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我們的角度來看,誤解、衝突、性格差異,甚至是憤怒的口角,這些都不是愛情的殺手。自我辯護才是。
自我辯護,並不是那種我們在犯錯或跟伴侶對小事意見不合時,傾向使用的普遍自我辯護,例如誰忘了蓋沙拉醬的蓋子、誰忘記繳水費。這種常見的自我辯護,能暫時讓我們覺得自己並不笨拙、不無能,也不健忘。不過,真正會侵蝕婚姻的自我辯護,目的並不是維護我們的實質行為,而是極力維繫自我形象。
這有兩種可能,第一種是:「我是對的,你是錯的。」再來則是:「就算我是錯的,那真是遺憾,但這就是我。」(伴侶吵架)之所以無法找出解決方法,就是因為他們都在替根本的自我形象辯解。他們非常重視這些屬於自己的特質,而且不希望有所改變,或是認為這都是與生俱來的性格。他們不是在告訴對方:「關於那件事,我的記憶是對的,你的記憶是錯的。」而是:「我是對的那種人,而你是錯的那種人。因為你是錯的,所以無法欣賞我的優點。更蠢的是,你甚至認為我的優點是缺點。」
每段婚姻都是獨一無二的故事。但婚姻也跟所有故事一樣,都受制於伴侶雙方各自扭曲的認知和記憶。這些扭曲的認知與記憶,能維繫雙方各自對這段關係的認知和解讀。(雙方)正面臨婚姻金字塔中的關鍵抉擇時刻,面對「我愛此人」跟「此人行為讓我抓狂」所引發的失調,他們為了消除失調跨出的那一步,有可能讓他們感情更融洽或是令關係徹底破裂。
伴侶的瘋狂行徑會引出一些關鍵問題,而他們必須決定該如何回答這些問題:他/她之所以有這些行徑,是因為性格中有無法改變的缺點嗎?我能忍受這些行徑嗎?這些行為會構成離婚的原因嗎?有沒有辦法找到妥協的方式?雖然想起來根本是天方夜譚,但我有沒有可能從伴侶身上學到什麼、或改變自己的行事作風?
此外,他們也要決定該對自己的處事作風抱持何種觀點。打從出生就跟自己相處到現在,他們難免會覺得「自己的作風,理所當然,而且是無可避免的。在自我辯護的阻撓之下,伴侶都不會捫心自問:「我有沒有可能是錯的?我有沒有可能犯錯了?我有可能改變嗎?」
婚姻問題越積越多,雙方各自發展出一套內隱理論(當事人通常不知道自己心中有這些想法),並用這套理論來解釋對方是如何破壞婚姻的。一旦我們發展出內隱理論,確認偏誤就會出現,使我們無法看見其他不符合理論的證據。針對自己與其他人的行為表現,我們的內隱理論有兩種版本。
第一種是將原因歸咎於外在情況或環境:「銀行櫃員對我發火,因為她今天工作量太大。銀行人手不足,沒辦法應付排隊人潮。」或者我們會說那個人本身有問題:「銀行櫃員對我發火,因為她本來就很沒禮貌。」
然而,解釋自己的行為時,自我辯護則是讓我們對自己拍馬屁,我們將好的行為歸因於自己,將壞的行為推給外在情境。做出傷害別人的舉動時,我們很少會講:「我之所以這麼做,是因為我性格殘忍、沒血沒淚。」我們通常都說:「我被激怒了,換作是別人也會這麼做」、「我別無選擇」,或是「對,我是說了一些惡毒的話,但那不是我的本性,因為我醉了」。
不過做出慷慨助人或英勇的行動時,我們很少會說自己之所以這麼做,是因為被煽動、喝醉、別無選擇,或是因為電話那頭的男子讓我萌生罪惡感,所以才捐錢給慈善團體。我們之所以有這些善舉,是因為本來就很慷慨熱心。
感情融洽的伴侶會把這種寬以待己的模式,延伸應用在另一半身上。他們會原諒對方的過失,認為這些過失是外在因素所致,並且肯定對方體貼細心的舉動。假如對方做了一些未經深思的舉動或顯得心情暴躁,另一方不會認為這是對方的錯,而是情境所致:「他現在真的壓力很大,好可憐」、「我可以理解她為何對我發脾氣」、「她這幾天剛好背痛」。不過,假如其中一方做了特別貼心溫暖的事,另一方就會歸咎於伴侶天生的善良本質與溫柔性格。老婆可能會說:「親愛的老公無緣無故送我花,他真的是最貼心的男人。」
看待另一半時,幸福的伴侶總會往好處想,但感情不睦的伴侶則徹底相反。假如另一半做了什麼體貼的事,那都是因為一時僥倖或情勢所逼:「他是買花給我沒錯,但那都是因為他同事買給他們的老婆。」假如另一半做了什麼粗心或煩人的事,那就是性格缺陷使然:「她對我大發脾氣,因為她本來就是個賤人。」
內隱理論會造成強大的後續效應,因為除了影響各個面向之外,內隱理論會影響伴侶吵架的方式,甚至主導伴侶爭執的目的。假如爭執的前提是雙方仍是好人,只是做了件錯誤但可導正的事,或因為在一時情勢所逼之下做了一些蠢事,那一切都還有修正和妥協的希望。不過這裡也一樣,感情不睦的伴侶會顛倒這項前提。
