上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必須要子女成年,父母身為法定代理人的權責才會結束。
假設某對父母需要離開自己的小孩到海外工作,於是委託友人甲代行其法定代理人職務,
然後友人甲覺得這對父母的小孩一天到晚搞事,不想管了,於是跟他們的父母表示自己不願意繼續當代理人了。
此時,雖然父母與友人甲之間的代理委託關係因為友人甲終止契約而終止,但父母的法定代理人權責仍舊存在。
所以,父母可以另行委託友人乙代替自己行使、履行法定代理人的權責。
另外,法律上的關係並不會因為實際執行者的主觀認知而改變。
這就好比,我今天叫你去開「我的車子」,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這台車子也不會因為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就變成你的車子啊。
在盟佔任務的執行上,中華民國政權是依照它本身的運作規則,運用自己的人去「執行這項任務」。所以不管它主觀上怎麼想,總之任務是被執行了。
這就好比你今天委託某個工匠為你做一個雕像,這個工匠用他手邊的工具、叫他的學徒來雕刻這個雕像,然後這個工匠把這個雕像當成為自己製作的那樣來雕刻。但無論如何工匠在過程中使用多少工具、找了多少人來幫忙、投注了多少感情,那個工匠始終只是在為你製作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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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數百年的實踐,國際社會對於軍事佔領該怎麼進行、要遵守什麼規範,已經形成一些必須遵循的規則。具體明文化的內容可參考《海牙公約》及《日內瓦第四公約》。
ROC政權在執行佔領代管台澎這項任務時,所運用的人員、工具、規則(憲法、法律、命令)及手段,只有在符合國際法中關於軍事佔領所形成的規則與慣例的範圍裏面,才能合法產生法律效果。如果是超出或違反相關規則慣例的行為,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若要追究ROC政權在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基本上要在自決建國之後才有辦法有效追究。
舉例來說,在關於軍事佔領的規範中,佔領者可以「『有償』徵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來應付佔領管理之需。如果佔領者今天訂了一個規定說可以「『無償』取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這個規定違反佔領規則,不會被認定是合法的管理措施。佔領者依據這個規定無償取用的財產都是非法取得、非法使用,並會因此產生返還徵用物並支付使用費,或支付收購徵用物費用的法律責任。雖然在仍處於佔領狀態下去要求佔領者面對錯誤給予賠償並不是不可能,但成功機率不高。現實上,這類法律責任的追究,基本上要等到在法律上可以合法代表佔領地人民的單位出現之後,才能有效向佔領者追究責任。
最後一點要提的是,對盟軍全體成員來說,ROC政權在佔領代管台澎過程中所做的一切違反國際法中佔領規則及慣例的行為,都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
盟軍全體成員確實「可能」會因為明知ROC政權違規,卻還放任它這麼做而必須負上連帶責任,但最終仍舊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而ROC政權的繼承者,則必須繼承它的法律上責任。
舉例來說,
你委託自己的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A,結果朋友甲在做例行保養的時候,用了劣質的產品導致車子引擎受損,朋友甲因此必須負責將車子A的引擎修好。
後來你在甲修好車子之前就把它賣給朋友乙,因為甲的責任是把車子A的引擎修好,誰擁有車子A就能要求某甲把車修好,所以乙可以要求甲將車子引擎修好。
後來某甲不小心因為吃麻糬噎死,他的兒子小甲身為他的繼承人,就必須擔下將車子A引擎修好的責任。
另外,朋友乙當然也可以要求賣車給他的你跟甲一起負責把引擎修好,但因為把引擎弄壞的是甲,所以即使你幫忙把引擎修好,最終也會向甲/小甲追討修理費用。
在上例中,委託人是委託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
在盟佔的例子中,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的台澎,雖然在法律上並不是盟軍全體成員的領土,但盟軍全體成員在法律上可以決定台澎領土要歸屬給誰,所以雖然不是「台澎領土主權的法律上擁有者」,但在法律上具有的權利,與「台澎領土主權擁有者『相當』」。
