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律二試民法考前重點 02 :撤回起訴或不合法被駁回之時效>
各位好,我是賴川,今日司律二試考前複習要談的問題是,請求權人在起訴後,如因撤回訴訟或訴不合法而被駁回訴訟時,時效應如何進行?這算是一個基本問題,但學說有又不同於主流實務的看法,未來也會進行修法。
(一)實務主流見解
請求權人起訴後,因「撤回訴訟」或「訴不合法而被駁回訴訟」時,依民法第131條規定,時效視為不中斷。然而,最高法院判例指出,請求權人起訴,而提出訴狀於法院並經「送達訴狀於相對人」時,因該訴訟狀送達於相對人之行為,亦可認為是對相對人之請求行為。因此,在原訴狀送達於相對人時,亦將依請求而使時效中斷,故如請求權人於原訴狀送達於相對人後, 6 個月內有另行起訴者,仍應視為時效於訴狀送達於相對人時即已中斷。反之,如 6 個月內未另行起訴,則仍將適用民法第 130 條規定,時效視為不中斷。
此須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判例是認為,原訴狀送達於相對人時,視為對相對人之履行請求。因此,時效是在「原訴狀送達於相對人」時中斷,則請求權人必須於「原訴狀送達於相對人」後 6 個月內起訴,否則依民法第 130 條規定,時效仍依法視為不中斷(參見最高法院 62 年台上字第 2279 號民事判例、 71 年台上字第 1788 號民事判例)。
在前述判例見解之基礎上,最高法院後續作成其他判決而補充指出,請求權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各次對相對人所為之書面或言詞請求,亦有中斷時效之效果。由此可知,不僅是原訴狀送達於相對人有中斷時效之效力,在原訴訟進行中,請求權人如曾繼續對於相對人為請求,則也會因此發生中斷時效之效力(參見最高法院 96 年台上字第 106 號民事判決)。
以上即為我國最高法院,對於因「撤回訴訟」或「訴不合法而被駁回訴訟」時,時效在何時(原訴狀送達於相對人時)中斷之主流見解。
(二)實務少數見解
然而,最高法院曾有不同看法,最高法院 77 年台上字第 2152 號判決曾指出,時效因起訴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視為不中斷者,仍應視為請求權人於提出訴狀於法院並經送達之時,已對義務人為履行之請求,於訴訟繫屬中,其行使權利之狀態繼續,應解為請求權人得自該「訴訟確定」翌日起 6 個月內另行起訴。由此可知,該不同見解認為,在判決因不合法被駁回時,請求權人僅須於「訴訟確定」後 6 個月內起訴即可,而非前述主流見解所稱的必須在「原訴狀送達於相對人」後 6 個月內起訴。然而,此不同見解或許是因為與前述判例意旨不符,故屬於最高法院之少數裁判。
(三)比較法與學說
以上兩種不同見解,從比較法角度而言,所涉及的根本問題其實是,在請求權人起訴後,而於「訴訟程序進行期間」中,時效是否仍應繼續進行?
在比較法上,不論是歐洲契約法原則(PECL)、國際商事契約通則(PICC)、或是修正後之德國民法,均認為請求權人之起訴行為,是時效停止之事由之一。因此,在請求權人起訴後,時效即停止而不繼續進行,而於該事由終止後,時效始恢復進行,以保護已積極行使自己權利之請求權人。
此外,學者王欽彥指出,在現行法規範下,應認為起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被駁回時,當初起訴狀送達被告而產生之相當於「請求」之狀態,而於訴訟進行中,該請求狀態一直持續存在,則在計算民法第 130 條之 6 個月起訴期間,就應自訴訟終結後起算,而非自當初起訴狀送達被告之時點起算,始為合理。
(四)時效制度之目的
筆者認為,時效制度存在的理由之一是,法律不應保護長期怠於行使自己權利之人,以督促權利人早日行使權利。而在此問題上,請求權人原已透過起訴而有行使其權利之行為,且在訴訟進行中,既然該請求爭議已由法院審理,則根本不可期待請求權人另為請求或提起其他訴訟,因此最高法院之判例及相關裁判見解或有可以質疑之處。
舉例而言,如請求權人起訴超過六個月後才被法院以訴不合法駁回確定,則請求權人在訴訟進行中,根本不可能於原起訴後 6 個月內,再行起訴以中斷時效。
就目前的民法修法研討資料來看,我國民法在未來修法後,應會增設「時效停止制度」,使時效於訴訟進行期間停止進行,則此問題在修法後即可獲得圓滿解決。至於在修法前,不論各位所持見解為何,無論如何應先正確地說明最高法院之看法。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35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萬的網紅巴打台,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香港今日社論2020年11月30日(100蚊獅子頭) https://youtu.be/b-UOQdx1TIY 請各網友支持巴打台 巴打台購物網址 https://badatoy.com/shop/ 巴打台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m/badatoyhk/ 巴...