為雙方都是自我辯護專家,大家都把對方不願改變的原因歸咎於人格缺陷,卻將自己不願改變的原因解讀成性格優點。如果他們不想承認自己錯了,或是不願調整造成另一半困擾或不快的習慣,他們會說:「我也沒辦法。我生氣的時候,講話本來就比較大聲,我就是這樣。」
大聲抗議說「我就是這樣!」的人,其實很少將這種寬以待己,的自我辯護用在伴侶身上。反之,他或她有可能將這種說法,轉換成令人惱火的侮辱:「你就是這樣,跟你媽一模一樣!」通常這種評論指的不是你媽精湛的烘焙技巧或跳探戈的才華。這種說法指的是你遺傳到你媽,而且已經改不了、無可救藥了。當人感到自己無法改變任何事的時候,我們會覺得受到不公平的指控,就像被批評身高太矮或雀斑太多一樣。
社會心理學家朱鄧尼發現,比起因為你做的事情被批評,因為你是個什麼樣的人而受批評,會引發更深刻的羞恥和無助感,讓人想躲起來或消失。遭受批評而感到羞恥的人,因為無處可躲,也擺脫不了那股凄凉的羞辱感,導致他或她往往會憤怒反擊:「你讓我覺得自己做了一件罪無可赦的事,因為我很惡劣、很無能。但我根本不覺得自己有這麼糟糕又沒用,你才該因為羞辱我而被指責。」
等到爭執演變成羞辱和責備時,爭吵的根本目的就變了。雙方已經不是在努力解決問題,或是試著讓另一方改變他或她的行為。吵架的目的只是要傷害、侮辱、訓斥對方。這就是為什麼羞辱會讓人再次以更激烈的方式自我辯護,拒絕與對方妥協,並引發關係中最具殺傷力的情緒:輕視。
▫️▫️▫️▫️▫️▫️
本文摘修自社會心理學經典書籍《錯不在我:為什麼我們會替愚蠢的信念、錯誤的決定和傷人的言行辯解?》,作者卡蘿.塔芙瑞斯(Carol Tavris)與艾略特.亞隆森(Elliot Aronson)兩人皆為美國社會心理學家。
本書不談艱澀難懂的心理學理論,而是從豐富多元的案例故事著手,幫助讀者了解,只要意識到自身偏誤、了解偏見的運作模式,並集中注意力在自己的心理機制缺陷上,我們就能發揮更多力量來控制認知偏誤,更聰明的決策、思考、看待世界。本次好書由 大牌出版‧出版大牌 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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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萬的網紅高雄市議員鳳山黃捷,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農林委員會質詢,我持續關心 #流浪動物動保政策 和 #有機農業發展。 回顧前陣子台南女童活活被未繫繩的狗狗嚇死,飼主因而被判過失致死六個月,動保處今年在公車站體購買廣告以及粉專上大肆宣導「1不3要」,不放養、要打晶片、要打疫苗、要絕育,若違反的話將會無勸導期直接開罰,但事實上#動保處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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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有過失案例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2期(2021/8)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19則最高法院裁判,其中6則裁判涉及的法律問題或見解,理論或實務上具有重要意義,值得注意。
✏摘要:
🟧董事違反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的競業禁止義務,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公司除依同條第5項規定,行使歸入權,將該董事的行為所得視為公司所得之外,是否另得基於其與董事間的委任契約關係,依民法第544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或依債務不履行責任一般規定(如民法第227條等),請求董事賠償其因此所受的損害?
