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遺產難道不能只給我想給的人嗎?】
關於財產,小編今天要來講講小編我沒有的煩惱,也就是要來說說有財產的人才會有的煩惱。名下有財產的人在死前若是想安排自己的財產,避免自己死後大家上演連續劇裡的遺產爭奪戰、但又不想給某個或某些特定繼承人,可能的方法有什麼呢?
🎸【遺贈和死因贈與的基本介紹】
簡單來說,遺贈指的是贈與人(死者)寫在遺囑上的單獨贈與行為;死因贈與是贈與人以及受贈人在死者生前就已經約定好的契約;也就是說,前者是指要一邊說要送就可以、後者是要兩邊互相講好的。就遺贈而言,如果贈與人不小心送太多侵害到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特留分就是法律保障繼承人有一個最低限度的遺產可繼承,以免有繼承人拿不到任何財產),會受到民法第1225條的扣減限制,繼承人可以跟受贈人要回自己應有的特留分的部分。但是死因贈與是否會受到民法第1225條的扣減限制呢?
🎸【死因贈與可否扣減?】
很可惜這個問題並沒有一致答案。否定說認為死因贈與不用扣減的原因在於,死因贈與就是一種贈與,一般贈與不用扣減、死因贈與當然也不用,所以就算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受贈人也不用還回去(繼承人QQ),實務上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2731號採否定說;但肯定說認為,死因贈與雖然是生前就贈與了,但其實跟遺贈一樣都是贈與人死亡時才發生效力,既然遺贈和死因贈與的效力發生在贈與人死掉那一刻,應該要同等處理;且這樣做才不會讓特留分的制度設計形同虛設。我國針對死因贈與並沒有規定,故應該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2166 號民事判決說:「……死因贈與者,有無民法第1225條就遺贈所設特留分扣減規定之類推適用,亦即被上訴人得否按其應得特留分不足之數,由系爭財產中扣減之?……」,雖然最高法院在此沒有明確表示採肯定說,但卻也指出應該考慮類推適用之可能。
🎸【可是我偏偏就不想送他咩】
萬一死者生前就是堅決不想給某個/些繼承人的時候,又該怎麼辦呢?由於實務對於前段的問題還沒有穩定見解,我們來天馬行空一下,讓這個贈與可以被算成是一般贈與,這樣繼承人就無法行使特留分扣減了,比如說:假設送一個清朝的青花瓷,雙方約定贈與者死前三秒將青花瓷送給贈與者,或者是西元2050年時(贈與者當時已經死了)才送出去,這些都不是贈與者死亡那刻發生效力的死因贈與;又或者不用一般贈與的名義,而改用其他契約種類移轉青花瓷,避免特留分扣減問題。雖然這些方法有點異想天開,但法律也許就是在知法用法的基礎上,繼續在嚴肅的法律文字間發揮創造力吧!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140的網紅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鏡週刊爆料網紅約炮事件:此風不可長! 大法官釋字第791號於5月29日下午4點出爐,由大法官作出解釋,宣告刑法239條通姦罪、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違憲!通姦罪正式走入歷史的山洞。 參與解釋的黃昭元大法官語出年度金句:「監獄關得住人,但還是關不住心。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規定,是該劃下句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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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 第111期(2021,9)
📕本期內容
【裁判時報】
🎯「法律明確性原則」作為審查基準
──由釋字第804號解釋回觀釋字第777號解釋/吳信華
🎯民事訴訟與遺產稅協力義務的履行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12號判決簡析/黃士洲
🎯分包商與主承攬商之關係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41號民事判決評析/黃立
🎯保全原因之釋明
──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53號民事裁定/姜世明
🎯決議、協議與契約之辨
──評析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判決/王文宇
🎯傷害或妨害行動自由致死的論罪難題
──評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151號刑事判決及歷審見解/許恒達
【月旦時論】
🔸被告對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一部上訴之實務研析
──兼及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426號刑事裁定之適用/楊智守
【智匯觀點】
✒未受民法第340條抵銷限制之適格主動債權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576號判決評釋/連哲輝
【司律評台】
◾併執行徒刑之假釋與累犯構成要件
──兼評釋字第775號解釋/陳松檀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
Google與Oracle間著作權訴訟的介紹與啟發/吳尚昆
【實務法學】
📃縱約定不物調,就超過常態性波動範圍仍可適用情事變更
(106台上2032)/曾品傑
【法苑、法觀】
◾小劉挨告記/施慶堂
📕本期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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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條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當事人上訴用簽名,撤回上訴用印章,
法院竟然說不行,
上訴簽名,撤回上訴也要親自簽名,
民法第3條是這樣規定的嗎?
