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憐的廣明光電, 被美國人坑殺了! http://technews.tw/2020/06/07/hp-quanta-storage-witness-testimony-is-the-key-point/
證人證詞證據力 在 警察法學程譯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一)刑案現場處理流程(刑事局撰寫)
壹、前言
近年來隨著國家政治民主化、經濟自由化及社會多元發展,犯罪型態也漸趨組織化、狡黠化、惡質化。面對日益複雜之犯罪型態與手法,我警察人員之偵查犯罪作為,將隨著科學辦案時代的來臨而日趨重要。
民國92年刑事訴訟法大幅修正,刑事訴訟制度由以往「職權進行主義」,改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並採無罪推定及嚴格證據法則,致使負責第一線偵查犯罪的警察同仁,首當其衝,在查緝犯罪過程,必須完備合法採證程序,獲得的證據才能被當作呈堂證供,透過此次司法改革也趨使我國朝保障司法人權之終極目標跨出一大步。
犯罪現場是證據的寶庫,刑案之偵查,始於犯罪現場勘察,從過去眾多案例可知,現場處理正確與否,往往是影響破案的主要關鍵,現場勘察處理失當,將會造成無可彌補的遺憾,更會讓民眾對政府失去信心,故處理時不可不慎。
刑案現場可能因處理的員警專業素養不夠,對現場處理認知不足,造成處理上的瑕疵,易使警方受到各界之非難,也嚴重司法偵審品質,以蘇建和等三名死囚案為例,我輩當深切引以為戒。為避免重蹈覆轍,所有警察同仁均應熟稔刑案現場勘察各項處理程序及注意事項,務使每個同仁均能妥善處理現場,提升刑案偵破率,以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
貳、初步處理
想想看,在重大刑案發生後,如果你被指派最先趕赴現場,在面對眾多圍觀的群眾、紛亂的現場、被害人家屬此起彼落的哀嚎聲下,第一步你該怎麼辦?
救護傷患:
以命案為例,最初接獲報案之員警(一般為派出所同仁)應即時攜帶現場封鎖帶、數位相機、簡易防護裝備(口罩、帽套、手套、鞋套)前往;抵達現場後,除要注意歹徒是否仍停留於現場,及注意己身的安全外;應立即記錄抵達時間,如有傷患,以救助傷患為第一要務;如發現被害人已死亡,則立即將現場所有人員,包括被害人親屬帶離現場,拉上封鎖線,保全現場,並通報請求分局鑑識小隊或警察局鑑識課支援現場勘察工作。
如發現被害人受傷,應立即送醫急救,在救護人員抵達現場時,應特別注意,非必要不得任意移動現場擺設及物品,而且應該迅速進行簡單之記錄,如照相、測繪、筆記等,以為日後現場重建之第一手資料;如因救護過程移動的任何物品,均應隨時加以註記,因為就算幾張簡單的相片,很可能成為日後法庭偵審之最重要的原始證據,千萬不能輕忽。
在送醫過程中,最好有員警隨同前往,除救護、安慰傷患外,亦可探詢兇嫌身分;急救時應吩咐醫護人員,如有必要剪開傷患衣物時,不要自衣物的切口處剪開;脫下的衣物,應妥善以紙袋保存(1件1袋);最好待陰乾後,以乾淨紙張隔開摺疊相鄰部位,避免交叉污染及微物轉移,因為衣服上的血跡噴濺痕或可供研判犯罪的過程;細微的毛髮、纖維等跡證可能自凶嫌轉移到被害人衣服上,從這些跡證的比對,可提供進一步的資訊。
槍擊案件被害人送醫前最好將其手部以紙袋套住包妥,避免微物散失,更要囑咐急救人員,勿以金屬夾夾取存在體內之彈頭,而應改以前端套有塑膠套之鑷子夾取,以免彈頭上的來復線痕遭破壞。如果屍體被移至太平間或殯儀館,其身著之衣物亦應妥為保管,以免失去重要跡證。過去有多起命案,死者身著之衣褲竟然不見,造成日後偵辦刑案無法彌補的缺憾,不可不慎!