🟧為直轄市所有,交由其所屬區公所管理、作為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的建物,如係無權占用他人土地,土地所有人得否以該「區公所」為被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該區公所拆除建物、返還土地,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該區公所給付相當於使用土地租金之不當得利?對此,除須討論「直轄市區公所有無當事人能力」外,另亦涉及直轄市區公所管理市有建物的法律地位問題。針對以上議題,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一致,並明確闡述其理由,具有參考價值。
🟧房屋無任何正當權源座落在土地上,房屋所有人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占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土地所有人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房屋所有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並無爭議。問題是,房屋所有人若再將房屋出租並交付於承租人占有使用,此時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同時,是否亦占有使用房屋所座落的土地?土地所有人是否亦得主張,房屋承租人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占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房屋承租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此乃實務上常見的問題,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不同,值得注意。
🟧醫療法第63條第1項、醫師法第12條之1有關「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規範,其解釋適用問題,實務案例不斷增加。對此,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以抽象法律見解,指出「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規範意旨,並為該告知說明義務定性,再闡述有關告知說明義務舉證責任分配的見解。針對最高法院上開見解,陳忠五老師亦於文中提出相關疑義,供讀者進一步思考。
🟧不當得利的類型,分為「給付不當得利」與「非給付不當得利」二種類型,再依各該不同類型,分別判斷不當得利是否成立,以及在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可謂是近年來學說與實務逐漸趨於穩定的見解。關於「給付不當得利」類型,其核心概念「給付關係」的認定,攸關不當得利當事人範圍的界定。此在多數人間基於相互牽連關係而發生財產上損益變動的情形,如何判斷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更形重要。本期所選判決,涉及「指示給付關係」中,被指示人依指示人的指示,匯款於領取人後,因補償關係不存在,究應向指示人或領取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問題。最高法院於該號判決中,就給付目的、給付關係的概念,以及不當得利當事人的界定,有具體明確的闡述,值得參考。
🟧關於子女姓氏之變更,可分為「意定變更」與「裁判變更」二種事由。意定變更事由,依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無論是父母書面約定變更或成年子女自行決定變更,各以「一次為限」;裁判變更事由,則有民法第1059條第5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由法院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本期所選裁定,即涉及父母再結婚後,聲請法院裁定再度變更子女姓氏的案例──父母於子女出生後,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嗣後兩願離婚,父母以書面約定該子女變更為從母姓,其後父母再結婚,是否得再以書面約定該子女再次變更為從父姓?或在父母雙方合意的前提下,為該子女之最佳利益,聲請法院裁定變更該子女姓氏為從父姓?於此情形,違反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的「以一次為限」,且又未具備同條第5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因而問題如何解決,顯得特別困難。最高法院於該號裁定中,突破現行規定限制,以類推適用方法,積極從事法律之續造,值得肯定。