所以,「委託他人照顧自己的車子」的例子雖然與「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台澎」在「所有權」的角度上不一致,但在「決定所有權歸屬的權利」這點,在法律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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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ion、Country、State的差別;護照的作用 🔗https://wp.me/pd1HGm-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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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Nation、Country、State的差別
其實在中文上許多人常常把這三個詞彙翻譯成國家。
在國際法上具有國家法人格的政治實體就是主權國家,會用sovereign state 來稱呼,有時會簡稱 State (大寫)
為什麼會特別說大小寫?比如像是美國、美利堅合眾國(英語: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縮寫為USA,一般稱為United States(U.S.或US),或America)國名英文中的State ,是指形成美國這個主權國家的構成份子 state(小寫),這個在中文裡翻譯為州。這些州並不是主權國家,只是在美國內部的組成份子。
我們在看條約或者公約的資料時,有時會看到 Contracting State 這個詞,這邊的 State 會大寫,意即指的是主權國家。
因此我們要注意看上下文關係,如果是在看與美國有關的資料,若是小寫的 state 那就是稱呼美國內部的州。
在國際法上主權國家是 sovereign state,但如果有某個主權國家的議員用 country 這個詞時,我們要注意的是這個 country 可能是指稱某個地域、地區區域,指稱某個上面有人、有土地、有治理當局,能自主運作的區域。但這個地域不一定是國際法上具有國家法人格的主權國家,特別是當這個地域缺乏外交能力的時候。
舉個例子,像是英國(其實稱聯合王國比較正確),全名是大不列顛暨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英語: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國際標準簡稱聯合王國(英語:United Kingdom,縮寫作UK)或不列顛(英語:Britain)
英國由四個構成國組成,分別為英格蘭、蘇格蘭、威爾斯和北愛爾蘭。而聯合王國UK國家政府就是用 country 來稱呼她內部這四個構成分子。
因此若看到英國相關資料,看到英國稱台灣為 country,那就是指台灣是不具有國家法人格的自主運作的單位。
因此,如果聽到有人,尤其是屬於大英國協體系的國家,用 country 稱台灣,不要高興得太早。
Nation 著重是人的部分,這個詞合理翻譯是民族而不是國家,世界上大多數的國家都是Nation State,也就是所謂的「民族國家」。若 nation 翻譯成國家,就會變成「國家國家」。
Nation是指由一群有共同文化、語言、歷史,對彼此有共同感、歸屬感的人所構成的民族。
Nation 這個詞其實就是指人,那為什麼會有人把它翻譯成國家?或者大多數會把Nation、Country、State通用?
原因是,當一群人共同生活時,除非四處飄泊,否則都會長駐某處,並透過長久共同生活 形成共同的文化、語言、歷史,並會在特定範圍內落地生根繁衍後代,進而集結成一個團體。
這群人會共同抵抗外在生存威脅,無論是抵禦野獸、抵抗外敵人、躲避氣候災難、或合作取得糧食。這群人是為了生存而聚在一起,為了共同完成事情而有了共通語言、文化,因為共同完成事情而有了歷史、形成共同體的意識。這群人會慢慢建立維持自己生存的專屬區域,進而形成邊界。若有其他族群侵入邊界就會產生競爭。而這群人可能會在對抗外敵的過程中進一步凝聚起來。族群為了生存而形成的專屬區域邊界跟地質上的邊界不一定相符,但可能會有差不多相符的地方,例如以河川或是山脈稜線為邊界。
這群共同生活的人會慢慢形成Nation(民族),而這個Nation的生存邊界涵蓋的區域就會成為Country。因為當一群人共同生活時,會出現領導階層,建立治理機構階來管理這群人跟生活區域,從而符合 country 的定義: 有人、有土地、有治理當局,能自主運作的區域。
那Country怎麼變成sovereign state?
現代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概念,是在十七世紀誕生。當時有一群代表各自 country 的領導者共同簽訂了西發利亞和約,創造出主權平等及領土完整性這些關於 sovereign state 的規則。當一個 country 接受並遵守 sovereign state 的框架與相關規則時,這個 country就會具有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的地位。
所以很多地方Nation、Country、State是可以互換。
基本上,當一個 country 願意遵守國際法秩序,願意遵守主權國家所形成的國際社會的規範,並得到國際社會其他成員的認可,就會得到主權國家的地位。
這時候可能會有人問:是不是沒得到其他國家認可就不是主權國家?