逮捕嫌犯:
如果歹徒仍在現場,應在注意自身安全之前提下,以逕行逮捕或通報圍捕方式逮捕嫌犯。槍擊案件逮捕之現行犯不可以讓其洗手,因為有可能洗掉其手上之射擊殘跡,應立刻通知鑑識人員採取其雙手之射擊殘跡;另嫌犯上衣應予查扣,供實驗室檢驗是否有射擊殘跡;涉鬥毆案件嫌犯衣物、鞋子如於其上發現血跡,均應先拍照記錄後查扣,交鑑識人員進一步採證鑑驗;嫌犯雙手指甲內容物亦應徵求當事人同意,方可進行採樣。
在現場附近逮捕到之嫌犯,切記不要再帶回現場,以避免破壞現場跡證或是增添部分跡證,讓嫌犯有辯稱「現場跡證是後來被帶回現場所造成或遺留」之機會,而導致現場跡證失去證據能力。
留置目擊證人:
目擊證人經常可以提供重要線索,現場有多名目擊證人時應將其分開避免全部在一起,分別詢問其所見所聞,以免證詞不夠客觀。詢問距案發時間愈早愈佳,否則,隨著時間流逝記憶愈模糊,或摻雜其他記憶而造成錯誤訊息。
獲得全盤印象:
請求支援的過程中,應隨時觀察記錄現場周遭的擺設,如果前往現場的員警有二人以上,除一人負責照顧傷患外,另一人宜立即請不相關人員退出現場,並使用封鎖線保全現場。在處理過程中,可伺機詢問誰最先發現?誰曾到過現場?以及當時發現的情形如何?有沒有動過現場什麼物品、開關燈具或瓦斯等,並加以筆記。另為能儘早掌握現場暫時性、情況性之跡證,可先行戴上口罩、帽套、手套及鞋套,觀察現場之狀況,特別是一些隨著時間經過會改變性質的跡證。例如:飯桌上溫熱的飯菜,現場遺留仍濕的鞋印,一到現場就聞到的瓦斯味,茶水的溫度等,最好先記錄下來,這些資訊對於案發時間及案情的研判甚有助益。此外,也應注意一些型態性跡證,因為其中往往隱含了許多重要訊息。在現場觀察記錄過程中,不要任意翻動物品,亦儘量不要踩到地上的血跡。初抵現場員警所獲知各類訊息應報告長官及現場處理人員。
參、現場封鎖保全
在大眾傳播媒體競爭激烈的今日社會,一旦發生重大刑案,必將成為競相報導的焦點,各媒體為了取得第一手資料或畫面,常以各種手段進行採訪,然在這採訪的過程中,卻無意間破壞了現場的完整,甚或毫無遺漏的揭露警方處理之作法,讓歹徒完全掌握警方所蒐採的線索,上述種種情形,事實上對警方日後偵辦刑案造成相當大的困擾。因此,現場之封鎖保全,在今天格外顯得重要。
界定封鎖範圍:
每件刑案現場範圍,皆不相同,該如何封鎖保全現場?而現場封鎖的範圍又該多大?這一連串問題在現場初步處理,對一個訓練有素的員警,封鎖現場的範圍判斷除了實體的處所外,凡涉及犯罪行為的地點或人物,均可視為刑案現場的延續,原則在封鎖現場的初期,其封鎖範圍的界定可儘量的從寬,待案情逐漸釐清後,再逐次的縮小範圍。
設三道封鎖線:
依「刑事鑑識規範」規定,封鎖範圍以三道封鎖線為原則。如果現場較寬闊,不妨可以設三道封鎖線;但以都會區人口稠密、空間狹窄,恐有窒礙難行之處,仍需視地形地物而定;無論如何,一般民眾及媒體須隔離在最外層,負責封鎖的員警亦應站在封鎖線外管制人員進入;各級長官應停留於第一道與第二道封鎖線間。在第一道封鎖線內,原則上只有勘察人員可以進入現場處理;各級長官如欲進入現場,應依規定戴上口罩、帽套、手套、鞋套,方得以進入現場。
保護各類跡證:
在封鎖保全現場的過程中,也要注意跡證的保護,尤其在戶外的刑案現場,跡證隨時可能因風吹、雨淋等情況而遭破壞,故如有必要,可將跡證先行拍照後採取或移至適當的地點予以防護。
切勿使用現場任何物品或設備,如電話、廁所、衛生紙、水等,亦不可在現場飲食或抽煙。第一時間抵達現場處理的同仁在現場所做的動作、觀察到的現象或對現場所作的改變應向勘察人員一一報告。
