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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社會與刑法規制 #過失共同正犯的歸責 #危險責任與侵權行為 #災害保險
🔎氣爆案法律爭點面面觀─民、商、刑法篇📑
高雄氣爆案觸及了各個法領域,涉及的法律爭點也是相當龐雜。以下是我們為讀者整理與氣爆案相關的民、商、刑法領域之法律爭點與建議閱讀:
📌刑法爭議
🔹以風險評估為基礎之新刑罰學/周愫嫻
🔹風險社會與規範論的世界/李茂生
🔹正犯與共犯:第四講—過失共同正犯與過失共犯/甘添貴
🔹過失共同正犯--以日本學說為考察/周慶東
📌民法爭議
🔹危險責任與過失推定/陳聰富
🔹論「歐洲侵權責任法原則」的規範模式(上)/陳忠五
📌商法爭議
🔹巨災風險與社會風險管理──以地震災害與保險機制為例/汪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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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共同正犯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兒子闖禍,爸爸負責?>
昨天發生一起死亡車禍,
一個20歲小朋友跟父親一起騎重機在北海岸兜風,
小朋友超車不慎撞死一對姊妹,
自己也受了傷,
今天父親到靈堂上香道歉,
(果然不要期待小孩養你,只要他不闖禍,就算萬幸!)
問題來了,
小孩闖禍,父親要不要負責?
民法是有未成年人(未滿20歲)對他人為侵權行為,
法定代理人要負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
不過這個案子裡,如果小孩已經20足歲,
那就是成年人,是沒辦法用這樣的規定,讓父親負連帶責任的!
但是,
難道父親一點責任也沒有?
我認為是有的~
在刑事部分,有一個名詞叫做危險前行為,
就是當你前面創造了一個風險,
你就有義務要防止後面侵害的產生,
如果你沒有履行義務,或是怠於防止,
那還是會構成犯罪,
有一句話叫做我不殺伯仁,伯仁因我而死,就是這樣,
即使人不是你殺的,你沒做什麼事情,
法律還是要你負擔刑事責任!
回到這個案子,
小朋友騎的重機,是掛在自己名下的,
我不曉得一個沒有重機執照的人怎麼可以變成重機所有人,
這裡面是出了甚麼問題?
不過經過查閱相關法規,
台灣法令似乎並沒有要求
車主必須先有重機駕照才能擁有重機的
那也沒關係,
反正爸爸有錢,要買給兒子法拉利,
只要不上路,大家也沒有甚麼好說的,
但是重點來了,
買重機給兒子是一回事,
但是帶兒子一起上路,又是另外一回事~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0條,
要應考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
有三個條件,
1.年滿20歲,
2.須領有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之經歷,
3.經立案之駕駛訓練機構駕駛訓練結業。
這個小朋友年紀如果是剛滿20歲,
應該是還來不及去上課應考,就出事了~
身為爸爸,特別是一個重機愛好者,
我推定爸爸自己有重機駕照,
那他不可能不知道考重機需要上面三個要件,
更不可能不知道
兒子才剛滿20歲,才剛有資格去上駕訓課,
而且以父子關係的親密,
不太可能不知道兒子還沒有去上過駕訓課,
在這樣的情況下,
父親又約兒子騎重機兜風,
這個行為,就會構成一個危險前行為,
有人可能會覺得前面買重機的行為就構成危險前行為,
我認為沒那麼早,買重機給兒子,那個立即危險還沒發生,
應該是邀約一起兜風的那一刻才算,
但是不管是哪一個時間點,
父親都有一個危險前行為,讓兒子變成道路上的不定時炸彈,
因為有沒有錢買重機,是一回事,
只要爸爸有錢就可以買,
但是重機這種東西,是一個monster,
沒有一定技術,沒辦法駕馭的,
父親明知兒子不具備那樣的技術,
卻帶他一起上路,
兒子撞死人,固然是過失致死,
那父親先有一個危險前行為,
後面又怠於消彌風險,
甚至拉高了風險,促成了這個車禍的發生,
要不要一起負相同的刑事責任呢?