撤回起訴再行起訴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請求權人在起訴後,因撤回訴訟或訴不合法而被駁回時,時效應如何進行?】
各位好,我是賴川,星期五民商法教室,是希望之後的每週五晚上,老師們都可以利用1000字左右,簡單說明一個民商法概念,目的是給正在準備國家考試的同學,在看臉書同時,也可以停頓幾分鐘複習一個法律爭點。
今天是第一篇短文,我們要談的爭點是,請求權人在起訴後,如因撤回訴訟或訴不合法而被駁回訴訟時,時效應如何進行?
▪ 實務主流見解
請求權人起訴後,因「撤回訴訟」或「訴不合法而被駁回訴訟」時,依民法第131條規定,時效視為不中斷。然而,最高法院判例指出,請求權人起訴,而提出訴狀於法院並經「送達訴狀於相對人」時,因該訴訟狀送達於相對人之行為,亦可認為是對相對人之請求行為。因此,在原訴狀送達於相對人時,亦將依請求而使時效中斷,故如請求權人於原訴狀送達於相對人後,六個月內有另行起訴者,仍應視為時效於訴狀送達於相對人時即已中斷。反之,如六個月內未另行起訴,則仍將適用民法第130條規定,時效視為不中斷。
此處,必須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判例是認為,原訴狀送達於相對人時,視為對相對人之履行請求。因此,時效是在「原訴狀送達於相對人」時中斷,則請求權人必須於「原訴狀送達於相對人」後六個月內起訴,否則依民法第130條規定,時效仍依法視為不中斷(參見最高法院 62 年台上字第 2279 號民事判例、 71 年台上字第 1788 號 民事判例)。
在前述判例見解之基礎上,最高法院後續作成其他判決而補充指出,請求權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各次對相對人所為之書面或言詞請求,亦有中斷時效之效果。由此可知,不僅是原訴狀送達於相對人有中斷時效之效力,在原訴訟進行中,請求權人如曾繼續對於相對人為請求,則也會因此發生中斷時效之效力(參見最高法院 96 年台上字第 106 號民事判決)。
以上即為我國最高法院,對於因「撤回訴訟」或「訴不合法而被駁回訴訟」時,時效在何時(原訴狀送達於相對人時)中斷之主流見解。
▪ 實務少數見解
然而,就此,最高法院曾有不同看法,最高法院 77 年台上字第 2152 號判決曾指出,時效因起訴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視為不中斷者,仍應視為請求權人於提出訴狀於法院並經送達之時,已對義務人為履行之請求,於訴訟繫屬中,其行使權利之狀態繼續,應解為請求權人得自該「訴訟確定」翌日起六個月內另行起訴。由此可知,該不同見解認為,在判決因不合法被駁回時,請求權人僅須於「訴訟確定」後六個月內起訴即可,而非前述主流見解所稱的必須在「原訴狀送達於相對人」後六個月內起訴。然而,此不同見解或許是因為與前述判例意旨不符,故屬於最高法院之少數裁判。
▪ 比較法與學說
以上兩種不同見解,從比較法角度而言,所涉及的根本問題其實是,在請求權人起訴後,而於「訴訟程序進行期間」中,時效是否仍應繼續進行?
