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柒. 高流副執週記 }}_06
三週前的週記,我最後寫下的一句話是:『比較起「硬體」,還有更基本的「行政法人法」,才是現在正在發生的問題』,而這個『現在進行式』的問題,它的時代跨距其實已經很久了。
只要上網搜尋『行政法人』這個關鍵字,很容易就可以知道我們的政府組織,是在二〇〇四年,透過『改制』的方式,將『兩廳院』確立為全國第一個行政法人營運的機構。十年之後,當時力推這個政策的朱宗慶老師,在二〇一三年曾經發表過一篇『推動行政法人 是玩真的嗎』的文章 (http://blog.udn.com/jublog/8150669 ),來檢視十年之間,這個政策執行過程中可以觀測到的若干疑義;而在今年的五月,朱老師因為『北藝中心』的組織架構,再次接受訪問,提出對於『政府』與『行政法人』之間運作的建議:『臂距原則』(https://www.cna.com.tw/news/acul/202005080346.aspx )。
先讓我們仔細看一下朱老師在這將近二十年間所呼籲的重點,然後,讓我們回頭去檢視『行政法人法』的母法條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10102 ,其中第 2 條所載:
『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
前項特定公共事務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 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
二、 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
三、 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
行政法人應制定個別組織法律設立之;其目的及業務性質相近,可歸為同
一類型者,得制定該類型之通用性法律設立之。』
特別是這一句:『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幾乎闡明了『行政法人』會『裏外不是人』的未來結局。
再從另一個不具公信力、但有參考價值的維基定義來看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8%A1%8C%E6%94%BF%E6%B3%95%E4%BA%BA ):
『行政法人,為公法人的一種,乃新公共管理風潮下的產物。為因應公共事務的龐大與複雜性,原本由政府組織負責的公共事務經執行後被普遍認為不適合再以政府組織繼續運作,而牽涉的公共層面又不適合以財團形式為之,遂有「行政法人」的設定。在日本稱之為「獨立行政法人」(日語:独立行政法人/どくりつぎょうせいほうじん);在英國稱為「executive agency」,多被翻譯為政署。
與財團法人最大的不同是,行政法人的資金來源是政府的預算,並且不再以公務員考試的方式進用人員。行政法人組織採合議制,設有董事會與監事(會),定期召開會議,其下得設執行長,讓領導與執行專業化,也保障專業人員的權益。』
這個說明其中有三個重點:
1. 行政法人是『公法人』。
2. 行政法人的資金來源是政府的預算。
3. 不再以公務員考試的方式進用人員。
容我以一個『過來人』的經驗解釋一下:不論是『北流』或是『高流』,所有以『音樂專業經驗』與熱情投入這類型『流行音樂中心』的業界夥伴,在瞭解這三個重點的順序上,幾乎都有著致命的誤解 - 夥伴們認為自己的專業經驗,可以用『專業聘任』的方式、不經過公務人員考試取得資格,而進入到『流行音樂中心』來為民服務,卻忽略了『順序』上最基本的定義:『流行音樂中心』是廣義的『公部門』,而且它的資金是來自於『政府的預算』,那代表,這與業界夥伴所認知的『音樂產業』完全大相徑庭,所有在『民間』所思考的邏輯,進到這個『公部門』場域都會顯得格格不入。
那是因為:『北流』、『高流』的資金,目前都是來自於政府的預算,所謂帶有『民間專業色彩』的營運團隊,都必然會要受到政府的監督與控管 – 我們當然沒有資格去揮霍納稅人的稅金,但弔詭的是:如果政府自己就能『有效運用預算』來達成『推展流行音樂產業』的目標,又何必成立一個『行政法人』的機制來做『監督與控管』的動作呢?
到底是誰可以、用什麼方式來清楚定義:『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究竟是什麼意思呢?