這在早期是這樣沒錯。西發利亞主權體系是歐洲出現的,在當時歐洲人會覺得自己文明開化,所以如果有個地區要主張自己是主權國家時,需要其他既有主權國家的承認。因為在當時的邏輯會認為,既然國際社會是由主權國家構成的,要成為主權國家加入國際社會,就必須被既有成員承認你夠格,而且必須接受主權國家之間的規範。
所以,在當時如果現有的主權國家不願意承認某個主張自己是主權國家的地區是主權國家時,這個地區就會遇到麻煩。而不願意承認的主權國家還可能會運用影響力,透過政治操作讓其他國家不承認你是主權國家,這時候就會很麻煩。
歐洲許多國家在過去都是開船到處建殖民地,「發現」新大陸。當他們到新大陸遇到當地人時,可能會發現這群人確實是個Nation,他們生活的地域也滿足Country的要求,可是他們不懂sovereign state的原則,所以歐洲人不會承認這群人有soveriegn state,從而不承認這群人能得到領土完整跟主權平等原則的保障,所以歐洲人覺得自己可以任意侵略原住民的地方、把原住民的土地當成無主地 (terra nullius),並利用無主地先占來主張自己擁有領土主權。
當時的「無主地」概念與現在有落差。
在國際法剛出來時,只要不是sovereign state的領土就會被當作無主地,所以才會出現那些殖民者到某地方完全不尊重當地的民族生活的地區,不把他們當成主權國家,認為這不是領土,因此能透過「無主地先占」來取得領土主權:因為不承認你是主權國家,所以否定你控制下的地方是主權領土,又因為不是主權領土就是無主地,於是可以透過佔領來取得領土主權。
這時候就會知道Nation、Country 無法提供法律上的保護。只有sovereign state能提供法律上的保護。
後來文明進步、重視人權概念以後,所謂的「無主地」概念就重新被檢視。透過尊重人權,而承認人具有決定自身未來的自決權,而由一群長久生活某處的人所構成的民族在與自決權概念結合後,就產生了可以用來建立主權國家的民族自決權。
也就是在國際法規則中,認可民族可以透過行使自決權來建立國家。
在這情況下,當某個民族要行使自決權建國時,通常就會以生存的範圍當作建國後的領土範圍。此時Nation民族生存的範圍不止是Country,也同時是此民族行使自決權建國成sovereign state之後的領土,這就是為什麼這三個詞有時會被當成同義詞的原因。但我們還是必須了解在什麼時候可以通用而什麼時候並不能互換。
之前有說過,一個主權國家可能是好幾個民族共同成立的,一個民族也可能會成立好幾個國家。所以Nation跟sovereign state不是一對一,而是多對多的概念。可以數個民族成立一個國家,可以一個民族成立一個國家,可以一個民族成立數個國家。
所以Nation不能直接翻譯成國家,不然今天遇到數個民族成立的國家時就會很難描述了。
所以要看前後文也要看使用者所處的邏輯,如果是指有這一群人共同成立的主權國家時才可以把Nation翻成國家,只是盡量避免這樣混用。比如說 聯合王國(英國)在使用的Country就不一定是指主權國家,很有可能是自主運作的單位。
史明前輩之所以「台灣民族主義」,正是因為台灣民族還未形成才需要倡議。以現在狀況來說「台灣民族」還在形成中,且邊界還很模糊,再加上一些歷史緣由造成的麻煩,因此法理建國派並不是主張民族自決,而是主張住民自決。
台灣上有原住民族的各族存在,其實可以各自主張行使民族自決權,但問題是各部落人的數量跟資源有限,加上與其他非原住民族在文化、交通、經濟各層面的重疊與結合,要明確切割出領域邊界有許多難關要克服,而在中華民國政權下更是難以克服。
因此我們主張的台澎住民自決權,是以共同經歷過日治時期這個殖民時代的歷史事實為基礎來劃定人的範圍,並不是血統論,而是用客觀史實跟客觀的法律身分,無論屬於哪個民族、哪個民族邊界,只要是曾共同經歷殖民,就是共同體的一份子,可以在「去殖民化」脈絡下行使住民自決權來建國。
目前台灣的情況,有一群人但是Nation還未完整形成,共同體的認知明顯尚未整合完成,地理區域的Country則涵蓋了金馬東沙等中國領土,所以邊界很尷尬,而sovereign state則因為還沒完成建國程序所以不存在。因此,法理建國派在地理界線上,會先將國際法上的中國領土金馬東沙先排除留待之後處理,並主張依據客觀史實,優先以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台澎為範圍行使住民自決權建國。
在國際法上台澎還不是一個主權國家,台灣是一個自主運作的單位,有的人會說台灣是事實獨立,有人說事實上的國家,但在國際法上沒有這樣的說法,國際法上的主權獨立國家就是sovereign state 。
那些稱台灣是Country的某國議員,他們的國家都沒有承認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
如果了解台灣的狀態覺得很難過的,可以把這心情轉化成建國的動力!
(這邊補充一下,「在建立國家時,『得到他國承認』是否是必要條件」的部分,可分「構成說」(Constitutive Theory)跟宣示說(Declaratory Theory)兩種。前者是必須得到他國承認才能有效建立一個國家,後者是國家是否有效建立與有沒有得到其他國家承認無關。「承認」在國際法通說上不是國家必要條件,但透過國際法程序建國後「承認」就可以發揮「外交效果」在國與國之間喔!)