就此,在比較法上,不論是歐洲契約法原則(PECL)、國際商事契約通則(PICC)、或是修正後之德國民法,均認為請求權人之起訴行為,是時效停止之事由之一。因此,在請求權人起訴後,時效即停止而不繼續進行,而於該事由終止後,時效始恢復進行,以保護已積極行使自己權利之請求權人。
此外,學者王欽彥指出,在現行法規範下,應認為起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被駁回時,當初起訴狀送達被告而產生之相當於「請求」之狀態,而於訴訟進行中,該請求狀態一直持續存在,則在計算民法第 130 條之六個月起訴期間,就應自訴訟終結後起算,而非自當初起訴狀送達被告之時點起算,始為合理。
▪ 時效制度之目的
筆者認為,時效制度存在的理由之一是,法律不應保護長期怠於行使自己權利之人,以督促權利人早日行使權利。而在此問題上,請求權人原已透過起訴而有行使其權利之行為,且在訴訟進行中,既然該請求爭議已由法院審理,則根本不可期待請求權人另為請求或提起其他訴訟,因此最高法院之判例及相關裁判見解或有可以質疑之處。
舉例而言,如請求權人起訴超過六個月後才被法院以訴不合法駁回確定,則請求權人在訴訟進行中,根本不可能於原起訴後六個月內,再行起訴以中斷時效。
就目前的民法修法研討資料來看,我國民法在未來修法後,應會增設「時效停止制度」,使時效於訴訟進行期間停止進行,則此問題在修法後即可獲得圓滿解決。至於在修法前,不論各位所持見解為何,無論如何應先正確地說明最高法院之看法。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01
撤回起訴再行起訴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常見的錯誤法律用語PART1 👈
新聞媒體的報導,時常影響民眾對於事情的看法,但也因此常常會出現一些不正確的法律觀念,或是用語。
本篇新聞提到,當事人雙方互相提出了傷害告訴(來互相傷害阿!!)。
不過事後當事人擬和解「撤消」告訴。(記者大哥就算是撤銷也是這個銷阿)
我們繼續拉回主軸,在告訴乃論罪中,告訴人提出告訴後,因和解或其他原因,告訴人不想告了,此刻到底是要「撤銷」還是「撤回」刑事告訴呢???
大家可能會覺得「撤銷」告訴念起來很順阿,但其實刑事告訴乃論的告訴權並沒有所謂「撤銷」告訴喔!!!僅有「撤回」告訴,且只有告訴人有權提出「撤回」告訴。
而應該要怎麼提出撤回告訴呢?
其實只要告訴人,在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表明撤回告訴的意思表示,那這件案件如果在法院審理程序中,法院會給予公訴不受理的判決,而如果在偵查程序中,檢察官會給予不起訴的處分。
但!!!撤回告訴後,這件案件就落幕了,並沒有辦法「撤回」撤回告訴這件事情(裁判也不能讓人打了又打打了又打的嘛),所以在撤回告訴前,告訴人要盡可能確定對方能履行和解條件,不然,告訴權就毀在如滅霸彈手指這麼簡單的撤回告訴上了!