[一. 高雄觀察_03]
這不是單一場館的問題。
政府與民間,對於『預算』的概念,基本上完全是南轅北轍的:民間、或產業,在設定『預算』時,思考的是『投入成本』與『預期收益』的關聯性;而在市場競爭的態勢下,民間對於『預算』的修正方式,也必須極具時效與調整範圍的彈性。但政府公部門的預算概念,是在會計年度內『執行』完所編列的金額,它在意的不是獲利,而是『執行率』。
『執行率』是什麼慨念呢?就是『你有沒有在既定的時間內把錢花完』。
???
身為民間人士,我們是無論如何都難以體會,『執行率低』對於公務人員是多麼可怕的壓力 – 為什麼呢?因為執行率低代表你的行政效率不彰,公務人員的『長官』在面對民意機關的監督時就會被刮,民意代表可能在下一次的預算審查就會刪減你的預算,這種種一切就會影響你的考績,也就影響你的敘薪與升遷;另一個層面是:在事務執行的過程中,如果發生、發現了任何更應該執行的事項,但因為你沒有在事前編列相關的預算,即使你願意開始發動艱辛的公文簽呈旅行,你也很難在最佳時機點去投入必要的資金 – 然而,真的認真去思考一下:這些『更應該』去做的事項如果沒有做,會有什麼影響嗎?
從『消化預算』的角度來說,其實沒有影響。
我們必須理解:任何一種職業別,都有著該種職業的『專業性』,即使是公務系統也是;我們直覺上會覺得『公務系統的僵化』,如果從『廉政』的角度來解讀,恐怕也是一種不得不然的『防範措施』。現在所遭遇到的問題情境是:藉由『行政法人』的架構,將民間專業人士引流到廣義的公部門,但因為運用的是公眾的稅金,所以這些進入廣義公部門的民間專業人士必須先『學會』公務系統的思考方式 – 但事實是:正因為公務系統的思考方式,不足以因應特定產業的實際需求,所以才需要引入民間專業人士 ……
你可以稍微看出這中間奇特的矛盾點了。
以上所討論的,還只是『行政法人』的本質問題,第二個要討論的,會是『行政法人』的『位階』問題。
依據『行政法人法』母法第 41 條『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特定公共事務,直轄市、縣(市)得準用本法之規定制定自治條例,設立行政法人』,北、高兩市的『流行音樂中心』也因此設立了各自的行政法人與相應的自治條例。檢視『高雄市高雄流行音樂中心設置自治條例』(https://outlaw.k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344#lawmenu ) 第二條:『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高雄市政府。』
由於我的專業完全不是法律面向,所以我在研讀這個法條時,一直有一個疑惑:『市政府』包含了許多局、處,又或者說,這些局、處的總和稱之為『市政府』,那麼,究竟『監督機關為高雄市政府』的『機關』,到底指的是什麼對應的局、處單位呢?但反過來說:如果是由『局、處』來監督『行政法人』,那麼,『行政法人』就應該是某『局、處』的下轄單位?如果這個邏輯成立,那麼法條上何以不載明『監督機關為高雄市政府某局、處』呢?
這個『位階』問題,除了預算編列、核銷的對口單位有無監督權責,它甚至會連所謂『流行音樂中心』建物、硬體財產的撥交、點收,乃至於後續的營運『主體性』,都因此而存在著潛藏的結構性疑慮 – 我說了:這不是單一場館的問題,『北流』與『高流』在現階段都已經開始面臨到這種曖昧的困境。
再回頭看看朱宗慶老師在推動『行政法人』這將近二十年所一再關注的環節,不禁令人疑惑,這一種介於『官』與『民』之間的架構,到底應該多少是『官』、多少是『民』,才有可能讓當時設計之初的『完美的平衡』,可以被理想地實踐呢?
我看不出來。
而本文所述,都還沒有把其他更複雜的『人』的變數列入討論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後記.