這算是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嗎?
民法第2條 在 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鏡週刊爆料網紅約炮事件:此風不可長!
大法官釋字第791號於5月29日下午4點出爐,由大法官作出解釋,宣告刑法239條通姦罪、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違憲!通姦罪正式走入歷史的山洞。
參與解釋的黃昭元大法官語出年度金句:「監獄關得住人,但還是關不住心。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規定,是該劃下句點了。」不得不說,大法官真的好棒棒啊!
但,不少人聽到除罪化後,開始哭天搶地,以為除罪後大家都要出來通姦了,還懲罰不到那些該死小三小王 … 冷靜好嗎? 先別哭得太早。 你可能不知道,通姦除罪化之後,用《民法》第195條第3項之規定「侵害配偶權」,未來反而更好吉了呢!
段落摘要:
00:00 鏡週刊爆料網紅約炮事件
00:53 歷史性的一刻:通姦終於除罪啦!
02:00 既790後,緊接著791,大法官好棒棒!
02:50 年度金句:「監獄關得住人,但還是關不住心」
03:18 通姦 vs 相姦
04:37 通姦早已實質除罪?
05:19 告訴乃論罪:要吉就要一起吉
06:20 我要告死那個小三!
07:02 通姦要成罪難如登天呢~
08:13 通姦一開始只懲罰已婚女性?
08:40 「無夫姦」、「浸豬籠」
10:17 廢了通姦更好吉?民法萬歲!
11:30 廢了通姦更好賺?民法萬歲!
12:02 通姦除罪慶祝行情?
12:33 給保守團體的鼓勵:同性婚姻合法後,不見的爸爸媽媽現在還給你啦
12:56 剩大麻了啦 …
13:30 大麻籽油潤滑液(這跟好姐妹潤男聊啦~)
14:38 除罪化讓 Zoe 最悲痛的是 … 不能跟徵信社衝通姦了啦!
再強調一次:民法超好用,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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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聲明:大麻雖有神奇療效,過度使用還是會讓你腦袋壞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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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島之音 Ghost Island Media 出品
嘖嘖集資:https://www.zeczec.com/projects/ghostislandme?r=99798cd2c6
#大麻煩不煩 #podcast #通姦除罪
主持 - 李菁琪律師 (有麻煩 Better Call Zoe)
製作人 - 凱西 Cathy Hsu + 湯瑪仕 Thomas Lee
剪接混音 - 湯瑪仕 Thomas Lee
聽眾信箱:web@ghostisland.m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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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條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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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0:14 進入正題!愛家 vs 平權總說明
00:41 議題1:同志婚姻如何合法?
00:57 本集截圖重點
01:14 大法官釋憲結論
01:38 愛家第10案「婚姻定義公投」
02:34 愛家第12案「婚姻以外形式規範同性結合公投」
02:52 平權第14案「婚姻平權公投」
03:17 議題2:國中小學生應該要接受性別平等教育嗎?
03:26 愛家第11案「適齡性平教育公投」
03:41 平權第15案「性別平等教育公投」
04:01 教育部性平教育聲明
04:25 愛家團體反對性平教育的原因
05:10 霸凌不會從高中開始
05:45 民法才4真平等
06:00 結論:不要隱藏你自己
06:54 掰比
【註解】
00:53 釋憲原文: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04:12 新聞稿原文:
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內涵,目的在於透過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減少誤解及偏見,進而避免發生性平法第2條所規定之「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的校園性霸凌事件。
04:52 課本教什麼?