關於事實獨立這個詞,在國際法上是沒有這個詞彙,這是政治詞彙。
台灣是自主運作的單位,那這個框架情況是什麼?ROC政權治理台澎的這個行為,ROC政權是依1945.9.2《一般命令第一號》同盟國分區授權佔領劃分了日本的領土,ROC政權就受這指令「代表盟軍全體成員」來台,以佔領執行者的角色受降跟實施軍事佔領。
《一般命令第一號》把日本在二戰時佔領的領土跟日本自己的領土,劃分成不同區塊由不同的盟軍成員佔領。
ROC政權是盟佔代管者,它的治理權限是來自於《一般命令第一號》,分區佔領的區域是同盟國劃定好的。佔領者在佔領地扮演的角色相當於一個國家的治理政權(政府),所以能做國家政府能做的事,但絕對不能要求佔領地人民效忠它。
基本上盟軍全體成員都會遵守分區授權佔領的規則,將當地的社會秩序、衛生、教育、醫療等維持在正常運作水準。
ROC政權對台澎南沙的治理權限是來自於同盟國分區佔領安排,而金馬東沙因為領土主權屬於中國主權國家,其他國家當然會基於不干涉他國內政原則不多加干涉「中國領土」金馬東沙,ROC政權就是以中國政權(國家政府)的身分來統治金馬東沙。
台澎人也沒有在1945投票讓ROC政權來台,所以ROC政權絕對不是台澎人叫來的。大家要看清楚ROC政權為何可以在1945年來台澎,如果沒有《一般命令第一號》它是不可以到領土主權在當時屬於日本的台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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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護照的作用
passport英文直翻就是通行證,最主要的用途是辨識持有此證件的人從哪來。
實質功能就是如果從某地來的人不能入境,至少還可以回到出發地,不會無處可去。
國家通常會對自己的國民發護照,並告訴其他國家自己將護照持有者當成自己的國民看待,如果護照持有人在海外發生事情,發照國家會為他出口氣。
例如美國護照持有者到加拿大被欺負,回美國跟國家政府哭哭,美國政府就可以要求加拿大給個交代。
在護照內頁,會看到發行護照的單位(通常是國家政府)要求其他治理單位(通常也是國家政府)給予此人合法合理的對待,如果對此人沒好好對待,則發行此本護照的單位會跳出來。簡單來說,就是發行護照的單位會罩他、保護他,所以我們稱之為「護」照。
由於發行護照的單位會保護持有人,而發行護照的單位通常是國家政府,因此會讓人誤以為只有主權國家才能發行護照,所以能發行護照的就是主權國家,這是錯誤的觀念。事實上,不是主權國家的地方也是可以發行護照的。例如港澳不是主權國家,是屬於中國主權國家的領土,而他們的治理單位也會發行護照。港、澳原本都是其他國家為了進行貿易而建立的殖民地,此地人民會去其他地方做生意進行商業行為,所以殖民者就會發給他們一個通行證去做生意。當港、澳回歸中國主權國家治理時,因為當地人民還是要繼續跟其他地方維持貿易關係,所以他們的治理單位發行該地區專屬的護照方便當地人民維持原有的經貿關係。
現在港澳的人拿護照雖然可以方便進出他國,但如果他們到海外被欺負,港澳的人要找誰幫忙出氣?當然是找PRC政權外交部,而不是找港澳特別行政區政府。
現在我們說護照很好用,通常是說可以免簽進入許多國家,但其實如果在海外出事,並不是光靠「免簽」可以幫忙的,還是要主權國家透過外交途徑來出面處理。
目前ROC政權發的護照,到國際上那15個承認他是中國國家政府的國家還會有點「保護」作用,如果是到其他180個國家,這本護照很難發揮什麼保護作用。
當然,有些國家例如美英,有特別針對ROC政權在台灣的狀況特別立法,把ROC政權這個台灣治理當局「當成」國家政府來看待,讓它可以替台灣人出聲。但如果遇到不把ROC政權看作中國合法政府代表,甚至把台澎人看成中國人、台灣當中國領土的國家,ROC政權發行的護照就只是單純的通行證,如果被這些國家欺負,找ROC政權就沒什麼保護作用了,搞不好找PRC政權的「中國大使館」還比較有用。
現在世界上許多國家是因為想跟台灣人做生意、覺得台灣人文明水準夠又有消費能力有利本國觀光發展,所以給台灣人免簽,而不是因為ROC政權有多棒。所以不用擔心建國以後,這個國家發行的護照會不好用,因為其他國家仍舊要跟台灣人做生意、歡迎台灣人去觀光。
【文末補充】