先偷渡一篇值得一讀的相關文章:http://www.funscreen.com.tw/feature.asp?FE_NO=1580#fn6
再附錄一下臺灣目前所有行政法人總表:http://www.ccj.url.tw/VerwR/PDF/%E8%A1%8C%E6%94%BF%E7%B5%84%E7%B9%94%E6%B3%95/%E6%88%91%E5%9C%8B%E8%A1%8C%E6%94%BF%E6%B3%95%E4%BA%BA%E7%B8%BD%E8%A1%A8.pdf
我很想強調:現行最成功、最有代表性的『行政法人』機構,應該就是『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但是,它從 1975 年成立之初,到 2004 年之間,在組織架構上也經歷過相當的波折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9C%8B%E5%AE%B6%E5%85%A9%E5%BB%B3%E9%99%A2 )。其中兩個很重要的觀察點:其一,它是屬於中央層級,直接由文化部這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監督;其二,它是在後期經過『改制』而成立的行政法人,也就是說,它已經經歷了很長的營運期才走向這種複合式的營運模式。『北流』、『高流』卻是在一開始就想效法這樣的『經驗』 - 說實話,我真的不知道大家是不是已經準備好了……
更不用說,我們國家對於『流行音樂』的產業政策,到底是誰在拿主意呢?
廉政署組織架構 在 Beginnero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需要改革的香港警察︱#香港警察的腐敗情況】
https://beginneros.com/triviaDetail.php?trivia_id=929
「內部調查不足以改變警隊的腐敗,最後除了成立廉政公署外,警隊進行了重大的架構重整及制度改革,使貪腐問題逐步解決」
俗語有云:「好仔唔當差」,這句俗語源於6、70年代香港警隊的貪腐文化。香港市民對當時警員品格的不信任,警察更被市民譏諷為「有牌爛仔」,意指警察的法律地位就如警察做壞事的盾牌。
提起四大探長,每位長輩更是口若懸河,紛紛訴說他們所知道有關四大探長的故事。究竟當年警察的貪腐文化因何而起,最後又如何被整頓,今日就和大家回看歷史,以史為鏡。
#早期警隊:
香港開埠初期已經通過法例成立警隊,第一間警署位於中環荷李活道,所以又俗稱大館(現「大館」所在地)。早期警隊除了公共安全外,亦要負責出入境、海關、消防、簽發牌照、郵政、稅收等事務。當時英國對香港島的行政區劃主要分成四環(上環、中環、下環、西環),每個環頭都會有相關的華人警察領導,稱為探長。
雖然在警隊主要職位均由英籍警官擔任,但由於文化及語言關係,加上華籍警察在社會上有重要影響力,所以高層極需要依賴他們的協助。探長和其管轄地區人士的關係微妙,只要地區人士干犯不嚴重罪行及不影響中上層市民,偏門行業不會受到太大壓制。在相互配合下,建立起另類的默契,極少發生嚴重罪案。
#貪腐時期:
自1950年代起,警隊在探長之上增設了總探長一職,總探長有權力調動全體的偵探人員。在增設總手探長前,三合會問題分別由各區的探長負責處理,所以地區勢力均衡,但自從呂樂升任為香港區總探長後,使原本分散的幫派都隨從於呂樂一人控制。
原本為香港地域性的社團,慢慢壯大演變成三合會,例如由安樂汽水廠工會組織的演變而成的和安樂(水房)、原為進行情報工作的14k、中上環一帶低下層勞工所成立的五邑人士工會和合圖,以及由國民黨軍銜的抗日軍官向前成立,以潮州水上人為主的同鄉會新義安,都是在當時得以壯大。
1960年代,雖然香港報章上經常可以看到探長連環破案的消息,但實際上該些活動都是警察和黑社會合演的戲碼。配以1960年代初出現的大龍鳳劇團而引申出「大龍鳳」一詞,意指虛構不存在的事實,從而獲取他人的認同、贊許、同情等,以至於實際利益。