在國小階段,健康與體育課本教大家認識男、女兩性,教導男生和女生應該平等的相處。 到了國中,課本內容多了認識多元性別的內容,利用同志、跨性別、變性者與易裝者的小故事,讓學生知道社會上有些人對於自己的性別,有著和大眾眼光不同的看法,在延伸討論感想中,引導學生尊重不同的性別氣質。 這些內容中,其實並不包含同志性行為,也不包含異性性行為。
【 製作團隊 】
|企劃:安安又是我歡歡 😘
|腳本:大法官釋憲也讀完了ㄉ歡歡 ✍🏻
|剪輯後製:剪片節奏越來越讚ㄉPookie
|剪輯助理:憨吉
|演出:揮舞🏳️🌈的志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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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參考資料 】
→ 釋字第 748 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https://bit.ly/2udD8Cj
→ 婚姻平權及同志教育等3件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經決議函請戶政機關查對提案人:https://bit.ly/2JRjsf2
→ 教育部針對性別平等教育法與公投相關之新聞稿:https://bit.ly/2D8AL9U
→ 愛家公投Q&A:http://bit.ly/2Ozfh8f
【 延伸閱讀 】
→ 「同志教育」教了變同志?下一代值得什麼樣的性別觀?https://bit.ly/2DgOgFD
→ 中選會《 第7案至第16案公投公報電子書 》:
http://bit.ly/2OD9r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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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條 在 超級歪 SuperY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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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集2.0版【社會議題系列】:滿滿的,大平權 / 婚姻平權與Nussbaum
EP6 ver2.0【Public Issue Series】:MaMarriage Equality / Marriage Equality and Nussba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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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級歪:「在真正的平權實現前,讓我們更堅定地站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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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版之更新內容
.刪除了原版約五秒令人不適之片段
.修正了原版古代搶婚制度的註解
.修正了原版利未記的口誤
.修正了原版古希伯來文נקבה從左向右的書寫
.修正了原版homos的非正式翻譯
.增添了民法第988-1條之註解
.增添了舊約一夫多妻制之註解
.增添了12月10號凱道音樂會之片段
.更改了影片結尾之標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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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總結:
1.婚姻:婚姻的形式自古以來都是多元的,不必只有一種
2.家庭:只要付出關愛,同性異性家庭的小孩都能一樣好
3.宗教:愛大於一切教條,個人信仰不應該干涉國家法律
4.平權:法律不得剝奪每個人自由追求幸福與結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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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爭議回覆:https://www.facebook.com/Mr.SuperY/posts/72948423387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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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關鍵字:同性婚姻合法化 / 扣押幸福 / 為巴比祈禱 / 藍色大門 / 兩個爸爸 / 婚姻史 / 一夫一妻制 / 家庭 / 利未記 / 羅馬書 / 潔淨律法 / 恐同 / 污名化 / 民法972修正案 / Nussbaum / 性別操演 / 性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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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人士串連發聲支持婚姻平權📣 📣