香港、澳門特區政府發行的護照可以免簽入境的國家/地區數目,之所以會比PRC政權發行的護照還多,就是因為,世界上其他國家/地區的人無論喜不喜歡PRC政權所代表的「中國」,他們都還是想跟住在香港、澳門地區的人往來,所以給管理香港、澳門地區的特區政府所發行的護照免簽 。台澎建國之後也是一樣。 無論世界上其他國家/地區的人到時候喜不喜歡、承不承認在台澎建立的國家,只要他們還想跟住在台灣的人往來,就會給治理台灣的國家政府發行的護照免簽,給台灣人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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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上有許許多多現代科學仍然無法解答之謎,如姆大陸、大西洋洲、百慕大三角洲、遠東島、瑪雅文化的消失、地軸變遷、金字塔的來源和用途、地球上的第一個人、UFO、外星人……等等。這些謎困惑了我們地球人類已經數千上萬年了。作者,在他奇異的十天外星旅行之後,終于給我們帶回來了答案。
但是,我們介紹《海奧華預言》並不是因為它告訴了我們這些謎的謎底,最重要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1)關于基督教的起源和變遷。常使我們迷惑不解的是,上帝既然是萬能的,為什麽不造出完美的人類?他到底事先知不知道亞當和夏娃會偷吃禁果?我們祖先的罪會遺傳給我們的後人嗎?這個罪是物質還是非物質性的?我們的罪又能因為基督的獻身而滅掉嗎?滅掉了嗎?一個本來就能死而復生的人(基督),那他的死對他來說又有什麽損失和痛苦?為什麽上帝關心的似乎主要是中東一帶國家的民眾,而很少顧及其它地區的民眾?……上帝是誰?基督是誰?……對這些問題,書中都給出了答案。
(2)有無生死輪回?這是基督教和佛教之間的眾多不同點之一。書中明確講,人有生死輪回,死後不會隻有天堂和地獄兩個去處。我們也知道,現代精神醫學中套用的逆行催眠法就有可能使人回憶其前一生、甚至前幾生的人間生活經歷;靈媒也能使我們和死去的親人通話,而那些親人會告訴我們,他們並不是在天堂、也不是在地獄;我們也不時地聽說有人能記得他前生的經歷,而科學家們對此也都進行過極嚴格的檢查和驗證,無法否定這是事實(參見《輪回法則》一書)。就因為不知道人的生命有輪回,更不知道這輪回的法則,人們將名譽、地位、金錢等等當成是最值得追求和奪取的目標。為了個人利益而撒謊、欺騙,甚至搶劫、謀殺,鋌而走險;或吸毒、賣淫和自殺,將別人和自己的生命當兒戲。
(3)我們比我們的祖先先進嗎?這似乎是個奇怪的問題,現代科學成就隨處可見(物質方面)。
毫無疑問我們的祖先更好了。但是,我們現在仍然不明白金字塔是怎麽建造的,幾百噸重的大石塊是怎樣精確地砌在一起的。科學界就是現在來說,對我們的中醫、針灸原理還不十分明白。
這本書也明確指出,我們的祖先不僅在物質技術上比我們還先進,就是整個社會生活都比我們文明。看一看我們的電視、報紙,那一天沒有暴力、搶劫、謀殺、販毒?
美國號稱文明自由的國家,卻幾乎不得不人手一槍,至今校園槍聲不斷,最小的罪犯竟然是個六歲的孩子!或者強行推行官方的政治信念,選擇性地向國民提供世界資訊。科學給我們帶來了汽車、飛機、電腦、自動化生產,也把我們推到了核戰爭的火山口上!環境污染、臭氧層破壞、物種滅絕、大量殺傷性武器泛濫!……我們的文明何在?科學家能使我們擺脫這一切魔影嗎?
遠古時代的人類所要應付的隻是大自然(包括動物),而我們現在要應付的不但是幹旱、洪澇、台風、地震、臭氧層破壞、環境污染,還有醫學界疲于奔命的、不斷出現的、新的病種!還要加上人類自己的種族歧視、種族滅絕、侵略戰爭!想一想我們現在的人與人的關系吧,我們是否在潛意識裏將對方的政治集團、政黨、國家、種族等,看成了隨時可以鄙視、欺騙、利用、打擊、甚至是殘害我們的那個不可相信、不可信任的對立體?我們看對方是否仍然具有人性?如果不是這樣,又何必有不同的政黨、國家及國家聯盟?這是否是危言聳聽?
《海奧華預言》的作者及海奧華的外星人們明確地指出:我們地球人類現在正走在自我毀滅的道路上,而科學正在加速著這個過程。人必須向自己的內心尋找自由、平等、歡樂、幸福,科學必須為我們的靈性成熟服務。而現實卻恰恰相反,科學使我們越來越遠離我們應該走的道路。我們並不是責難科學家和他們的研究,隻是在此強調,不要被科學萬能的光環搞得看不清了我們自己腳下應該走的路。他們和我們一樣,不知道我們每天在幹什麽!