根據皇家加拿大騎警所發表的《三合會及其他亞裔有組織幫派》報告,當時有35%的香港警察有三合會的背景,警隊被黑社會滲透到前所未有的地步,基層華籍人員全順從於總探長,連警務處處長亦無法有效地指揮警隊。
#民怨爆發及警隊改革
在社會強烈的不滿下,加上市政局議員葉錫恩及香港傳媒的輿論壓力,迫使香港警隊內部成立了反貪污部。政府亦嘗試著手草擬反貪污法例,時任港督戴麟趾卻堅決拒絕成立獨立反貪污機構,無法改變集團式的腐敗。
戴麟趾卸任後,麥理浩接任港督,隨即領首大力打擊貪污。運用警察職權而貪斂大筆財富的葛柏案,更迫使麥理浩在1974年成立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取代「自己人查自己人」的反貪污部,使不少探長紛紛申請提早退休,移民外地以免被清算。
但改變的道路並不簡單,1977年,數千名警務人員及家屬遊行至香港警察總部舉行聚會,部分警察更在事後衝擊位於金鐘的廉政公署執行處。麥理浩曾向駐港英軍詢問能否提供協助,但軍隊高級表示反對,使麥理浩改為特赦令,特赦於1977年1月1日以前所有涉嫌貪污而未被檢控的公職人員,並表示特赦令只有一次。多名總探長及探長淪為香港通緝犯,包括韓森﹑藍剛﹑呂樂和顏雄等四大探長。
同時,立法局修改《警隊條例》,授予警務處處長權力,可以即時革除任何不服從《警察通令》和《廉政公署條例》的警務人員。事後,三名內英國的高級警官組成了獨立的委員會,並就警力及警務處架構提出多番改革建議,並獲政府全數接納,亦令香港警察在1997年回歸前被譽為「亞洲最精良的部隊」。
------------------------⠀
延伸閱讀:【腐敗體系的一部分︱#被解散的墨西哥警察】⠀
https://beginneros.com/triviaDetail.php?trivia_id=920
------------------------⠀
<想每日閱讀冷知識?將專頁設為搶先看吧!>⠀
◆ 每日分享知識、每月推出課程⠀
◆ 網站:https://buff.ly/2OqJv15⠀
◆ Youtube:https://buff.ly/2y4WjjI⠀
◆ Instagram:@beginneros⠀
------------------------⠀
#Beginneros #冷知識
廉政署組織架構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子雲老師教擬答9
題目:
「民主行政」(democratic administration)論者認為,政府須能回應人民需求,善盡作為主權受託者之職責。請說明民主行政之特性及如何加強官僚體系的課責。[100外特三]
擬答:
一、答題方向
本題考到民主行政。學者全鍾燮其實就要出場(考到公共利益也是),加強官僚體系的課責,可以用行政責任的確保去寫,也可以有其他寫法。
二、架構安排
民主行政的特色(一),民主行政的精神如何加強對官僚體系的課責(二)。
三、參考擬答
現代民主國家行政機關組織設計的終極價值在於民主行政的實踐。所謂的民主行政是指以符合民主精神的原則和機制,強化行政官僚與變遷環境互動之社會動力經營,讓國家成為接近人民的國家,讓社會成為可以參與的社會。
(一)全鍾燮(J.S.Jun)認為民主行政具備六項特色 :
1.公共利益之表達:
公共行政於日常公務推行中,強調體現民眾最大利益的責任。
2.代表性:
公共行政應公平、有效地讓社會各階層、各群體的價值及期待,經由公務人力之廣泛代表而融合於政府的政策及計畫。
3.開放性:
公共行政應讓民眾由各管道來獲取他們想要之資訊。
4.超越派閥黨團:
公共行政不可為某一黨派,直接授益少數特定對象。
5.嚴防專業主義對民主原則的傷害:
防止「技術官僚新階段」對民主造成威脅與傷害。
6.參與:
即讓與政策相關之各群體,各階層之利益關係人。參與其中,可增加民眾的認同感及順服度。
(二)加強對行政官僚課責之方法
學者Gilbert提出確保行政責任之分析架構,試分述如下:
1.內部正式途徑
(1)行政控制