#再次感謝 陳沂x 李茂生xPeter Su x 真心白木 成 柏慎 x 朱家安 (Kris Chu)x 囧星人 - 冏星人Kyon x How Fun 如何爽 x 超粒方 x 林辰 Buchix 客家小吵 Hakka Fighter x 星期天配音是對的 x 膝關節 x 劉宇x 陳思豪 x 鄭國忠 x 黃牧 x Fang-Ming Chen x 丁寧 Ding Ning x 聶永真 Aaron Nieh x 湯舒雯 x 易智言 x 苗博雅 MiaoPoya x 左撇子的電影博物館 x Dwagie大支 x 張懸 Deserts Xuan x 鄧惠文 x 朱宥勳 x 釋昭慧
我愛你們大家!謝謝你們讓台灣有更多的愛:)
#平權將實現我們12月26號立院見❤️
#路加福音635表示你們倒要愛仇敵也要善待他們摁摁我會善待你們的
民法第2條 在 每週法律介紹|#民法第2條《 條文內容》 民事所適用之習慣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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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條 在 [討論] 以程序法觀點討論林秉聖事件 的推薦與評價
板上已有很多大神實體法上的爭點特別是民法第549條的部分做足充分的描述了. ... 2.首先民事訴訟法不光是審判俗話說有權利必有救濟民事訴訟也提供各式 ... ... <看更多>
民法第2條 在 看板basketballTW - [討論] 以程序法觀點討論林秉聖事件 的推薦與評價
大家好
我才疏學淺 並非什麼法律專業
但看到近期大家對這件事討論相當熱烈
有一些自己的看法在這邊分享給大家
1.板上已有很多大神實體法上的爭點 特別是民法第549條的部分做足充分的描述了
這邊就不再贅言 大家可以去看前面的文章 這篇主要以大家比較少討論的程序法
2.首先 民事訴訟法不光是審判 俗話說有權利必有救濟 民事訴訟也提供各式不同程度的
事前 事中 事後救濟 為什麼要提這個呢?
如果要提起訴訟 這邊有個事前救濟也許適合本案
適用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3.「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真的是一個很法律的名詞 所以藉由舉例來讓大家知道
這個法律行為最廣為人知的案例就是為馬王政爭時 原因事實大概為王金平為時任立法院
院
開除黨籍 可能就不能繼續當 因此就有了104年全字第89號裁定同意了王金平得暫時保留
黨?
以續行其立法院院長職務的假處分並須支付約900萬之保證金
4.詳細的來說,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是聲請人為了防止發生重大的損害、避免有急迫的危
險或是其他相類似的情況,聲請法院於判決確定前,就爭執的法律關係,裁定一暫時性處
分
的程序,也就是希望透過法院下裁定,而將正在爭執中的法律關係要求在判決出來以前,
先
暫時地維持不變或先暫時地給予實現,以避免該爭執的法律關係在確定前所發生的急迫危
險
無法予以救濟,或是因此而產生重大損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必要性。(本定義參自法律白
話
文運動)
5.我覺得有機會用這個保全程序 使大聖先繼續待在工程獅 但機會可能不太大 畢竟本事
件性質滿特殊的 沒有判例能夠參考 不太確定法院會如何裁定
6.這才是整篇文最大的重點 依據法官知法原則 法官對契約的定性不受處分權主義第二部
分聲明拘束原則所限制 亦不被不受當事人所表示或陳述法律意見之拘束 應依職權尋求發
現
法之所在 白話的來說 籃球員與球團間所簽署的契約不依一開始雙方認為的締約性質所限
制
而係法官職權認定 所以本件不管契約簽訂時長怎樣 都有可能有不同的認定 而實務上對
籃
球員的契約又有極為不同的定性 台籃史上就有兩大經典案例 現任中華白總教練呆瓜的案
子
法院將其定性為委任 而富邦的鄭人維案法院則定性為僱傭 沒有民法第549條之適用 所
以
本案不當然有民法第549條之適用 仍需待法院定性
7. 所以工程獅這邊不一定在法律上那麼不利 但如果走入法院 通常都是兩敗俱傷的啦 這
邊還是呼籲大聖能回頭是岸 路還長 錢再賺就有
假設現在所有的消息證據為真 大聖可能真的
在情理法三個方面的站不太住腳 如果最後能夠回頭 我想沒有比這個更好的結局了
個人淺見大概是這樣 排版傷眼請見諒 有錯誤再請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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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96.14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ketballTW/M.1692426236.A.CB1.html
有他的人身自由 要不要上場是不能強制執行的 然後因為他是工程獅的球員所以應該他們
的契約中有競業條款 他不能去打台新 大概是這樣
※ 編輯: HCS0730 (1.200.96.142 臺灣), 08/19/2023 1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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