(4)如何才能使我們的社會免除罪惡,使人人過上真正平等、自由和幸福的生活?西方社會的典型觀點是,必須自我奮鬥,同時用法律來規範。殊不知,正是這自我奮鬥的個人主義才造成了以我為主、不擇手段的犯罪行為。而在民主和人權的口號下,法律製裁越來越松,或因某些政治集團的利益任意修改符合他們自己利益的法律,社會犯罪率居高不下。也有觀點認為,應採取社會福利製度,但這在某些國家數十年的實踐中,卻造成了人們"不思進取和貢獻"的懶惰傾向。當社會生產力達到極高的水準,物質極大豐富的時候,人的私心、私欲就會滅絕,而產生罪惡的溫床就會消失嗎?一句話,人的物質享受欲望有盡頭嗎?當我們沒有電視的時候,有一台黑白電視機就滿足了;當有彩色電視後,後者又成了奮鬥的目標;平面直角電視、立體電視、超微電視、手腕電視……無窮無盡。
隨著科學的進步,人們的欲望就沒完沒了。住在美國的人想到華盛頓去旅遊,遊完美國想到歐洲,旅遊完地球還想到月亮、火星、太陽系以外、銀河系以外去旅遊。钜賈豪富們的欲望沒有盡頭,平民們難道就會隻滿足有吃、有穿、有住嗎?物質到何時才是極大的豐富?海奧華的人們明白地告訴我們:地球上曾經有過極其文明、輝煌的時代,那就是慕大陸時代!那時,人們生活得自由、平等、物質豐富、犯罪率極低。而那種社會的維系靠的是心靈修行和極其嚴厲的刑法。心靈修行使人們有看到人體輝光和感應思想的能力。這樣,一個人的秉性、修養水準,連同他的思想都在有能力的人面前表露無疑。當整個社會的成員都有一定的心靈修行水準的時候,那些罪犯、私心的政治家、偽善的宗教大師,以及個人的虛偽、謊言等等還能隱藏嗎?再加上嚴厲的刑法,使人明白--罪惡的事是萬萬不可為的,否則毫無悔改的餘地。讀者想一想,這樣的社會難道沒有可能嗎?
這就是我們想給讀者介紹本書的主要原因。書中涉及了地球上許許多多奇怪的事情,從前述的地球之謎到心靈感應、輪回轉生、抗地心引力、黃種人和黑種人的來源、慕大陸和大西洋洲的消失、月亮之謎、火星人等等。
有些讀者可能覺得很難理解,或根本就不相信。我的看法是--當我們不相信某件事的時候,問一下自己,如何才能使我們相信;當我們相信某件事的時候(如民主自由、科學技術、火星探測、復製動物、地球上有個南極洲等),我們的根據是什麽?靠我們的眼、耳,鼻、舌、皮膚感覺?我們是否曾想過:我們是否曾經上過自己這些感覺器官的當?難道因為我們的眼睛看不到紫外線、耳朵聽不到極高頻率的聲波、鼻子聞不出特殊的氣味,我們就能說這些光、聲和味就不存在了嗎?
人類的"邏輯"推理正確嗎?邏輯三段論,使我們的推理錯誤的例子還少嗎?科學理論的進步過程,實質上就是一個不斷證明著我們的邏輯錯誤的過程。
對于這一切,作者說的很明白--你不必相信,但你應該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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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星系主任 - 海奧華預言 (中篇) [國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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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上有許許多多現代科學仍然無法解答之謎,如姆大陸、大西洋洲、百慕大三角洲、遠東島、瑪雅文化的消失、地軸變遷、金字塔的來源和用途、地球上的第一個人、UFO、外星人……等等。這些謎困惑了我們地球人類已經數千上萬年了。作者,在他奇異的十天外星旅行之後,終于給我們帶回來了答案。
但是,我們介紹《海奧華預言》並不是因為它告訴了我們這些謎的謎底,最重要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1)關于基督教的起源和變遷。常使我們迷惑不解的是,上帝既然是萬能的,為什麽不造出完美的人類?他到底事先知不知道亞當和夏娃會偷吃禁果?我們祖先的罪會遺傳給我們的後人嗎?這個罪是物質還是非物質性的?我們的罪又能因為基督的獻身而滅掉嗎?滅掉了嗎?一個本來就能死而復生的人(基督),那他的死對他來說又有什麽損失和痛苦?為什麽上帝關心的似乎主要是中東一帶國家的民眾,而很少顧及其它地區的民眾?……上帝是誰?基督是誰?……對這些問題,書中都給出了答案。
(2)有無生死輪回?這是基督教和佛教之間的眾多不同點之一。書中明確講,人有生死輪回,死後不會隻有天堂和地獄兩個去處。我們也知道,現代精神醫學中套用的逆行催眠法就有可能使人回憶其前一生、甚至前幾生的人間生活經歷;靈媒也能使我們和死去的親人通話,而那些親人會告訴我們,他們並不是在天堂、也不是在地獄;我們也不時地聽說有人能記得他前生的經歷,而科學家們對此也都進行過極嚴格的檢查和驗證,無法否定這是事實(參見《輪回法則》一書)。就因為不知道人的生命有輪回,更不知道這輪回的法則,人們將名譽、地位、金錢等等當成是最值得追求和奪取的目標。為了個人利益而撒謊、欺騙,甚至搶劫、謀殺,鋌而走險;或吸毒、賣淫和自殺,將別人和自己的生命當兒戲。
(3)我們比我們的祖先先進嗎?這似乎是個奇怪的問題,現代科學成就隨處可見(物質方面)。
毫無疑問我們的祖先更好了。但是,我們現在仍然不明白金字塔是怎麽建造的,幾百噸重的大石塊是怎樣精確地砌在一起的。科學界就是現在來說,對我們的中醫、針灸原理還不十分明白。
這本書也明確指出,我們的祖先不僅在物質技術上比我們還先進,就是整個社會生活都比我們文明。看一看我們的電視、報紙,那一天沒有暴力、搶劫、謀殺、販毒?