其實這個又涉及到一個法律上的問題,
就是過失共同正犯的爭議,
反對的說法是,
既然是過失犯,是不小心的,就沒有共同犯意,
不可能成立共同正犯
當然也有贊成的說法,
既然有爭議,
k寧可從嚴認定,認為爸爸不需要負擔刑事責任~
那刑事沒辦法,民事可以嗎?
民法第184條是有一個違反保護他人法律的樣態,
而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22條有一個規定,
是禁止沒有駕照的人擅自上路的,
(關鍵字是第五款,
"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型重型機車。")
這樣的要求,甚至是連車主都一起要求,
就是你車主出借車輛,也要善盡查證義務,
查證甚麼?
就是借車的人有沒有駕照,不然也是要處罰的!
這個法律很明顯的,是一個保護他人的法律,
怕你沒駕照亂上路,波及其他用路人~
可是這個有兩個問題
一個是上面這個法律第二項是寫汽車車主,
那重機車主算不算?
我認為依照第1項的規定內容,
特別是第五款第六款,都是講機車,
那所謂的車主應該是包括機車車主在內~
法條解釋沒問題,還有另一個問題,
就是這個案子的(名義上)車主,就是小朋友自己,
那爸爸算不算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的規定?
嚴格講不算,
因為他是將車子過戶給兒子名下,而不是出借,
那父親是否違反民法第184條第2項保護他人法律?
也是一個問號,
所以勒?
結論就是爸爸很可能閃過民法第184條第2項的!
網友可能會說,
阿k你轉來轉去,結果還是不能請求,搞屁阿?
我只能說,不是每個故事都有美好結局,
這就是人生啊~
不過偷偷告訴你,
如果用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
父親跟小朋友可能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因為民法共同侵權行為並不要求主觀上具備犯意聯絡,
只要小朋友有故意過失構成侵權行為,父親也有,
被害人家屬就可以向他們一起求償的!
相關法條: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一、領有普通駕駛執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
二、領有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
三、領有軍用車駕駛執照,駕駛非軍用車。
四、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車。
五、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型重型機車。
六、領有輕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車。
七、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
前項第七款之駕駛執照並應扣繳之。
同條第2項: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
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
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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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共同正犯的概念目前尚未得到我國實務與學說的普遍認可,然而相關的討論卻一直存在,本文以日本法為例,探討該概念於實定法中適用的可能性,深具突破性。
【出處】
過失共同正犯──以日本學說為考察
作者:周慶東(中央警察大學助理教授)
收錄於:月旦法學雜誌,211期,2012年12月,200-215頁。
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135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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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共同正犯 在 [課業] 刑法-結果延後發生-過失共同正犯?? -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最近在看柳震的總複習
有個題目
甲乙計畫先悶死A後棄屍
但A沒有被悶死卻死於後續的棄屍行為
他講到說結果延後發生有兩個學說
概括故意說+嚴格故意說
因為我一直都是以概括故意說為主
可是柳震說嚴格故意說的情形下可以成立過失共同正犯
所以甲乙可以成立過失共同正犯
卻沒有交代理由 讓我很頭痛 怎麼想都不對
過失怎麼會有共同犯意聯絡
他又說這是陳子平老師的學說 強烈推薦採此說
當然採哪說不是重點 但過失共同正犯這邊我真的想不通
請前輩幫忙解惑
另外
柳震有講到說客體錯誤的解題SOP
1.抄題目 2.點出客體錯誤 3.依法定符合說不阻卻故意
這樣不交代理由OK嗎
雖然是可以節省很多時間
總覺得柳震教得跟我學的有很大的差異(解題技巧的部分)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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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4.88.23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00860734.A.222.html
※ 編輯: maxim20xx (111.254.88.234), 07/24/2017 09:46:13
因為是函授總複習我也沒的選
※ 編輯: maxim20xx (111.254.88.234), 07/24/2017 10: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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