🗒全文完整請參閱: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實務選評》第1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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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有過失案例 在 心靈僻靜花園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當家族成員出現問題時,代表整個家庭系統出了問題。
很多時候家族中有成員出現一些問題,比如成癮(藥物、酒精、性愛、食物、工作、運動、偷竊)症狀、疾病、自殺、意外,或是生活中有些適應問題,實是顯現出這個家庭系統其它人沒有表現出來的問題。透過這個人的問題,顯現出整個家庭中的隱藏問題。因為系統中牽一髮而動全身,因此一個成員呈現的問題,大家都會受影響,而身在其中的每個人都得改變,這個系統才得以平衡。
最簡單易懂的例子就是,父母婚姻的搖搖欲墜靠的是女兒的疾病支撐,或是家中的凝聚是因為弟弟的成癮問題。也就是說,一個人透過失控的行逕來替大家演出每個人都閉口不談的問題,透過帶這個人去看醫生希望把他的問題治癒,家中就恢復平靜,則是其它人的防衛方式。「有問題的是你,不是我。」這是典型的防衛模式。然而家庭系統有著自己的一個動態平衡,一處失衡是為了平衡另一處的失衡來平衡整體。因此,家庭成員中的問題,與每個人都切身相關。
以下為一個實例與大家分享:(摘自親密無能)
爸爸每天都辛苦工作看很多電視,媽媽不儘工作忙碌還常煩惱孩子的事,大兒子成績優異是高中畢業班的學生致詞代表,老二妹妹乖巧又安靜是個乖孩子,最後一個小弟可愛活潑又逗趣。這個系統是處於平衡狀態的,並且有自己的架構。這是個完整的家庭,並不只是爸爸、媽媽、大哥、妹妹或小弟等個體被放在一起而已。就像所有系統一樣,若其中一個成員發生事情,會影響所有成員;每個人都會下意識地試圖把他拉回原位,而這樣的反應是不帶惡意的。
所以爸爸成天工作和看電視,媽媽成天工作和操心,爸爸媽媽沒有好好照顧自己,也沒有好好經營婚姻。老大努力考高分,也努力成為足球場上的明星。老二則繼續當個乖小孩,努力融入周遭環境,不打擾任何人。老么則變得越來越可愛逗趣。
爸爸和媽媽開始對婚姻生活感到空虛,兩人日漸疏離,這在系統中產生了一股壓力,但沒有人願意談論它。爸爸電視越看越多,大兒子在學校表現越來越傑出,老二變得更乖,小弟則感受到了緊繃壓力,而和他八年級的同學們偷喝酒。爸爸開始擔憂,媽媽更是煩惱得不得了。老大為了確保家庭一如往常,又努力獲得更多嘉獎。老二變得更乖更安靜,也更努力要融入大家,然後小弟吸食毒品被抓到。
此時平衡系統遭受衝擊了,有事情發生造成這個混亂局面,而我們知道是什麼事情,我們可以解決,因為我們是一家人。讓我們聚在一起,握緊彼此的雙手,一同找出問題,分析它,深入探討,列出解決方案,把這惡火撲滅吧!小弟遇到了麻煩,而我們絕對不會放他不管,我們會好好幫助他,而且說到做到,我們要小弟接受心理治療。
因為我們關心小弟,所以在心理治療師的建議之下,全家答應一起做家庭諮商。我們去了,而治療師想要檢視整個家庭系統。他開始把焦點放在媽媽和爸爸身上,我們覺得很奇怪,其它人都沒有問題啊!看看大哥,他表現得這麼好;再看看妹妹,她這麼乖巧;再看看爸爸和媽媽,他們這麼努力工作。沒錯,就只有小弟有問題,拜託請好好治療他吧!
但這不只是小弟的問題,只是我們看不清這一點。我們終止了家庭諮商,因為檢視自己的內在讓我們很焦慮。小弟的脫軌行逕還是持續上演,他不斷翹課、吸毒、偷東西,必須送到心理治療中心。在那裡,他開始覺得自己慢慢變好,因為有人願意聆聽他的心聲,有人要求他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而不是讓他活在一個功能不健全的系統之中,卻要求他行為良好。
三十天後,小弟覺得好很多了。他回到家,每個人都覺得問題解決了,但事實並非如此。因為系統中的其他成員沒有為自己的問題做出任何改變,爸爸和媽媽沒有面對他們搖搖欲墜的婚姻,大哥沒有察覺成天追戈好成績的負擔有多沉重,小妹沒有意識到自己一天到晚當乖小孩錯過多少人生中的精彩事物。因此,這個系統非常有可能再回到原本的狀態,就是小弟持續在這個家中扮演他的角色,繼續用脫序的行為來表現出整個家庭的痛苦,其它人就不需要承認家裡有任何問題。
我自己聽過一個案例是家中的弟弟,在短期內(約莫三個月)不斷地車禍出意外,不僅造成家中的財務負擔,更是製造出家庭內一股不可控的張力及壓力。一次二次不奇怪,若五次八次就實在令人好奇,到底出於什麼原因會這麼大量的重複此事件。而這個家族中每個人雖扮演不同角色,但有一個共通點就是「掌控」。而大家閉眼不看的問題,是對於掌控的失控。於是弟弟以無法被控制的車禍意外,來顯現出家中的那股爆棚的張力。如果家中的成員意識到了這一點,那麼也許經由每個人的改變,系統動力就得以平衡。
Everything happens for a reason.