👊
告訴乃論之罪
撤銷告訴這種說法不對
刑訴對於這種案件僅有撤回
學起來當作經驗積累
把它當學問炫耀給你寶貝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https://news.tvbs.com.tw/local/158465
#歡迎法律諮詢
#貓助理小法普
撤回起訴再行起訴 在 巴打台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香港今日社論2020年11月30日(100蚊獅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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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特首林鄭月娥在第四份施政報告中,提出的多項鼓勵融入粵港澳大灣區措施,確實是有針對性的。但將粵港澳大灣區這個章節放在「注入經濟新動力」的子題,足見還是從香港的角度出發,跟大灣區珠三角城市從完成中央交付的政治任務角度出發,如出一轍,只看到各自為政,沒有看到「共建」的精神,這樣做難以真正收效。建設大灣區是國家級的戰略部署,不容有失,即使退到區域發展的角度,大灣區要跟長三角一體化競爭,若不盡快形成總體的協調規劃,大灣區整個區域都會受到不進則退的牽連。施政報告有關大灣區的措施,力度最大的莫過於「大灣區青年就業計劃」,提供為期18個月的2000個職位,每個職位每月補貼1萬元,鼓勵香港青年北上就業。
蘋果頭條
12港人早前為自由不惜投奔怒海,但在港府「賣豬仔」下被內地警方拘捕,關押在深圳鹽田看守所100日。深圳公安局鹽田分局上周五(27日)通報,12港人分別涉嫌偷越邊境罪及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將移送鹽田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12港人牽動着香港市民的心,12位導演以影像寄託12份思念,「拼湊出對香港的12個想像」,同時透過短片,許下希望他們盡快回家的願望,「不能放棄,不會忘記」。12導演拍攝名一段為《第100日》的短片,並在簡介中將已故香港作家也斯的〈給苦瓜的頌詩〉獻給他們:「每一位曾經憤怒、悲痛、作出犧牲的人民/願我們/對自己溫柔一點/對未來堅強一點/向着勇氣智慧也永不滅的方向再行前一點/請相信,大家一點一點堆積起來/終會築起通往自由的道路/迎接每一位手足回家/We Love/Therefore We Fight」。
東方正論
第4波疫情爆發至今,昨日首次錄得破百宗確診個案,足證疫情失控,仍未見頂。根據第3波經驗,「每日破百」動輒維持數以星期計,惟港府仍然毫不着緊,除了宣布中小學周三起停課外,其他緊急措施統統欠奉,連提高禁聚令罰則都一味研究復研究,落實未有期。昨日新增115宗確診個案,絕大部分為本地感染,當中24宗源頭不明,85宗屬相關個案,包括62宗與歌舞群組相關,令該群組累計個案達479宗,全港總確診個案則超過6,200宗,另有50多宗初步確診,情況岌岌可危。然而港府反應依然慢十拍,教育局局長楊潤雄早前還堅持小四以上不用停課,但隨着確診個案大面積地殺入中小學,不得不宣布周三起暫停中小學面授課堂直到聖誕假期後,不可謂不遲鈍。
星島社論
新冠疫情持續擴散,本港昨日新增一百一十五宗確診個案,為第四波疫情以來單日最多,也是自八月二日以來再次破百。針對港島區有三間食肆先後錄得十多宗個案,政府昨晚刊憲要求本月十五日或之後到過有關餐廳的市民,須作強制檢測,為首次向食肆作此安排,其中意菜餐廳BOMBANA是米芝蓮三星名店,被視為「名人飯堂」,星月居則是知名中菜館。 新一波疫情中,也有兩所東華三院院舍的照顧員確診和初步確診,其中一間院舍的所有院友昨晚須撤離檢疫。衛生防護中心傳染病處主任張竹君表示,近日確診個案數字上升得快,疫情趨向嚴峻,形勢似乎會較第三波疫情更差,呼籲市民減少外出活動。
經濟社評
本港第4波新冠肺炎疫情持續破頂,升破3位數,昨天達115宗確診,創下近4個月新高。本月至今已最少有24間學校有師生或家長染疫,疊加流感肆虐,校園愈見危險,教育局卻延至昨天,才應各界促請宣布周三起停課,決策拖泥帶水。特首既已表明以爭取清零為目標,應當果斷精準收緊防疫、提升罰則,政府必須帶頭推動在家工作,甚至考慮參考外地有效方式,規管現時講求自律的範疇,以彰顯決心。隨着本地不明源頭個案本月20日起急增,愈來愈多大中小學失守,師生家長無一倖免,昨天24宗不明個案中,就包括一名小學學生,其家人又任職另一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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