觀察記錄周遭環境:
有許多案件,兇手習慣回到現場觀看警方偵辦案件情形。因此,負責封鎖現場的員警,最好能拍攝現場圍觀的群眾,以為偵查之參考。另外,現場附近的車輛除錄影外,亦應加以記錄其車號、廠牌、型號、顏色等資料。所有進入現場的人員均需加以記錄姓名、進出時間,以供日後跡證排除之用。
此外,必須注意的是,有些現場因案情需要或後續處理等情況,必須較長時間加以封鎖,負責封鎖勤務的員警必須瞭解,雖然現場已經初步處理,然在未獲解除封鎖的指示前,未經允許仍不可讓無關人員進入,尤其是新聞媒體工作者。
肆、跡證初步辨識
由於第一時間抵達現場處理的同仁,負責上述現場保全的任務,但有時也必須進入現場,如從事傷患救助工作或搜索在場之嫌犯,因此對於現場物證形態,應有初步認識,才不致破壞現場跡證。
暫時性跡證:
即有可能隨著時間、環境、氣候而變化,一經變化,原來的狀況就難以還原,或變成臆測之證物。在一切拿出證據來的要求下,暫時性跡證的注意、發現、記錄就非常重要,雖不盡然是破案的關鍵,但對案情的研判卻有很大助益。例如:點燃的香煙;進入房內,有無汽油味、瓦斯味、酸臭味、腐屍味、煙味、燒焦味;房間雖暗,但燈管、燈泡尚有餘溫,可研判人剛離開不久;屍體屍斑形成的型態、是否轉位、屍體僵直的程度可研判死亡的大概時間及屍體是否被搬動。
情況性跡證:
就是當時的情況到底如何,這對刑案的重建有密切的關係,例如:天氣情況、電燈亮著、冷氣開著、門窗反鎖、車上里程數、油量表、車鑰匙是在開、關或啟動狀態等。
轉移性跡證:
轉移性跡證依「路卡交換原理」,兩物相接觸必生轉移,人與人、人與物、物與物相接觸,均會產生轉移性跡證。例如:玻璃杯上的指紋、車輛碰撞的油漆痕、刑案現場之鞋印、命案現場毛髮、血跡之轉移等。
關連性跡證:
即在追尋源頭,這個源頭不論是人,不論是物,只要有關連性,就是偵查上的連結,一路追查下去,或可因而破解。例如:現場遺留嫌犯身分證;一部肇事逃逸的汽車,在肇事現場發現的油漆碎片、玻璃碎片,若能做到與肇事車輛破損處物證的脗合,則具百分之百的證據力,這就是由關連性跡證而破案;相同的嫌犯DNA型別在不同性侵害送驗證物檢出,可表示該嫌涉多起性侵害案件。
型態性跡證:
物體損壞的型態包括如被害者或嫌犯衣服損壞程度、部位的型態,大概可研判造成這種損壞所使用的力量與方向,破壞的方式,有時亦可研判何種工具所為。例如:槍擊現場玻璃破裂痕可研判射入、出口及其角度;車輛肇事現場,車輛遭毀損的位置、角度、高度、碰撞設施的情形等,可回溯車輛原始的位置、行駛路徑、受力的形式、方向、大小;由血跡噴濺的型態可研判入射角度,進而重建血源之所在等。
伍、結語
「物證不會說話,當然物證也不會說謊」。科學證據往往是破案或司法偵審的關鍵,所以希望各位同仁對於每一個現場均能遵照上開程序,審慎處理,在案件發生初期,就能做好現場保全工作,如此定能讓後續犯罪現場處理人員有效運用科學鑑識來協助犯罪偵查,提高辦案的品質,更可成為法院審理中強而有力的佐證,全面展現警察人員科學辦案能力,亦可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證人證詞證據力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今天出發,應邀到紐約、洛杉磯等幾個北美城市的台灣會館演講。搭了十幾個小時飛機,在舊金山轉機的空檔,好不容易連上網路的時候,卻忽然接到鄭性澤案的非常上訴,被最高法院駁回的消息。