美國號稱文明自由的國家,卻幾乎不得不人手一槍,至今校園槍聲不斷,最小的罪犯竟然是個六歲的孩子!或者強行推行官方的政治信念,選擇性地向國民提供世界資訊。科學給我們帶來了汽車、飛機、電腦、自動化生產,也把我們推到了核戰爭的火山口上!環境污染、臭氧層破壞、物種滅絕、大量殺傷性武器泛濫!……我們的文明何在?科學家能使我們擺脫這一切魔影嗎?
遠古時代的人類所要應付的隻是大自然(包括動物),而我們現在要應付的不但是幹旱、洪澇、台風、地震、臭氧層破壞、環境污染,還有醫學界疲于奔命的、不斷出現的、新的病種!還要加上人類自己的種族歧視、種族滅絕、侵略戰爭!想一想我們現在的人與人的關系吧,我們是否在潛意識裏將對方的政治集團、政黨、國家、種族等,看成了隨時可以鄙視、欺騙、利用、打擊、甚至是殘害我們的那個不可相信、不可信任的對立體?我們看對方是否仍然具有人性?如果不是這樣,又何必有不同的政黨、國家及國家聯盟?這是否是危言聳聽?
《海奧華預言》的作者及海奧華的外星人們明確地指出:我們地球人類現在正走在自我毀滅的道路上,而科學正在加速著這個過程。人必須向自己的內心尋找自由、平等、歡樂、幸福,科學必須為我們的靈性成熟服務。而現實卻恰恰相反,科學使我們越來越遠離我們應該走的道路。我們並不是責難科學家和他們的研究,隻是在此強調,不要被科學萬能的光環搞得看不清了我們自己腳下應該走的路。他們和我們一樣,不知道我們每天在幹什麽!
(4)如何才能使我們的社會免除罪惡,使人人過上真正平等、自由和幸福的生活?西方社會的典型觀點是,必須自我奮鬥,同時用法律來規範。殊不知,正是這自我奮鬥的個人主義才造成了以我為主、不擇手段的犯罪行為。而在民主和人權的口號下,法律製裁越來越松,或因某些政治集團的利益任意修改符合他們自己利益的法律,社會犯罪率居高不下。也有觀點認為,應採取社會福利製度,但這在某些國家數十年的實踐中,卻造成了人們"不思進取和貢獻"的懶惰傾向。當社會生產力達到極高的水準,物質極大豐富的時候,人的私心、私欲就會滅絕,而產生罪惡的溫床就會消失嗎?一句話,人的物質享受欲望有盡頭嗎?當我們沒有電視的時候,有一台黑白電視機就滿足了;當有彩色電視後,後者又成了奮鬥的目標;平面直角電視、立體電視、超微電視、手腕電視……無窮無盡。
隨著科學的進步,人們的欲望就沒完沒了。住在美國的人想到華盛頓去旅遊,遊完美國想到歐洲,旅遊完地球還想到月亮、火星、太陽系以外、銀河系以外去旅遊。钜賈豪富們的欲望沒有盡頭,平民們難道就會隻滿足有吃、有穿、有住嗎?物質到何時才是極大的豐富?海奧華的人們明白地告訴我們:地球上曾經有過極其文明、輝煌的時代,那就是慕大陸時代!那時,人們生活得自由、平等、物質豐富、犯罪率極低。而那種社會的維系靠的是心靈修行和極其嚴厲的刑法。心靈修行使人們有看到人體輝光和感應思想的能力。這樣,一個人的秉性、修養水準,連同他的思想都在有能力的人面前表露無疑。當整個社會的成員都有一定的心靈修行水準的時候,那些罪犯、私心的政治家、偽善的宗教大師,以及個人的虛偽、謊言等等還能隱藏嗎?再加上嚴厲的刑法,使人明白--罪惡的事是萬萬不可為的,否則毫無悔改的餘地。讀者想一想,這樣的社會難道沒有可能嗎?
