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毓仁觀點:反對Big Brother 擴權監控,尊重民間自律- #資安法 修正】
今天立法院審理行政院所提出的 #資安管理法 草案,不僅針對公務機關予以管制,對於非公務機關的民間機構似乎也不例外,甚至還有罰則!其中,最為人詬病的是 #草案第18條,條文規定當主管機關在稽核民間機構時,如果認為有重大缺失、有必要予以調查時,得派員進行檢查,並得命民間機構提供資料,且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試問,何謂重大缺失?何謂必要性?在資安管理法草案中完全找不到更詳細的定義,等於主管機關只要一口咬定民間機構有重大缺失且有調查必要,無須經過任何審核許可機制,便得任意調查,那麼民間機構的人權保障、通訊隱私、營業秘密何在?「#這不是政府濫權,#什麼才是濫權?」可以不憑法院搜索令就可以搜索民間企業扣查資料,是一個大災難。
由人 #自由心證 來做的事最容易出亂子,尤其台灣恐龍法官還不少,美國陪審制都有 #水門擴權 #醜案,且台灣的法制制度及素養尚不成熟我們能做嗎?且國安、調查、警政早已在偷偷監控了,只是沒有被揭露而已,#電信監聽、#街頭攝錄、#電子發票、#社群爬文、#文字探勘、#金融往來 已經讓你我無所遁形了如果再加上文件、資料庫逕行調閲在 #恐龍法官 制的法制體制下,台灣又回到 #資訊戒嚴 #民主倒退 的時代了!
因此,我參酌 #美國 #聯邦資訊安全現代化法(#FederalInformationSecurityModernizationActof2014),對於非公務機關並無予以管制規範,更不會有罰則產生,為
#尊重民間自律,我的版本只對於公務機關有所管制,因為我相信,民間機構、企業不會拿自己的商譽開玩笑。我認為,政府應該適度地信任民間機構、#企業自律 的能力,不應總是以過時的 #警備總部 的 #戒嚴心態,以管制、裁罰作為安全維護手段,唯有 #公私彼此信任,由民間自發自律,才能真正達到維護資通安全的最佳效果。
Search