一時之間,難過到說不出話來。
想起這張照片裡,鄭性澤古意憨厚的父母,正在苑裡的田邊,等待已經在陰暗的黑牢裡十三年的鄭性澤歷劫歸來;也想起,鄭性澤曾經告訴我,如果這次非常上訴可以成功,他計畫把家裡原本種稻的田改種水果。
如今所有的期待,再度破滅。我們必須從新再來。
非常上訴,是我國賦予檢察總長的特殊權限。當檢察總長認為確定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虞時,就有權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這是一個特別的救濟程序。
在黃世銘擔任檢察總長的期間,鄭案律師團就曾經聲請過二十多次的非常上訴,但黃世銘從未搭理,甚至反過來指責我們聲請太多次。令人傻眼。
如果不是真有冤枉,誰會無聊到一再聲請非常上訴?
事實上,我們提起非常上訴,最主要的依據,是監察院在2014年3月所做出的調查報告。
在報告中,監察院指出,鄭案判刑依據主要就是被告的自白、證人的指述、和法醫的證詞。但鄭案不僅有被告遭灌辣椒水、電擊下體等慘絕人寰的刑求,甚至連證人,都不分男女,遭到不人道的刑求;而法醫的證詞也同樣荒腔走板,同一位法醫,也在另一個冤錯案后豐大橋案裡,被監察院認為其證詞膽大妄為、胡亂作證。
本案因此遭監察院調查報告認定為冤錯案,其判決違背法令之處甚多,希望法務部能就鄭案提出再審及非常上以資救濟。
但整個黃世銘時代,鄭性澤非常上訴之路等於完全落空。
一直要到2014/4/29,新任檢察總長顏大和上任,才終於願意為鄭性澤提起非常上訴。
然而,原本期待應該可以重審的鄭案,今天竟然遭到最高法院駁回。
最高法院駁回的理由,根據報載,主要是認為鄭性澤在檢察官有自白,所以其自白是出於自由意志;另一點是鑑識人員、法醫,已經都以鑑定證人身分出庭,所以法院已詳盡調查鑑定證人。
但這種狗屁理由,真的讓人難以接受。
首先關於刑求的部分,在鄭性澤案發當日被送入看守所,所方所製作的身體檢查表中,就可看出他全身傷痕累累,也記載了鄭性澤自陳下體遭電擊。此外,證人遭刑求的部分,也都具有驗傷單。最高法院為何略這些事實不談,還認定證人與被告的自白是出於自由意志?真的讓人難以理解。
悲哀的是,在過去這樣冤錯案的例子,如江國慶案、蘇建和案,法院也都曾有類似的問題。要說難以理解,但其實鄭案也沒什麼特殊之處。只是我國的司法,再一次選擇視而不見、掩蓋事實。
第二個問題在於,鄭案中法醫,其專業性早就遭到嚴重質疑。如上所述的后豐大橋案裡,他就遭到監察院強力抨擊。在鄭案中,該名法醫所描述的犯罪情節,也早已經被許多名刑事鑑識專家、法醫,認定根本不可能發生,然而,因為這樣錯誤的認定,導致一個無辜的人,已經在黑暗的牢裡,度過十三年的光陰,到現在,還看不到隧道的盡頭。
以上這些問題,我們都已經講了無數次。挨著疲憊,現在在美國深夜的寄宿鄉親家的客廳桌上,還要再重寫一次,真的感到沒有止盡的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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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這不只凸顯個案的問題,還牽涉到一連串制度的改革。
第一個,是台灣非常上訴與再審,如天一般高的困難。