illustrator: alexandradikaia
與有過失案例 在 高雄市議員鳳山黃捷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農林委員會質詢,我持續關心 #流浪動物動保政策 和 #有機農業發展。
回顧前陣子台南女童活活被未繫繩的狗狗嚇死,飼主因而被判過失致死六個月,動保處今年在公車站體購買廣告以及粉專上大肆宣導「1不3要」,不放養、要打晶片、要打疫苗、要絕育,若違反的話將會無勸導期直接開罰,但事實上#動保處廣告不實騙很大 ,不只與自治條例的罰鍰金額不符,勸導期資訊也與自治條例有出入,且未落實嚴格執法,以至於飼主責任也始終未建立,甚至我所接到的陳情案件,承辦人都到現場稽查也有明確事證證明飼主未繫繩了,仍僅開立勸導單,不真正開罰。
從今年截止到4月底,動保處總共開出280多張勸導單,卻無任何罰單,不僅對於違規行為無法有效遏止,也違背市府所要推行的政策用意。本身也是浪浪貓奴的我,也不是鼓勵市府一定要祭出強制手段、高額罰鍰,但是市府在經勸導後該罰則當罰,改善流浪動物問題及培養飼主責任,市府應起帶頭作用才行。
另外,由於前端民眾棄養高、不當餵養、絕育不完全,造成收容所總是爆滿,嚴重增加所內獸醫師負擔,平均一位獸醫師要負擔73隻犬貓,再加上原本所需負責的業務,更顯負擔過大,而提高認養率是暫緩收容所問題的方式,目前現行市府所推行的認養活動之外,我也參考國外案例並建議公共資源捷運公司電視牆及其他公部門的廣告運用,藉以曝光收容所須待我們協助的犬貓之外,期盼能提高認養率,讓浪浪得到完善照顧。
最後,我也針對有機農業促進區設置提出質詢,《有機農業促進法》已上路一年,但目前農業局卻對有機農業促進區設置沒有任何規劃,也就是說,在高雄的有機農民必須單兵作戰,無法享受有機農業促進區的各種優點,如:#租金優惠、#租地保障(如中崎有機農業區的困境)、#降低共同管銷成本、#減少臨田污染風險(屏東有機玫瑰園楊添得的例子)等。
因此,我也請農業局盡早提出「有機農業促進區選址評估報告」,尤其是目前農業局主推有機農業的幾個區域,包括:永齡農場、甲仙有機青梅產區、美濃區,都是可優先考量轉型成有機農業促進區的地區,應立刻展開有機農業促進區設置的各項準備工作!
與有過失案例 在 曾正奇賦能心理諮詢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影音/曾正奇 諮商心理師
從出生開始,我們就一再經歷不同的失落,包含我們的青春、我們的擁有、我們的關係,甚至是我們的期待落空。
每個人都會遇到失落的議題,只是它可能出現在不同的情境、不同的關係。
不同的生命階段,都可能面臨不同的失落,若我們更清楚失落是什麼,那麼在面對這些失落時,我們更知道如何因應,或是陪伴身邊面臨失落的家人或朋友。
我是曾正奇,這裡分享了我在生活、工作的心得與見聞,歡迎您來這裡交流!為保護個人隱私,有關案例分享,皆經過改編或整合多個案例經驗所撰寫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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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正奇
諮商心理師/輔導與諮商博士
專長:
兒童青少年及成人個別心理諮詢、親職諮詢、企業培訓、心理助人專業人員培訓、心理劇實務
官方網站:曾正奇賦能心理諮詢網 http://www.docts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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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有過失案例 在 陳麗娜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氣爆國賠已有先例
陳麗娜要求法制局研議假扣押
由於年初已有一宗氣爆國賠案件判賠定讞,高雄市議員陳麗娜今日在質詢時表示,氣爆國賠案件除了第一件成案的25萬外,尚在訴訟過程中的還有9件,求償總金額高達3800萬,另外代位求償部分也還有9.23億,但既然法院已認定市府確有疏失,法制局應儘速對當時負責工程設計、驗收的現任市府秘書長趙建喬請求假扣押,以防其脫產後由全民買單。
法制局長陳月瑞備詢時回應,依法如須內部求償必須公務員有重大過失,屆時會尊重法院判決審慎處理。
陳麗娜指出高雄氣爆受災戶林陳錦鈴向高雄市政府提告國賠求償屋損與精神慰撫金共65萬元,一審判市府應賠25萬餘元,市府不服提上訴,但高雄高分院審理後,仍認市府有疏失應負國賠責任而駁回上訴,已於今年初判市府應賠25萬定讞。
陳麗娜認為,在第一個賠償案例定讞、確認氣爆原兇就是高雄市政府之後,一、二審進行中的9個案件必然也是市府敗訴,高市府因自己行政疏失可能要賠3800萬,如果加上之前市府以代位求償方式共給了民眾約9.23億元的賠償金,金額高達9.5億,依法市府可向闖禍的公務員求償。
依目前國賠法規定,公務員之違法行為有故意或過失時,或國家對於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之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因此陳麗娜認為當時水工處負責這項工程設計、主驗收的,也就是現在貴為市府秘書長的趙建喬,恐怕拖不了身,因此要求法制局盡快對趙請求假扣押,免得他脫產、以後市府求償無門,否則就等於拿市民納稅錢去幫他一個人賠,十分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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