行政控制是確保行政責任最強制的方法,以我國而言,往往透過層級節制的組織設計、決策程序的法律規範、幕僚對首長的建議功能、機關之間的協調以及上級機關之監督等控制方法,達到確保行政責任之目的。
(2)調查委員會
當政府組織運作發生重大缺失或意外事件時,由首長聘請產官學界代表組成調查委員會,並責成專人主持督導,對事件進行徹底調查,讓外界充分瞭解真相,並提出適當建議,供作改進。例如我國針對飛航事故而成立之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即是。
(3)人事、主計、政風之雙重隸屬監督體制
我國自中央政府至各級地方政府內,均設有人事、主計、政風單位,分由中央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法務部廉政署主管以一條鞭體制督導,並層層隸屬於各行政機關之首長,形成「雙重隸屬監督」機制,意指人事、經費、品行等管理在我國行政生態上,是為特定的組織設計,行政系統內部雙重監督較能確保責任,達到控制的目的。
2.內部非正式途徑
(1)代表性官僚
行政機關的人力組成結構應該具備社會人口的組合特性,才能反映出社會多元的思維和偏好,行政權力的運作才能與民主價值有所實質性相稱,以我國而言,原住民特考的舉辦即是一例。
(2)專業倫理
在科技文明的現代社會,行政人員需向專業知能負責,才能導引民眾及政治人物瞭解公共利益並參與政策。因為政府太複雜,只有專業人士才能做出正確的決定。故倫理內涵的典則化或法典化,是確保專業責任的進一步工作,使相關行政人員有較明確的倫理方向可茲遵循。我國公務員服務法當中即有針對倫理法則之若干規定。
(3)弊端揭發
是指行政人員將機關內的違法失職情事,釋放消息讓外界知悉,並以媒體為最常見的外露對象,其次為議會、檢調(政風)或上級機關,而做此行為的人稱作「弊端揭發人或揭弊者」。因為揭發者通常面臨行政機關的控告、免職或長官報復的風險,甚至不易留在政府部門繼續公務生涯的發展,故我國已著手進行相關立法以保護弊端揭發人。
3.外部正式途徑
(1)議會控制
議會對行政部門掌握了立法、預算審查、行政調查、質詢及限制等權力,故如行政部門有不法、不當或越軌情事,議會有權加以批評,並要求改善。
(2)司法控制
法院也是監督控制行政運作的一項力量,惟居於不告不理的被動地位。如果行政部門有違法亂紀的情事,法院可經由判決採取制裁行動,使行政權受到憲法及法律的規範。
(3)行政監察員
行政監察員,是歐美國家常設的行政監控機制,最早見諸於1809年的北歐瑞典,美國到1970年代開始設立。主要功能在於接受民眾陳情訴願,並調查不當或不公情事,類似我國的監察委員。
(4)選舉
選舉是人民主權的最後課責手段,但卻是一項相當緩慢的方法。透過選舉的定期舉行,人民以投票在行政部門選出各級政府領導人,中央為總統,地方則為縣市長,在立法部門產生各級議會民意代表,從而決定了主要執政者及政策取向。
4.外部非正式途徑
(1)公民參與
公民參與行政運作的表現方式很多,例如:透過利益團體對政府機關的施壓活動,或個人自行進行陳情、請願、抗議、示威、遊行或參與志工、義工活動,或接受民意調查表達對政府的支持或不滿。
(2)傳播媒體
傳播媒體包括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等,媒體以資訊供應者、資訊轉換者、資訊詮釋者的立場,除作為民意的表達者、民意形塑者的功能外,更可作為政府施政及官員行為的監督者,有效監督政府重大施政措施,減少弊端發生。
(3)資訊自由
政府機關的資訊若不開放給予外界知悉,外部的正式及非正式監督控制管道,恐無法發揮作用。我國透過「政府資訊公開法」確保民眾之資訊自由。
四、延伸思考
公共性、公共利益、民主行政三兄弟要一起想,另外民主行政因為講到「民主」,民主就是「回應」,所以跟課責一定息息相關,理論部分要注意新公共行政跟新公共服務,最後,「民主治理」也要把握一下。
你,學會了嗎?
#子雲老師 #國考 #擬答 #民主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