所謂「再審」,意思是在一個案件確定之後,如果有動搖該判決的新事證時,受判決的人,就可以提出申請;而非常上訴,是當該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處時,得請求檢察總長依法提出。兩者的差異在於,前者是針對事實,後者是針對法律。
但在台灣,不論「再審」或「非常上訴」的難度,都非常非常高。
在這次之前,我們已經替鄭性澤提出兩次再審、二十二次非常上訴,都被駁回。綜觀整體,相較於德國每年「准予再審」的案件高達兩千件,而台灣不到十件。難道是台灣判決的正確性,真的遠高於德國嗎?還是司法不願面對冤錯案的事實?
答案應該相當清楚。
改革的方向很清楚,就是修訂再審的相關條文,確保只有要有證據力的新事證,都應該開啟再審。
第二個,是台灣眾多冤錯案中,普遍存在的法醫錯誤認定問題。
事實上,在德國〈刑事訴訟法〉第91條,即規定了所謂雙法醫制度,以徹底解決單一法醫解剖、壟斷屍體解釋權的問題。因為解剖屍體只有一次性,無法再現,所以必須相當慎重。
在德國即其他許多歐洲國家,碰到刑案,負責解剖的除了地檢署法醫之外,也必須有一位來自民間(如海德堡大學醫學院法醫學教授)的參與。讓兩者能夠互相監督制衡。
但在台灣,依照規定只需要地檢署的法醫。只有在社會矚目案件,如洪仲丘案,檢察官出於害怕責任,才會免為其難地同意有其他法醫進入。但如鄭案和后豐大橋等案,就只能任由昏庸的法醫,壟斷所有解釋。
第三,是法官官官相護、對新事證視而不見的問題。
事實上,前述「再審」的問題,早已在今年2月修法處理。但法官還是常常出於官官相護的「同事情誼」,對新事證視而不見,幾乎沒有做出過准許再審的裁定。
要進一步解決這個問題,就是要徹底檢討我國的審判制度。
試想,如果今天是由陪審團或參審員與法官共同組成的法院,當這些民眾看見這些被告與證人全身傷痕累累,當他們知道,這樣的自白是經由刑求所取得,就相對地,更不會做出官官相護、袒護警察的裁定。
今日,全世界除了英美有陪審制、德國有參審制外,各國也幾乎有國民參與審判的制度。像我國這種全由職業法官組成的法院,是絕無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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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已經是美國東岸的凌晨1:47分。邊寫這篇臉書的時候,也邊在看著朋友們在臉書上的討論。
我們一群過去一起為鄭案努力的朋友,有一個社團,叫做「鄭性澤愛堅強」。當然,鄭性澤自己是從來沒看過這個社團,因為他關進去的時候,根本還沒有臉書。這個社團名字取來,常常主要是跟我們自己說,不管怎樣,一定要堅強。
今天被駁回,但我們還會再持續在司法程序上為奮戰,讓鄭性澤可以早日回家。
另一方面,中午在轉機時,我也第一次跟隨行的陳為廷講說,其實,在這個案子裡面碰到的挫折,一二再再而三的挫折,也是我後來決定參選的原因。
因為台灣的司法,實在有太多問題需要改革。
而這些問題,背後都是人命。
都是許多傷痛欲絕的媽媽與孩子,暗夜當中的淚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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