這就是我們想給讀者介紹本書的主要原因。書中涉及了地球上許許多多奇怪的事情,從前述的地球之謎到心靈感應、輪回轉生、抗地心引力、黃種人和黑種人的來源、慕大陸和大西洋洲的消失、月亮之謎、火星人等等。
有些讀者可能覺得很難理解,或根本就不相信。我的看法是--當我們不相信某件事的時候,問一下自己,如何才能使我們相信;當我們相信某件事的時候(如民主自由、科學技術、火星探測、復製動物、地球上有個南極洲等),我們的根據是什麽?靠我們的眼、耳,鼻、舌、皮膚感覺?我們是否曾想過:我們是否曾經上過自己這些感覺器官的當?難道因為我們的眼睛看不到紫外線、耳朵聽不到極高頻率的聲波、鼻子聞不出特殊的氣味,我們就能說這些光、聲和味就不存在了嗎?
人類的"邏輯"推理正確嗎?邏輯三段論,使我們的推理錯誤的例子還少嗎?科學理論的進步過程,實質上就是一個不斷證明著我們的邏輯錯誤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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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秀蓮警告別再刺激大陸,
也提出無論是傳統反共的「中華民國」派,
或者是現在蔡英文用「中華民國」借殼台獨的「中華民國台灣」派,
都必須面對大陸及國際社會是否接受,
尤其是台灣沒有能力對抗大陸的現實。
但呂秀蓮提出的解方,
其實也還是老套的「台灣地位未定論」,
希望透過住民自決宣布獨立,
並且錯拿琉球(沖繩)作例子,
以為琉球歸屬是經過琉球人民自決,
其實琉球從來沒有公投過主權問題,
而是美日私相授受,
就把琉球連帶釣魚台做給日本。
按戰後聯合國大會形成的國際共識,
琉球應比照越南、朝鮮都予以獨立,
反而本就在中國治下設郡縣的台灣,
因為日本侵略戰爭才被割讓,
就該和香港一樣回歸祖國。
如果連琉球該獨立都沒獨立,
國際社會怎會承認台灣獨立?
呂秀蓮思想的務實地方,
在於了解台灣絕不能與大陸搞對抗,
更清楚一旦把美國勢力拉進來,
只會製造大陸動武的藉口,
美國又不會真的幫助台灣獨立。
但她以為只要宣布和平中立,
大陸就會允許台灣獨立,
仍是低估所有中國統治者的大一統決心。
大陸雖不能接受台灣獨立,
但可以接受「高度自治」,
以香港而言自治權還大於美國的聯邦州,
台灣地位更是本就比香港高。
另一「深綠」辜寬敏提出「兄弟之邦」,
也是知道不能挑釁大陸,
所以提出用每年「納貢」換取「老大哥」中國同意,
就讓「小弟」台灣做一個安份的小國。
但與其維持這種「面子」,
何不堂堂正正與大陸平等協商共議統一,
大家談「台灣方案」的裡子,
爭取台灣保持高度自治,
又能加入中國崛起的最佳方案?
所以施明德才說,
不要聽到「一國」、「一中」就抓狂,
那只會凸顯智淺量狹,
因為「一國」可以鬆散可以緊密,
關鍵是透過九二共識,
兩岸實質簽署協議,
大陸已承認台灣「治權」的存在。
可惜台灣多數人都是智淺量狹,
只是拿「抗中」當選舉籌碼,
靠「親美」獲取私利,
台灣經濟發展的生路,
都只是他們玩弄的選舉話題,
最後搞到兩岸只能攤牌的境地。
可喜的則是因為如此,
大陸少了真正有智慧的「台獨」對手,
從長遠的歷史角度看,
海峽兩岸因此更不會分裂,
祖國必須統一也必然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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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說一下
不管哪個聯盟
不是都在提倡爸媽帶小孩
全家人一起來看球
享受週末快樂親子時光
但今天看到兩張圖好像真的有點誇張了
怎樣都可以
但是底線是還是該注意未成年的問題吧
第一張
雖然是觀眾 沒辦法約束
但是你導播也不要take比較好吧
這種在yt一下就要吃黃標了
線上轉播也是超多未成年在看….
第二張
這個對著小朋友在搖屁股是怎樣==
然候導播一樣take讓全部人都看到
這對於心智尚未成熟的小朋友是好事嗎….
對於前陣子夢想家啦啦隊我是覺得反應過激
但是對著小朋友貼臉式的搖屁股
我是不敢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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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5.14.1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ketballTW/M.1678638910.A.B43.html
※ 編輯: currry (39.15.14.17 臺灣), 03/13/2023 01:31:21
※ 編輯: currry (39.15.14.17 臺灣), 03/13/2023 01:32:48
※ 編輯: currry (39.15.14.17 臺灣), 03/13/2023 01: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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